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追债公司帮忙讨债

2024-05-17 17:38

1. 我想请追债公司帮忙讨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说的这种情况现在应该是少了些,但情况已经发生就应该解决。到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那里有人会帮助你解决的,

我想请追债公司帮忙讨债

2. 讨债公司

志诚调查经营项目:
要账、讨债、清理欠款。此外,不经营其它项目。
公司简介:
铁峰,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团队。公司员工(或合作伙伴),来自社会的各阶层、行业和方面,具备解决问题的实力和条件,确保全额回款。
效果和效率,是我们的优势。
合作方式:
1、
不回款,不收费;回款后,分成。
2、
债务人(欠款人),将欠款直接给你,不经公司手。
而后,由你将分成,返给公司。
3、
尽量,通过社会关系,调解和协商解决问题。
令你们双方,不伤和气,今后还是朋友。
4、
尽量避免暴力讨债的行为。但,不排除这种可能的发生。
原则是,以回款为最终目的。
5、
公司与你签订法律生效的正规合同。
相关委托事项,在合同上注明。确保你的利益。
6、
全风险代理。
一切风险、一切费用、所涉及的事,全由公司承担和负责,与你无关。

3. 追债收欠款公司讨债有什么方法


追债收欠款公司讨债有什么方法

4. 追债公司讨债收费标准

正规的讨债公司会根据债务案件的数额、难度来确定收费标准。由于讨债公司行业风险较高,收费通常比较高昂,一般没有低于20%的。具体的标准如下:
一般5万元以下收取债务总金额的50%,5万元到10万元之间是40%,10万元以上是30%。至于最后具体收多少,还要再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价格都是可以协商的,但是在选择专业的讨债公司,谈妥相关的价格之后,务必要签订必要的合同,这样才可以保障整个过程中,双方的权益都可以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5. 急急急,要债求助,请哪位律师或懂这方面的达人帮助我要债。

第一:你表达的还算清晰。。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你最后一次借给他钱到你第一次跟他索要的时间不超过两年期限,但是得有证据证明。不过他后来不是也给你开据借条了么?在时间方面应该没有太大问题,另外,如果A不还钱的理由是没有钱和B没有给他钱的话,而且B与A的债务也相对到期,也不是特定之债的话,你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之诉,就是让B代替A还钱。。关于证据方面,有他写的借条,你也都说了,上面写的很清楚,所以证据方面也没问题。在一个就是他给儿子买房子的事,如果他执意说没钱但却有钱买房子的话,你也要找相关的证据证明,房子是A名下的,因为法院如果后期要执行财产的话,也执行的是个人的财产。
第二:你各项证据都有。没有过诉讼时效。请律师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
第三:费用方面,我把法条给你,你自己看看吧。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同时,你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其他事项,也需要交纳相应的申请费。
不过这些费用你要是请律师的话,他都会给你计算清楚。
律师费没法估计,每个地方、没个律师的收费都不一样。
第四:《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如果你不能证明房子是A名下,就无法拍卖,但是,债务人肯定还有其他的财产,有财产就可以拍卖,只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就可以。
以上都是相关法条。你自己看吧。写的很清楚。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法律是可以喝全面的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所以我建议你还是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如果自己不懂,尽可能请律师帮助,毕竟是50万,也不是小数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错误,请勿追究。相信法律,相信律师,捍卫权益。

急急急,要债求助,请哪位律师或懂这方面的达人帮助我要债。

6. 追债公司讨债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摘要】
追债公司讨债收费标准【提问】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回答】

7. 追债公司讨债收费标准

正规的讨债公司会根据债务案件的数额、难度来确定收费标准。由于讨债公司行业风险较高,收费通常比较高昂,一般没有低于20%的。具体的标准如下:
一般5万元以下收取债务总金额的50%,5万元到10万元之间是40%,10万元以上是30%。至于最后具体收多少,还要再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价格都是可以协商的,但是在选择专业的讨债公司,谈妥相关的价格之后,务必要签订必要的合同,这样才可以保障整个过程中,双方的权益都可以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追债公司讨债收费标准

8. 哪里有追债公司

追债公司都是非法,有纠纷,提供证据到法院起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已对原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作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理。近年来,随关社会上各类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非法从事讨债活动。有的以经济委托、商务代理、财务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而实际活动超出注册经营范围,开展讨债业力;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下从事讨债活动。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收益。讨债公司的活动不仅干扰了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一产经营活动家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危害社会治安、扰乱法律秩序,而且助长了有法不依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贪污惩处。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申请脂营讨债业务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对打着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非法讨债活动的打击力度。对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国家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的规定及非法讨债活动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五、企业要依法签约、履约,重合同、守信用,及时归还各种应付款项。对违约产生的经济纠纷,应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