我想知道国家对于外汇方面的最新管制政策是怎样的,谢谢!

2024-05-16 03:00

1. 我想知道国家对于外汇方面的最新管制政策是怎样的,谢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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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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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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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们是一家内资管理咨询公司,有海外业务,收入有外币,请问怎么建立外币账户?如何核算?

在人行备案后一个工作日就可以开了,一般情况下哪个银行都可以开的,资料跟开基本户的一样,

  一、外汇帐户类别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经常项目外帐户共包括两类:1、外汇结算帐户;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二、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三、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

  (1)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帐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a)开户申请函;b)企业营业执照;c)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d)与开户相关的合同;e)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f)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a)开户申请函;b)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c)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d)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e)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a)开户申请函;b)企业营业执照;c)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d)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a)开户申请函;b)企业营业执照;c)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a)开户申请函;b)营业执照;c)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d)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

  特殊情况,按外汇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四、开户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与监管

  一、帐户的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二、帐户的监管

  1、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帐户进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帐户;

  (3)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帐户;(5)违反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转户及闭户

  1、转户:(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帐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2)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帐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闭户:(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帐户。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帐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帐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2)因违规使用帐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帐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帐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帐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帐户。

  除上述要求外,开户单位还应认真学习《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等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外汇帐户。 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进出有哪些具体规定?

  现在外汇登记证已经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外汇登记IC卡.

  办理外汇登记需要带的资料:
  1、外汇登记申请表,去外汇局填表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否则可能会受到处罚。外汇局审查材料无误后发给外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 我现在买首套房,是商业贷款,以后我上班了,有公积金了,我以前贷款没还完,剩下的贷款能用我公积金还么

剩下的贷款能用公积金还

以下是提取公积金还商贷的几种方式:
(一)逐月提取转账还贷

  1.关于申请条件。
  (1)取消原来申请时“职工账户需有6倍的月还款额的余额”的限制条件,改为: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也就是说,申请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对职工账户中的余额多少不作要求。
  (2)在此基础上,取消了“职工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时自动终止”的规定,即职工办理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只要申请一次,整个还贷期间都有效,通俗讲,就是“一次申请,持续有效”。就算职工账户中的资金不够扣还每月还贷额,其申请也不会终止,只是暂时转到银行卡扣款,等到职工账户中的金额又够扣还一个月的贷款额时,公积金系统又会自动回到职工公积金账户中扣还贷款,无需再次申请。
  (3)取消“申请时贷款应没有逾期”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不管贷款有没有逾期,职工都可以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2.关于提取额度。
  (1)提取额度为职工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本息额,包括逾期部分。也就是说,如果职工申请提取还贷时有贷款逾期的情况,则公积金系统会自动计算你申请时当月应还款额和逾期本息金额,如果职工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足够偿还应还款额和逾期部分,则公积金系统将自动扣划相应资金转账还贷。
  (2)逐月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每月15日前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当月应还贷本息额。划转时如果同一笔贷款的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均小于当月应还贷本息额,当月不进行逐月提取还贷,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贷款银行还款账户扣款。但已签订的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继续生效。

  3.关于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签订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后,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申请人的,凭规定的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终止贴息的,其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自动终止。职工也可主动提出终止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

  4.关于受理地点。
  在全市范围内,可以跨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贷款地不同的,可以由职工自由选择在缴存地或在贷款地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转账还贷。若要增加或减少申请人以及逐月提取还贷终止的,职工也可以自由选择就近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

(二)提前部分转账还贷
  提前部分转账还贷,是指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原来的规定是职工可以自备现金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转账方式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关于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2.关于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二是每个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在1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即使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之和超过1万元,也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三是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
  3.关于提取额度。
  每个申请人每次申请提取用于提前部分转账还贷的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也就是说,每个申请人、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的金额应在1万元以上(含还贷本息)。
  4.关于申请材料。
  (1)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一次性提取转账还清贷款
  一次性提取转账还清贷款,是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1.关于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2.关于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小于剩余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到贷款经办银行当场还清。
  3.关于受理地点。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当同一笔贷款涉及不同分支机构提取的,可统一到贷款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网点办理,不一定要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四)按年提取还商贷
  按年提取还商贷,是指在本市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满足相关条件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1.关于申请对象。
  《规定》扩大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人范围,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购买住房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贷款本息。
  2.关于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二是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三是有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贷,直至还清后方可选择另一套继续还贷。
  3.关于提取额度。
  申请人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的上一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的12倍。
  借款人申请提取的前一个月提前部分还款的,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法确切反映处上月应还款金额,可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合同金额和还款月数测算借款人的月应还款额。也可由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确定其月应还款额。具体可见《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类业务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10]34号)。
  4.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于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时借款人必须到场,当面授权“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借款人配偶和其他产权人申请的,需与借款人同时办理。

