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2024-05-16 23:02

1.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法律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3.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2.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县区补助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匹配、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实行滚动编制。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改革方向,中央、省级有配套要求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要求安排,符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单位职能密切相关。      (二)坚持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必须绩效目标明确、预期效益较高,部门绩效自评、财政重点评价未发现重大问题、绩效结果良好。      (三)坚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设立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得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属于县(区)完全支出责任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部门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执行期限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依据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及市级预算评审论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年初能列入部门的一律列入部门预算,确需代编的事项,市财政局按照“专项+任务清单”的方式对专项规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种类和规模,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推进现有专项资金的优化整合,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六条 部门专项资金每年进行清理。对经常性项目根据政策、工作任务等因素变化重新清理,界定支出内容和标准;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新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并于设立时注明政策执行起止日期。现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从专项设立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考核机制。在专项执行期限内,每年度终了项目主管部门对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评价,对绩效良好的专项继续执行;对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巡视巡察或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对涉企类专项资金,财政补助规模要同企业的税收贡献、新增产值以及增加就业等指标相挂钩,同时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减少无偿补助,采取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杠杆作用,并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章 分配安排      第九条 各部门要分项(分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对应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办法,申报条件,申报、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条 市级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切块下达到县区的专项资金,由县区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备案。项目终了,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及时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直接分配到具体项目的市级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申报材料需经县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由县区政府负责人或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报送。对项目规模已明确的,列入部门年初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主要采取贴息、担保、先建后补、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绿色租赁等方式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对市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负责,并对下放审批权的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加强重点民生等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相关信息同步函告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委监委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市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3.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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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构成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4.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

根据当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此外,近年来财政部针对特定资金管理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另外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等;同时各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也出台了一些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5.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拓展资料: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财务部门进行整体评价。业务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律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本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拨款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6.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法律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3.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7. 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      如遇突      发性      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办法

8.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法律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3.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