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2024-05-13 17:24

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2. 并购重组对企业有哪些重大意义?

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国企资产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已有的并购融资方式已远远不足,拓宽新的企业并购融资渠道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关键之一。
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它往往同广义的兼并和收购是同一意义,它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并购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M&A”,即英文Merger & Acquisition。其具体作用是:
1,买壳上市
2,获取先进技术与人才,跨入新的行业
3,谋求企业经济实力的增长,促进企业扩张
4,收购低价资产从中谋利或转手倒卖
5,追求规模经济和获取垄断利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并购重组新政明确规定,将全面放开对上市公司现金收购、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等并购重组行为的审核,即这些资本运作行为不必再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就可实施。而且,即便是对于还得需要审核的并购重组行为(借壳除外,借壳的审核仍等同于IPO),如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收购,也是简化了审核,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分道制审核来缩短审批时间。同时,证监会此次还取消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规模的限制,此前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在利用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时,交易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另外,并购重组新政中还有其他四个看点,一是上市公司向非关联方购买资产时不强制要求做盈利补偿;二是增加了重组发行价格的参考定价;三是增加了购买资产的支付手段,包括用优先股、债券等;四是再次明确创业板不许借壳。

3.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有哪些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证监会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4、重组非公开发行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涉及到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所取得股东都需要至少锁定12个月,特殊情形需要锁定36个月甚至更多。

需要锁定36个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控股股东认购及火线入股情形。若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认购的,或者认购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有就是认购对象用以认购新股的资产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需要锁定3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认购对象持有认购资产不足12个月的认定标准为登记到登记原则,即取得认购资产的登记过户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登记间隔。

对于控股股东认购或认购后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若出现重组后股价表现不好需要进一步延长锁定期。重组办法规定,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5、高管持股锁定

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量的25%,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此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董监高内部人的特殊身份,防范其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不公平交易。

在并购重组中也会有基于董监高而进行股份锁定的情形,一种是上市公司并购标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东作为重组交易对象同时兼任标的公司的董监高,形成上市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与公司法142条规定相冲突。此种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通常需要将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份公司改为有限公司,实现对公司法关于董监高持股转让比例限制的有效规避。

另外涉及股份锁定的情形是发生在重组后的整合,即认股对象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出于整合与后续经营需要成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导致其持有的股份锁定需要遵守董监高的锁定要求。故此在标的公司股东兼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时要综合权衡利弊,实践中有过标的股东非要进上市公司董事会,但是进了董事会却发现后续股份转让很不方便,属于事前功课没做足临时又反悔,唉声叹气的既吃亏又丢脸。

6、业绩补偿锁定

前述几项锁定均是基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因业绩补偿是双方基于协商博弈的结果,对于业绩补偿的锁定期限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但是根据证监会的回答,一般补偿周期为三年。

故此在项目操作实践中,涉及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均需要考虑非公开发行和补偿履约保证综合确定股份锁定安排。

如前所述,基于非公开发行的锁定期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区别,同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与股份补偿的区间计算也略有差异,通常而言非公开发行的锁定开始于新股登记,而股份补偿期间为完整会计年度,两者需要在锁定承诺方面衔接妥当,避免遗漏或者乌龙情形出现。尤其在非公开发行锁定期为12个月而股份补偿周期为三年的情况下,市场多数案例多是简单粗暴的进行了三年锁定。其实投行在方案设计上完全可以更为灵活,采用根据盈利预测承诺的实现情况,在三年内安排分布解锁方式,既保证了股份补偿的履约保证,同时又最大程度的保证了认股对象的股份流动性。

由于股份锁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动性,所以对于持股人而言,在并购过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锁定,或者锁定期长短等,都关系到其切身的商业利益。
当总体而言,现行法规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维度较多,在设计交易方案时候需要综合权衡与考虑,在合规性和客户商业利益上进行专业的有效权衡。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有哪些

4. 关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并购所需要的时间问题

  大概3个月或者更长时间。

  公司重组的法定程序如下:
1、申请公司重组:一般可由债务企业向法院主动提出,同样可以由债权人提出; 
2、如果有债权人提出,应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召开债权人会议; 
3、由债权人会议制定出重组计划,重组计划通常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债务人对公司财产的保留; 
(2)财产向其他主体的转移; 
(3)债务人与其他主体的合并; 
(4)财产的出售或分配; 
(5)发行有价证券以取得现金或更换现有证券。

5. 上市公司“重组”,有哪几个步骤?