(五)贷款还清后提取
  贷款还清后提取,是指职工已还清“公转商”补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后,满足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规定》增加了“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后提取的情形。
  1.关于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公转商”补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已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申请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2.关于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申请人贷款还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3.关于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房屋所有权证(现房须提供)或购房合同(期房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我现在买首套房,是商业贷款,以后我上班了,有公积金了,我以前贷款没还完,剩下的贷款能用我公积金还么

4. 银行卡开通网银邮购是什么意思

简单点就是说你的银行卡开通网银功能,一般人用网银多数都是网购付款用的。
(1)账务信息查询:客户可对自己的账务信息,如卡/存折余额、历史明细、今日明细和网上购物明细进行查询,并可下载历史明细。

  (2)卡账户转账:客户可以实现自己的人民币卡账户之间的资金互转以及向同城(本地)他人的牡丹信用卡、灵通卡、贷记卡或综合账户卡账户划转资金。

  (3)银证转账:客户可以实现自己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与其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相互划转资金,并可查询自己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实时余额。

  (4)基金业务:客户(基金投资人)可以在线进行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等交易及查询有关基金信息。

  (5)外汇买卖:客户可在互联网上根据我行提供的汇率信息进行即时和委托买卖外汇交易、撤单及查询有关外汇交易信息等活动。

  (6)B2C在线支付: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特约网站上购物时,可在线实时支付货款并获得银行反馈的有关支付信息。

  (7)异地汇款:客户可在线向国内其它任何地方的工商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

  (8)代缴学费:客户可在线向与工商银行签订协议的全国各个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9)e通卡:客户可在线申请,自主选择背景图案,用于网上BTC交易的专用卡。不可透支,可设定最高限额,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10)缴费站:目前只在北京地区试点,提供多种服务方式,客户可网上签署缴费协议,每月自动扣收,也可每月登录网上银行自助缴费。

  (11)个人自助注册:持有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灵通卡、贷记卡的客户可网上自助注册成为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客户,立即拥有除对外转账、个人汇款外的其他所有服务。

