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偿债基金的缺点

2024-05-18 07:42

1. 政府偿债基金的缺点

债偿基金是什么?偿债基金注入微利公益性项目不只是简单地解决资金和信用的问题,而是构造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新机制的问题。它不仅仅是政府行为,而是政府扶持下建设项目的市场化行为。建立的偿债基金必须规范运作。专业投资公司必须有充分且清醒的理解,不能盲目扩大偿债基金的金融和信用担保功能。拟定了偿债基金注入微利项目的基本框架:根据实际情况,
(1)偿债基金为独立法人,按市场原则规范运作,在确保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投资货币、资本市场以获取有限风险下的投资收益
(2)偿债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非债务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土地批租收入、投资收益等。

政府偿债基金的缺点

2. 政府专项债券由谁偿还

法律分析: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四条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省、自治、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第五条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七条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3. 政府专项债券如何偿还

政府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一般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两大类别,没有预期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融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有一定预期收益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政府专项债券指的就是有一定预期收益的债券融资。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来偿还。1、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并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具体包括国家债券即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等。2、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表现:经济减速下行使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弱化的风险;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地方政府“借新还旧”带来的债务风险转移和风险累积;融资主体相互关联产生的交叉风险等等。3、政府专项债券如何偿还?政府专项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专项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项目建成后取得的专项收入,本金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而且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什么是专项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强调专款专用,也即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特定用途,不得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可以为政府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要作用: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用作对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用作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法律依据: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引》提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关于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指引》指出应符合以下原则:1、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2、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3、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4、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专项债券如何偿还

4. 地方政府可以用来还债的钱是基金预算收入还是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的特定用途指的是?能还债吗

基金预算收入,是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领域的政策目的依法向特定群体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一种非税收入。按规定,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但地方政府性基金有其不同的产生背景和现实状况,在相当程度上是我国财政体制失范的产物,并在事实上曾经一度或一直被滥用。实践中用基金收入还债的情况在地方比较普遍。
      地方政府用来还债的钱,应该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因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包含债务收入,如政府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借款收入、国库券收入等。按收支渠道一致的原则,也应用这个板块的收入来还债。
    PS:你总结的两个公式,第一个是正确的。

5. 政府专项债券由谁偿还

法律分析: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政府专项债券由谁偿还

6. 政府偿还债务的主要资金来源

偿还债务属于债务支出,国家的债务支出也是财政支出的一部分,财政支出的资金来自于财政收入,而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政府偿还国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税收收入,其它选项均不符合题意,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