上市公司重组有以下几个步骤:1、调查摸底,收集材料对重组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资产财务状况、内部组织机构状况、人员状况、企业办社会状况、产品技术设备状况、企业管理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2、明确思路,设计方案成立企业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得力人员,着手对本企业内部、外部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企业重组的目的与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着手拟订企业重组实施方案,公司章程,集团章程,配套方案等一系列重组文件。3、职工讨论,上报审批《实施方案》交职工讨论,将重组原则及步骤告诉职工,听取职工意见,同时对职工进行思想动员和学习教育,并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将《实施方案》送各有关部门听取意见,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最后修订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4、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资产清点、盘库、造册等。对准备进行重组的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划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从总资产中剔除和剥离三类资产(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5、拟定重组企业的股权结构在重组企业中,如何实现产权多元化,国有股是控股、参股还是完全退出,社会法人股和职工股的股权比例如何确定才能激励和约束有效制衡,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6、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重组资产价格国有资产的处置要进入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不得私下交易,必须充分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利用协议、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确定重组资产价格。7、办理产权交割及法律手续根据《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产权交割,然后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办理工商、土地、产权等变更手续。8、发布重组公告以上过程进行期间,涉及相应股票应该是停牌的,并定期公布公告,你说的大涨只能是重组停牌前已经有消息灵通资金进场,或者重组完成复牌后机构抢筹造成连续几个一字涨停。

上市公司“重组”,有哪几个步骤?

6. 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过,可以进行并购重组吗?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你还可以参照第39规定。

7. 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但不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上市公司案例有哪些?

好像都需要审核吧 具体事宜可以上红三兵咨询我们专家。每天免费坐诊。

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但不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上市公司案例有哪些?

8. 30亿市值的上市公司大概可以并购多大估值的公司啊,另外可以并购估值大于自己的公司么

建议了解一下并购重组新规。

一、法规背景

2018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推出了“小额快速”的审核机制,其具体内容如下:

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的适用情形有哪些,有何要求?

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一)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

(二)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累计交易金额”是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累计发行的股份”是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未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本次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的标准以12个月为限,设置了两个维度: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且发行股份不超过5%。

本次“小额快速”审核新规满足条件的前提是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适用新规。另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现金对价,且募集资金金额不得超过五千万元。

2018年10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新增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类型包括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

二、证监会审核情况

与“小额快速”审核新规发布的同时还有配套融资等新规。新规发布同时的2018年10月以来,并购重组委审核速度明显加快。2018年1-9月,并购重组委审核家数平均在9家。2018年10月和11月,并购重组委分别审核了19家公司的并购重组事项。2018年12月第一周,审核家数就达到了8家。

在审核家数增加的同时,审核通过率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2018年9月审核的10家上市公司中,3家被否决,否决率为30%。2018年10月审核的19家公司重组方案中,也仅有3家上市公司的方案被否决。而2018年11月审核的19家和2018年12月审核的8家全部获得通过。

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提速以及过会率的提升提现了审核监管机构对于并购重组的鼓励支持以及积极推动并购重组相关政策落地。

三、“小额重组”推动审核提速

证监会“小额快速”审核政策的积极意义在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审核效率,缩短上市公司等待时间,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水平和效率。

2018年10月10日,新规发布后的第二天,拓尔思即发布了符合“小额快速”的公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案例即出现。截至2018年12月6日,已有拓尔思(300229)、设研院(300732)、东方中科(002819)3家公司方案通过“小额快速”的审核方式过会。
四、总结

   从上述案例看出,“小额快速”通道提高了股权并购交易的时间效率,符合条件的项目从受理到过会时间缩减到十几天。同时,其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资金的要求促使部分拟采用现金收购的上市公司转用股权支付,降低上市公司的现金压力。“小额快速”通道还激发原来没有并购意向的企业参与到并购重组市场,例如方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并购市值较小的新三板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