  (12)国债业务:个人国债投资客户可网上进行记账式国债的即时交易,并可享受查询成交明细、债券价格及债市信息等服务。

  (13)牡丹卡在线办卡、换卡申请:客户可在线提交办理或更换牡丹卡的申请,同时可在线获得申请结果。

  (14)WAP手机银行:客户可以通过移动电话在线获得网上银行的各项服务。

  (15)个人抵押贷款:个人客户可在线提交抵押贷款申请并实时获得申请贷款。

  (16)个人理财:客户可在线获得预约服务、查询理财协议,同时还能利用理财计算器进行理财计算。

  (17)客户服务 
  客户可以在线修改登录密码、首页定制、修改信用卡信息以及修改网上银行客户信息。

  (18)账户挂失:客户的信用卡、灵通卡或贷记卡遗失或被偷窃时可在线对其进行本地挂失(非全国挂失)的操作。

5. 如何给公司开设外币账户

外汇帐户开户流程:
一、外汇帐户类别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共包括两类:
1、外汇结算帐户;
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二、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扩展资料: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核准制原则。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相应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当地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经过外汇管理机构审批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银行才能为客户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管理局准许的外汇活动范围以内,办理外汇结算。
2.限额管理原则。这是目前结售汇总体原则的体现,允许设立账户保留外汇虽然是结售汇原则的一个特例,但并非意味着账户余额可以无限度地扩大,因此几乎所有外汇账户都有限额控制或结汇条件的设置。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作为结售汇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保障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保留一部分外汇,减少买卖差价及手续费的损失,
不仅有利于企业资金调配,还给企业的结算提供了方便。外汇账户中暂时闲置不用的外汇资金,可以在账户中存储,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允许转作外汇定期存款,这是企业合理经济行为。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将外汇账户内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是一种逃避限额管理行为,
详情可以从福汇环球金汇详细了解。
3.真实性原则。各类账户都有各自的收支范围,不能互用和转作他用,如经费专户不能作为外汇结算账户使用;外汇保证金账户是银行为规避风险、为信用证结算方式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在外汇保证金账户上办理外汇收付。
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外汇账户的使用及其真实性进行事后核查,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合格的账户,准许继续使用;经审核不合格的账户,如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如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暂停使用的外汇账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用于外汇的收付。
4.合规性原则。涉汇单位的外汇账户只能设立一个,各种不同的币种在同一个银行视为一个账户,设立第二个以上账户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银行或在不同的银行不能多头开户。
5.专有性原则。外汇账户由批准的设立者专用,不得将账户出借、串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汇账户

如何给公司开设外币账户

6. 银行对公业务主要有哪些?怎么操作?

银行对企业的业务:
1、对公存款业务  :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等。 
2、公司贷款业务: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贸易融资贷款  。
3、资金业务: 与企业有关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  。  
4、票据业务:承兑、贴现。
5、支付结算业务:三票一汇(汇票、本票、支票、汇款)。
6、银行卡:信用卡中的单位卡。
7、担保业务: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银行票据融资业务操作的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1、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票据融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相关的资料;
2、银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同时对申请人的个人资产状况、信用状况进行了解调查;
3、资料审核通过,银行与申请人商议融资内容,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办理相应保险等手续,手续办理完毕,银行发放资金;
5、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还款。


扩展资料:
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业务

7. 房地产企业的结算业务有哪些?注意不是银行结算方式!!与结算有关的会计科目

  房产企业会计科目

  一、房地产会计核算科目设计入门

  本文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包括自己建造部分,纯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所涉业务流程为公司拿地,请设计公司设计,委托施工单位承建,自己或请代理销售房子,结算,确认收入成本,不涉及上市公司所提减值预备。 1001 现金,这个科目就不用多说了,注重他是现金流量表的科目,金蝶K3 和用友U8 都能够实现现金流量表的自动编制,设置好了可以省下好多时间和精力。

  1002 银行存款,一般的房地产公司都会涉及到贷款和银行按揭贷款,这里面会涉及到几种性质不同的账户,建议把贷款专户和银行按揭账户与一般结算户分开,设成三级明细

  1002.01 结算户 下设明细

  1002.02 贷款专户 一般项目公司只有一个,如有几个则下设明细

  1002.03 按揭保证金户 视情况可设明细,同时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对应在开一个一般结算户,专门用于在按揭保证金解冻时划入一般结算户

  这样区分的目的是因为按揭保证金户是不能随便动用的资金,便于统计公司的可动用资金,可动用资金这一概念对一个房地产公司来说还是很重要的,在报建的时候,计委和建委都会要银行开具相应的资金证实,这个按揭保证金上的钱是不能计算在内的。

  1009 其他货币资金、1101 短期投资、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111 应收票据、1121 应收股利、1122 应收利息 这几个科目基本上不会用,投资业务核算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不再详述。

  1131 应收账款 现在都是房子预售,用预收账款或其它应付款,一般不用应收账款,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不会赊销房子,假如在市场发生大的困难时,也有可能用分次付款的方式促销,会形成应收账款(交房,并且结算以后),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收账款业务比较多而且余额大的情况,这份工作不干也罢。

  1133 其它应收款 留意这个科目有很多存出保证金要放在这个科目,主要是报建过程中的一些如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临时接电保证金等,各地政府花样不一样,可以详细了解一下项目报建部门及工程部门的同事。这个科目建议只设这样几个明细科目:内部个人借款、存出保证金、合作单位往来、其它;用个人、客户往来核算实现对每个人、单位的明细治理。这个功能前面所述的两个软件都可以实现,但要在开始进行设置时设好,尤其是存出保证金账户,在实际工作中,报建部门拿回来的收据都是一样的,会计尤其是刚入门的会计通常无法区分哪些是直接进成本的项目,哪些要最后退回来的项目,所以要找懂报建业务的同事把这些项目了解清晰。

