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张静案怎么判的

2024-05-19 01:38

1. 扬州张静案怎么判的

被告人张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3********,*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张静与朋友在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某某饭店内饮酒,后由其朋友驾驶号牌为“苏EV****”的小型轿车载其至苏州市吴中区某某KTV继续饮酒。同日23时许,被告人张静醉酒后驾驶上述车辆,从某某KTV出发,经吴中大道、友新高架、江陵路,行驶至某某大酒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张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张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系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静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样抽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2年3月14日,被告人张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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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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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
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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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静,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扬州虎啸健身休闲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东台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摘要】
扬州虎啸张静的案例结案了吗?【提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静,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扬州虎啸健身休闲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东台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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