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转贷是什么性质?

2024-05-19 03:13

1. 高利贷转贷是什么性质?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高利贷转贷是什么性质?

2. 什么是高利转贷?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高利转贷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高利转贷的构成特征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即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2、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贷款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较多;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
4、犯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怎么认定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的认定:(一)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二)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放高利贷是什么罪?犯法吗?
一般来讲,如果只是简单的放高利贷行为的话,那么只是违法的行为,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但如果情节比较特殊,那么就会构成犯罪。
《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
1、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高利转贷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4. 高利转贷的构成特征有什么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一、认定高利转贷罪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认定高利转贷罪应注意的事项是: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4、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5、本罪为结果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高利转贷罪的概述是什么?高利转贷是指什么?

高利转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方面由套取信贷资金和高利转贷两个相关互联的行为组成。但何为高利?
高利转贷是指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将套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笔者认为只要比获取贷款的利率高就算是高利。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高利就是指比社会中通行或法律认可的利率要高出许多的利率,如果行为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实施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如果是一般的转贷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这是应当加以区别的。”看来,前述观点依据的高利标准是不同的。第一种观点以高利的法定标准来作为本罪中的高利,把高利转贷等同于民间的高利贷。根据我国银行管理方面的法规解释,国家禁止民间高利放贷,对以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倍以上的利息发放的应定为放高利贷,超过4倍以上的部分要依法追缴,不受法律保护。这里对高利标准有明确规定,适用起来比较统一,但以此标准作为本罪“高利”的标准却有失妥当,其理由在于:第一,这种民间高利贷的标准建立在以个人所有的资金发放贷款的前提上,其危害性主要在于对金融秩序的破坏,而不涉及信贷资金使用权的侵犯。而本罪是双重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民间放高利贷,所以用这一标准来衡量不妥。第二,社会中通行的或法律认可的利率只能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如果是单位之间的非法拆借或个人借贷,只能与同期的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相比较。以这种存款利率作为衡量贷款利率高低的标准显然不妥。因为银行存款利率远比相应的贷款利率低得多,正是如此,商业银行才可依靠信贷活动牟取利益。第三,本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而违法所得必须靠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出去取得。至于高出多少,要根据贷款的基数而定,并不一定要特别高的利率。违法所得数额受转贷数额、利差及期限影响,并非只由利差决定。实践中有的单位套取银行的无息或低息专项贷款,如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转贷,即使其转贷的利率可能低于一般的商业贷款,也可牟取巨大利益,且社会危害性较大,但适用第一种观点的高利标准,显然不利于打击此种犯罪,所以,如果人为地定一个高利的标准,结果必然会放纵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比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才能是高利,除有上述标准的不足外,关键在于高出许多的标准是模糊的,难以把握,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和放纵犯罪。

高利转贷罪的概述是什么?高利转贷是指什么?

6.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高利转贷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亦即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的特定贷款人。如果没有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则不可能是贷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2、主观要件
本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
一是故意虚构贷款用途;
二是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
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这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贷款资金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借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禁止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转贷行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必将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
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实施转贷行为。本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一、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关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因高利转贷罪的构成以牟利为目的为要件,故以违法所得为追诉标准,至于以受过行政处罚次数为标准追诉的,则是情节严重问题。

7. 高利转贷罪的四个构成条件分别是什么

1、主体要件
高利转贷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亦即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的特定贷款人。如果没有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则不可能是贷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2、主观要件
本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
一是故意虚构贷款用途;
二是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
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这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贷款资金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借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禁止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转贷行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必将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
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实施转贷行为。本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一、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关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因高利转贷罪的构成以牟利为目的为要件,故以违法所得为追诉标准,至于以受过行政处罚次数为标准追诉的,则是情节严重问题。

高利转贷罪的四个构成条件分别是什么

8. 高利转贷的构成特征有什么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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