  1141 坏账准备,基本不用。

  1151 预付账款 基本不用,可能要用的时候是钢材和水泥紧俏的时候,也不会很复杂,最近一年,预付账款在税源比较紧张的地方,可能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会提一些很莫明其妙的要求,他是你的主管税务机关,你也不好反驳,最好还是收一单发票付一笔款。

  1161 应收补贴款、1201 物资采购、1211 原材料、1221 包装物、1231 低值易耗品、1232 材料成本差异、1241 自制半成品、1244 商品进销差价、1251 委托加工物资、1261 委托代销商品、1271 受托代销商品、1281 存货跌价准备、1291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301 待摊费用、1401 长期股权投资、1402 长期债权投资、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431 委托贷款等科目基本上不用。

  1243 库存商品 一般库存商品只有结算后从开发成本中转入,平时就在开发成本中,报表放存货。

  1501 固定资产、1502 累计折旧、1701 固定资产清理三科目与其它会计核算完全一样,不再详述。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601 工程物资、1603 在建工程、1605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801 无形资产、18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815 未确认融资费用、1901 长期待摊费用、1911 待处理财务损溢等科目基本上不用,如要用,与其它无异。

  1243 库存商品 一般库存商品只有结算后从开发成本中转入,平时就在开发成本中,报表放存货。


  1501 固定资产、1502 累计折旧、1701 固定资产清理三科目与其它会计核算完全一样,不再详述。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601 工程物资、1603 在建工程、1605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801 无形资产、18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815 未确认融资费用、1901 长期待摊费用、1911 待处理财务损溢等科目基本上不用,如要用,与其它无异。


  2101 短期借款 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借款期是24 个月,应该核算在长期借款里面,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取消以后,这个科目基本上不用了。


  2111 应付票据 一般不用。


  2121 应付账款,此科目不要用对单位的二级科目,应采用往来核算,建议分一下单位的类别: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等,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项目小的话,就没有必要,直接用往来核算,在用往来核算的时候,一定要用往来单位的全称,方便以后核查,这一点,做会计要给予相称的重视。同时建议所有的付款都走这里走一道,即便是票款两清的时候。即用下面的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


  不要简化成


  借:开发成本


  货:银行存款[1][2]


  这样可以保证在做财务决算时,与往来单位对账可以一目了然,这一工作应该引起相当的重视,等到决算时再来清理,工作量大得无法想象。


  2131 预收账款现在的销售模式都是预售的模式,预收账款也要采取往来客户核算的模式。很多公司采用表代账的模式,这一点并不好,财务基础数据没有,很难保证正确性,如果有很好的销售控制软件来控制,也可以用表代账的模式。千万不要相信EXECl 表这种电子文件,没有一个人能保证在频繁地操作中不会出现错误,一旦出现,根本没有办法追溯,将让你痛苦不已。因为它无法记录过程,而财务软件则不同,能够告诉你形成最后结果的过程。在预收房款的核算中最好把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不同收款形式的房子分开来,才至于出现你的老板会找你要什么数据,而你拿不出来的局面。也为你后期项目猜测回款提供一定的依据。


  2141 代销商品款不用


  2151 应付工资、2153 应付福利费、2161 应付股利与其它无异。


  2171 应交税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增值税,在此不表。


  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预缴,这个各地情况不一样,具体以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为准,从近几年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在税款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在税款的缴纳上可以与税务部门做一定的沟通,具体缴纳情况则要看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情况了。


  账务处理上则有几种不同的形式,根据企业报表的具体需要而定。


  有的企业把预缴的税款放在本科目的借方,也有的企业把预缴的税款放在存货里,如果税务关系好,轻易核亏,放在损益表也无不可,不能死搬会计准则。


  2176 其它应交款 与其它行业与异。


  2181 其它应付款 一般来讲,预收的房屋销售款应在预收账款的核算,如果为了会计报表的需要,有可能需要放在此科目。在项目发包的过程中,会要求施工单位交纳一定的工程进度质量保证金也会在此科目核算,亦要用往来核算,建议先整体规划好。二级明细设成存入保证金、合作单位往来、暂收房款定金等,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来考虑。


