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案件分为哪三类

2024-05-06 09:32

1. 银行业案件分为哪三类

法律分析: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法律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欺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银行业案件分为哪三类

2. 银行保险业案件分类

法律分析: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 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法律依据:《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3. 银行案件的本质是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案件的本质是

4. 商业银行涉及的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5. 按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什么是银行业案件,其分哪几类

银行业人员参与的案件被称为银行业案件,根据严重程度具体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扩展资料银行业案件银监会挂牌的立案审查条件:
《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银监会挂牌督办案件条件之一的案件:
1、银监会领导批示的案件;
2、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3、在银行业或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
4、发案部位较特别、作案手段较新颖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
5、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按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什么是银行业案件,其分哪几类

6.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

法律分析: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7.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是什么

8. 针对商业银行的刑事犯罪案例精选的目录

第一部分 危害金融秩序部分1. 危害货币管理罪1.1 走私假币罪最高人民法院“庄添活走私假币案”死刑复核裁定书(2000年7月24日)1.2 伪造货币罪最高人民法院“蔡雄、谢著新伪造货币案”死刑复核裁定书(2000年8月2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方俊等伪造货币案”二审判决书(2005年11月25日)1.3 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白平出售假币案”一审判决书(2006年9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汉楚等出售假币案”二审判决书(2006年4月3目)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曹凤凯购买假币案”一审判决书(2006年9月22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郑风焕等出售、购买假币案”一审判决书(1999年9月15日)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李国民、金明君运输假币案”一审判决书(2000年7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卓振辉伪造货币、购买、出售假币,卓秋伟运输假币案”二审判决书(2002年12月21日)1.4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杨道英以假币换取货币案”一审判决书(1997年8月27日)1.5 持有、使用假币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刘思德持有假币案”二审裁定书(2006年4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吴小荣持有假币案”二审裁定书(2006年8月4日)1.6 变造货币罪2. 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2.1.2.2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李晓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一审判决书(1999年11月1日)3. 破坏银行管理罪3.1 高利转贷罪3.2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3.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孟召泉、谷明票据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裁定书(2001年11月7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德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裁定书(2000年9月29日)……第二部分 金融诈骗部分4. 金融诈骗罪第三部分 金融业职务相关犯罪5. 贪污罪关键词索引案件名称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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