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保护法律依据

2024-05-06 12:23

1. 商标的保护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一、商标注册不能含什么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注册商标要去哪个部门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所以商标注册要向商标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的保护法律依据

2. 商标保护

著名商标的保护办法: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的相关保护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并据此提出保护著名商标的相关请求。商标局依法认定应当予以保护的,责令停止侵犯著名商标的行为,并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3. 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有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生产者或是经营者的商品可以用商标来与其他商品进行区分。对于一些种类的商标,是受法到律保护的,他人不能随意侵犯,那么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种类有哪些呢?下面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种类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所作的划分,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服务商标则是服务提供者标明其服务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在中国商标法中,1993年始对服务商标作出规定,意味着对商标使用对象的划分更符合实际,确认了服务领域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当然也表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适应了现代经济的需要。因此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的不同。
      具体如何区别,则关键又在于如何界定服务一词。比如,保险业、银行业、旅游业、广告业、运输业、电信业、学校、医院等皆属服务领域,包括营利性的服务和非营利性的服务。什么样的使用对象,应当使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可以由管理部门做出划分,但这两种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因而在法律上的一些规定是通用的,所以专门规定,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在本文中,有些内容只提到商品商标的规定,也并非是就将服务商标排除在外,而是两者适用同一规定。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并且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方始列入。商标法所作的规定是:“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对于这两种商标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其各自的特征,由法律加以确定,不容混淆,很明显的一点就是集体商标只限该集体成员使用,非该集体的成员不得使用,而证明商标是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国际上都已先后出现,在一些国际条约中也已列入,在我国的行政法规中早于法律作出规定,反映了在现实中对这两种商标是有需要的,它有利于树立和维护生产经营集团的信誉,提高商标的竞争力,扩大商标的覆盖面,获取市场优势,发挥商标的作用。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其一般事项由商标法作出规定,而特殊事项则由商标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3、平面商标、立体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构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划分。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前,仅规定了平面商标,即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在视觉上均呈现于一个水平面上的商标,实际的注册中也仅受理了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对于立体商标,一些国际协定中列为可注册商标,一些国家中也确认了立体商标。在我国,由于国内的需要和考虑了国际上的情况,因而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做出如下规定,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按照这项规定,我国受理注册的商标为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就是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      4、普通商标、驰名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知名度高低而作的划分。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都是相对而言的,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相关部门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中因促销该商标而获得的了解程度。在上述两份文件中,虽然没有对驰名商标做出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是驰名商标得到了确认。在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时,也对驰名商标做出了规定,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上认可的、受到保护的一种商标,同时在商标法中还对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做出了规定,即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对于商品来说十分重要,而一些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侵犯。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服务商标则是服务提供者标明其服务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有

4. 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您好,商标保护其实是一个范围比较大的。
那么我们如何让我们自己申请的商标不受他人侵权,一个我们自身要学习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权益,第二个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商标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新的申请,来扩大商标的实用范围,这个即可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同时提高自身品牌竞争力,第三对与企业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建议把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全部类别,并进行大力的宣传,趁早成为驰名商标,来达到更好的保护力度。第四根据公司的财力状况,可以适当的加强近似商标的申请。
谢谢

5.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什么缺陷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缺陷:
1、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宗旨;
2、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原则;
3、“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
一、法院应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什么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证明主体资格的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证明该商标符合认定标准的材料。驰名商标标准为,该商标应当具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应当达到一定期限等;
3、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书;
4、申请驰名商标的其他材料。
三、什么是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目前各地大多已废止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代替了认定著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条件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什么缺陷

6. 以及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缺陷:
1、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宗旨;
2、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原则;
3、“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
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什么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证明主体资格的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证明该商标符合认定标准的材料。驰名商标标准为,该商标应当具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应当达到一定期限等;
3、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书;
4、申请驰名商标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如下:
1、被动原则:即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
2、个案原则:即企业就一个商标案件提出申请,认定机关根据企业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成熟一件,认定一件。
3、客观驰名原则:即在一定范围内客观驰名。
三、一级驰名商标有什么要求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7. 商标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指把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国家调整商标关系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即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上给予切实的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损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生。
第一,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商品生产,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生产,而不是为生产者自己消费。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要求。我国社会分工的形式表现为多成份和多层次的经济结构。然而自愿原则又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则。任凭选购,争先出售,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交换规律的反映,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交换的要求。不承认商标专用权,竞争就会变成掠夺和无政府状态,就是允许假冒或破坏他人的商标;商品就无任何保证,也无人对商品负责任,市场秩序就会出现混乱。
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可以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商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企业的标志。它所代表的商品信誉,就是企业信誉。区别商品,实际上是区别生产或经营的企业。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个别劳动”、“特殊劳动”,承认差别,才能奖励先进,推动后进。使先进的在经济效益上得到反映,使后进的不能把经营风险用假冒商标、粗制滥造的手段转嫁给消费者。促进生产者、经营者在改进生产上下功夫,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形成合法的正当竞争。这样就可以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从而促进商品生产的正常发展。
第三,只有保护商标专用权,消费者利益才能真正得到维护。通过确认商标专用权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途径主要是:商标权只限于该商标在批准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范围,消费者买到了使用该商标的质量低劣的商品,可以凭借商标找到生产者或经营者,或者向商标主管机关反映,使问题得到处理,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这些只有在商标专用权取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才能收效。
二、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
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是指对于商品生产者在商标上所表现出来的合法竞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指导思想和人们行为的准则。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只要有商品生产,就必然有竞争。可见竞争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必然存在着竞争,而且需要开展竞争。要人为地排除竞争是不可能的,也是极为有害的。
然而,竞争,包括商标竞争在内,有正当竞争,也有不正当竞争。开展正当竞争,能够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反之,采取不正当的竞争,则会破坏商品经济的发展,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国家必须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用以调整竞争关系。正当竞争是法律允许的竞争,是合法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法律不允许的竞争,是不合法的竞争。国家借助法律手段调整竞争关系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合法竞争,防止和制裁不合法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商标竞争来说,合法的竞争表现为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靠产品质量取胜,千方百计维护自己的商标在公众中的信誉;不合法竞争表现为不择手段地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败坏他人商标信誉,以及采取其他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手段,损人利己,坑害消费者,达到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列为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合法行为。我国《商标法》确立关于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旨在禁止实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不合法竞争行为,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管理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也是商标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是指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准则,即一切有关商标立法和商标实务都不能有损于消费者利益。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也是这一原则的宪法依据。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的消费者,不管从什么角度来看,都是从事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各个生产者从社会得到的消费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与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是相等的。所以,我国的商标立法十分重视促使企业爱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禁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我国《商标法》十分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现在经常开展的
“防冒打假”活动,就是遵循这一原则进行的。消费者也可根据这一原则,提请法律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8.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宗旨;
二、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原则;
三、“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有哪些特别之处?
驰名商标有以下特别之处:
1、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
二、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有哪些区别
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律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2、二者的内涵不同。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的产品。
3、二者的对象不同。
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我国企业的产品,不受理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产品的申请。
4、二者的认定的后果不同。
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商标局进行仲裁。按《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的规定,离开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对该企业没有任何意义。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定则主要是为授予企业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
三、驰名商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主要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应该提供的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