  2191 预提费用 在计算银行贷款利息时可能用到,你要想简朴的话,可以直接根据银行收贷款利息的单子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将利息资本化或计入财务费用。


  2201 待转资产价值、2211 预计负债、2311 应付债券、2331 专项应付款、2341 递延税款一般不用。

  2321 长期应付款 一般房地产公司都会有营业税返还的相关政策,收到财政相应的补贴时,一般放入此科目。


  2301 长期借款 核算银行贷款。


  3101 实收资本 3103 已归还投资 3111 资本公积3121 盈余公积 3131 本年利润 3141 利润分配与其它无异。


  4101 开发成本 开发成本的核算明细一般分为土地及拆迁、前期费用、建安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开发间接费(系4015 转入),建议在建立核算体系之前与成本控制部门(预算部门)进行沟通,最好做到预算部门的口径与财务部门核算的口径一致,确保后期项目决算、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不要弄成预算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来的数据不一致,这样会令老板非常气愤,结果两个部门都会挨骂。


  4015 开发间接费用 一般核算项目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及工程现场部门的费用,一般包括工程部门、设计部门、成本控制部门、综合报建部门的费用。


  5101 主营业务收入、5102 其他业务收入、5201 投资收益、5203 补贴收入、5301 营业外收入、5401 主营业务成本、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405 其他业务支出、5501 营业费用、5502 管理费用、5503 财务费用、5601 营业外支出、5701 所得税、5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损益类科目与其它无异。关于房地产收入的确认,请详细看一下国税发2003-83 号文,讲得很详细。 房地产会计核算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往来的核算比较繁杂,因为在其它应收、应付核算要建立比较好的核算体系可以减少很多的工作量,这一点非常重要。


  另外一点收入确认按国税发2003-83 号文确定。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比较复杂。需要重点关注,同时房地产行业所涉税种多属地方税,各地的政策亦不完全相同,应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关于税的问题,可以请税务代理,一般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有长期的沟通,亦有相当的关系,可以节约企业的沟通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资产类会计科目核算


  (1)现金


  支取现金或是预支现金


  借:其他应收账——XX


  成本类或材料类科目


  贷:现金


  从银行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2)银行存款


  (3)应收账款:主要是核算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转让和销售开发产品,提供出租房屋和提供劳务,而向购买、接受和租用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


  ①出让材料而应收取的未收款项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其他业务收入


  收回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②出售租赁商品房而应收取的未收到的款项(所附原始单据:购方协议销售发票或出租发票)


  借:应收账款——XX公司或个人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坏账准备: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而计提的坏账损失,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一种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提取坏账准备金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收回已转销的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5)应收票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转让、销售开发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销售商品房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借:应收票据——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商业汇票到期:


  若为无息商业汇票(所附单据:销售发票、双方协议)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若为有息商业汇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XX公司


  财务费用


  (6)预付账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分别设置“预付承包单位款”和“预付供给单位款”两个明细科目。


  ①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所附单据:付款申请书、付款单)


  借: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贷:银行存款


  拔付承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


  借: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贷:库存材料


  企业与承包单位按月或是按季进行工程结算时(所附单据:工程价款结算单)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同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贷: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用银行存款补付余额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


  ②预付给供应商的材料价款


  借:预付账款——预付供应单位款


  贷:银行存款


  材料验收入库,用预付款抵扣应付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


  贷:预付账款——预付供应单位款


  用银行存款补付余额


  借: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


  贷:银行存款


  (7)采购保管费:主要核算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交通差旅费、折旧费、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等


  (8)物资采购:主要是核算企业购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包括购入材料设备的买价、运杂费、流通坏节的税金,月终分配的采购保管费和材料成本差异。


  (9)材料成本差异:主要用来核算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


  (10)库存材料:用来核算各种为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11) 库存设备:用来核算企业用于开发工程的各种库存设备的实际成本


  三、房地产企业负债类会计科目核算


  (1)应付账款: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支付给承包单位转来的工程价款结算预支单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


  以预支款抵冲应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预付账款


  补付其余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预收账款:按照规定合同或协议向购房单位或个人收取的购房定金。以及代建工程收取的代建工程款 收到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代建工程款


  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预收账款——预收代建工程款 贷:应收账款


  收回全部余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应付工资


  开出现金支票,发放工资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结转代扣款项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水电费 代扣房租


  月末分配工资费用


  借:开发成本(建安)


  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项目现场)


  销售用费(销售机构)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部门)


  采购保管费(采购部门)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长期放假员工)


  贷:应付福利费(医务人员)[1][2]


  (4)应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


  借:开发成本(建安)


  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项目现场)


  销售用费(销售机构)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部门)


  采购保管费(采购部门)


  贷:应付福利费


  用现金支付福利费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

  (5)应交税金:核算应向国家交纳的各项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调节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各种税种)


  月末按照实现的经营收入计算应交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月末按照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月末如按规定计算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月末计算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交纳的税金


  借:应交税金——XX税


  贷:银行存款


  (6)其他应交款:核算向国家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应交款


  月末按规定提取教育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1][2]


  四、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核算


  (1) 开发成本:如能确定核算对象的,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主要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顿费);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测绘、“三通一平”);基础设施费(小区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消防、锅炉房、水塔、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设施支出),分别设置“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开发”“房屋开发”设置二级明细。可根据上述六项来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①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XX公司


  分配开发的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结转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②配套设施开发


  计算公式:


  某项开发产品预提配套设施开发费=该项开发产品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配套设施预提率


  配套设施费预提率=该配套设施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应负担该设施开发产品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100%


  发生的配套设施费用(自用的建筑场地的开发)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开发产品


  支付的配套设施开发费用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银行存款


  同时领用库存设备或是材料开发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库存设备或库存材料


  分配应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结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③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能够分清对象的)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银行存款


  ④开发房屋建筑的施工方式主要有“出包”、“自营”两种


  出包给外单位进行施工建造(根据提出的已完工程月报或是价款结算单)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自已组织施工的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应付工资


  库存材料或设备[1][2]


  ⑤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


  企业发生的各项代建工程费用支出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或库存材料


  或现金


  结转开发的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工程竣工后结转成本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


  贷: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


  移交委托单位后,根据移交手续


  借:主营业务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


  贷:开发成本——代建工程


  (2)开发间接费用:所属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用、折旧费用、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发生的间接费用时


  借:开发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


  或应付工资


  分配开发的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竣工房屋开发成本的结转


  借:开发产品——房屋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3)管理费用:是指开发企业的行政管理疗门为管理和组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4)财务费用:包括开发经营期产的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调剂外汇手续用、金融机构手续费用


  (5)销售费用:为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不品看护费、水电费、采暖费;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常常费用


  发生的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1][2]


  五、房地产企业损益类会计科目核算


  (1)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由于营业收入的实现与价款结算时间上的不一致,我们应该分开计算


  ①在实现营业收入同时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营业收入实现前,价款收取后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③预收价款时,待开发完工后再移交使用的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移交使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④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应以当期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售后服务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开形资产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主营业务成本:一般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转让或是销售开发产品成本的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如分期开发产品的,应与收入相配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4)其他业务支出


  (5)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计提本月份主营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月末按照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设置

  时间:2010-5-14 6:54:07 来源:徽商会计网 作者:richkj 点击次数:1718

  关键词:房地产 企业 开发成本 会计科目 设置
  房地产企业的主要业务是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主要是在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上。下面将房地产企业主要会计科目设置介绍如下:
  一、开发成本(一级科目)
  开发成本的核算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处理的重中之重,主要用于归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直接成本及开发间接费用。开发成本科目一般根据费用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见开发成本明细科目表,既考虑核算需要,同时兼顾土地增值税等税收规定),三级明细科目根据需要设置。此外,还必须对开发成本明细科目进行房地产单个开发项目的辅助核算(如果采用财务软件核算做一下辅助核算设置就可以了,不增加工作量;如果是手工核算,有多个开发项目的情况下,就麻烦了)。
  二、开发产品(一级科目)
  开发产品科目类似于工业企业的产成品科目,借方归集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贷方反映销售结转的成本,一般根据单个楼盘或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三、预提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都在二年左右,开发成本相关发票的取得时间一般滞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按照受益期限、对象,进行费用预提。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下列预提费用可以税前列支: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参考资料: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0430/15/140782_33249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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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结算业务有哪些?注意不是银行结算方式!!与结算有关的会计科目

8. 我是名出纳。由于公司的制度不怎么完善,求一个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各单位可参考《财务管理制度》按具体情况制定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 财务管理规则
  □ 总 则�
  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融通资金,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顶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与银行配合,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接受会计指导,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核算结账日为每月的二十五日。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十九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及微机记账,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报送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 支票管理
  第二十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指定专人保管。在无正规结算发票或收款收据情况下使用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填写,加盖印章、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支票付款后,支票领用人凭指定负责人审批的正规票据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领用的支票。                                                                                                         如直接结算货款,则根据总经理签批的正规发票或收款收据,由支票领取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对签发的支票负责催收相应正式票据,对逾月收不到相应票据的,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为该支票领用人办理同类业务,否则出纳人员承担相关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借支公司款项逾月后,财务人员要及时催收,并有权在其工资中全额扣收。�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每日应填制《资金日报表》,次日报送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纳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经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材料、大宗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福利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出纳人员支付现金,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作私人借用处理,在工资中扣还,并按逐月欠款金额,每月扣罚5%。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各部门每月提供的工资计算资料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交劳资人员审核,总经理签字通过,财务人员按时发放工资。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们负责人审核内容的真实性,会计复核无误后送总经理签字,交出纳员付款。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出纳人员都必须根据有效单据办理。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非会计人员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保留帐外款项或挪用公司款项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违反本条款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出纳工作处理准则
  第一条 本处理程序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第二条 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备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备用金由出纳经管。
  第三条 备用金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支付,出纳员对单据的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提取备用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五条 公司一切支出,均须总经理核定后支付。
  第六条 凡单笔现金超过5000元的收款业务,必须在两日内单笔存入银行。
  第七条 凡支付往来款业务,须经会计(记账)人员签字核实。
  第八条 结算货款超限额支付现金,须总经理在结算票据上注明。
  第九条 非临时采购业务,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货款;如需代领,收款单位须盖章授权,授权书随单笔结算票据保存。
  第十条 支付款项中,现金及支票必须取得收款人合法有效的单证;银行汇款可以按自制有效的凭据办理。
  第十一条 支付款项应在单证上留下领款人印记,付讫后加盖付讫戳记。
  第十二条 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依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
  1.直接入库款项:应根据规定的合法发票(增值税、普通),以及收到货物的入库单、验收单等,经办部门同意,会计人员审核确认、总经理签批后办理。�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经办部门填写申请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总经理签批后办理。                                                                                           3.应付款项: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单据(发票、收款收据),及相关的入库单、验收单等,经会计人员审核确认,总经理签批后办理。�
  4.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主管签章证明及核准,总经理签批后办理。              5.审核者责任:经办部门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会计人员对发票的合法性及应付款项的真实性负责;总经理对付款的确定性负责;出纳人员对付款凭据的有效性负责。
  (二)会计凭证的核准:�
  1.会计部门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
  2.会计部门填制会计凭证前,应先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
  3.经审核无效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退给出纳人员,并书面报告总经理;出纳人员收到退回的原始凭证,应在会计的书面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按书面报告列明的原因及时通知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1.开设银行账号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2.开设银行账号必须经总经理的书面同意。                                                        3.开设银行账号的相关资料作为会计档案处理                                                     4.银行间划款,必须进行书面申请,列明金额及原因,由总经理签批。                                                          5.美元结汇视同银行间划款处理。                                                                 6.根据银行对账要求,定期及时对账,保存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一)国内采购货款的付款,每月25日付款一次(节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准后于付款日前5日送达会计部门者为限。�
  (二)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三)工资的付款:每月X日以现金(存款)方式支付。��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须由经办部门报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支付。
  (四)固定期缴费项目:包括应交税金、电费、电话费、其他年金费用,此类费用经办部门在得知具体金额后,在缴费期限前及时通知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作出“必须资金支出计划”,报送总经理知晓,可先付款,后补办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凡依法应扣缴的税款及费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或短扣、短报、等情况发生致使遭受处罚的,其滞纳金由主办人员及其直属主管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