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最新政策2022

2024-05-16 02:46

1. 武汉公积金最新政策2022

2022年武汉公积金最新政策: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21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1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1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29330.50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省政府公布执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武汉市主城区下限为2010元,新城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下限为180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可在8%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一致;3、调整范围及对象:2022年6月30日前,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武汉公积金最新政策2022

2. 湖北恩施公积金新政策2022规定

湖北恩施公积金新政策2022规定:支持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我州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2022年12月31日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缴存人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的,2022年12月31日前,年度提取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1.5万元。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因疫情导致还款困难的缴存人,在政策执行期(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完善业务办理渠道。通过畅通线上业务渠道、优化单位汇补缴方式、改进线下业务模式等,方便快捷办理5大类42项公积金业务,倡导单位采用银行缴存托收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推行公积金业务预约办理制,强化疫情防控服务保障工作。【摘要】
湖北恩施公积金新政策2022规定【提问】
湖北恩施公积金新政策2022规定:支持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我州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2022年12月31日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缴存人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的,2022年12月31日前,年度提取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1.5万元。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因疫情导致还款困难的缴存人,在政策执行期(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完善业务办理渠道。通过畅通线上业务渠道、优化单位汇补缴方式、改进线下业务模式等,方便快捷办理5大类42项公积金业务,倡导单位采用银行缴存托收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推行公积金业务预约办理制,强化疫情防控服务保障工作。【回答】
恩施公积金账户上有1万8千元能贷多少钱【提问】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恩施州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主借款人夫妻双方仅有一方(含单身职工)为州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提高至50万元。【回答】

3. 武汉公积金贷款2022新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时的贷款。一、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应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均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且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7.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类型      (一)新建商品房(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      (二)存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含)以内。所购住房必须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成套住房。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为公积金中心审核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转贷人应为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及原商贷借款人,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金额和剩余年限。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目前受理范围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城市及省内城市)。      异地贷款类型:含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异地贷款比例、额度及年限均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注:(1)购买非成套住宅、公寓等以投资投机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2)所购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3)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我市住房公积金 “个贷率” 超过85%,将实施“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三、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一)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原则      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在基准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与我市个人住房贷款率(个贷率)挂钩,通过设置流动性调节系数进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根据“个贷率”调整并在官网公布。      当“个贷率”低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倍;      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9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      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10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倍;      当“个贷率”高于100%(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倍。(二)贷款额度与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包括商转公),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1、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30%。购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类型家庭房产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所购住房面积最低首付比例最高贷款比例基准贷款额度利率首套房      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面积≤144m2      20%      80%      90万      ·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面积>144m2      30%      70%二套房      ·有一套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无房但有一次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      ·有一套房且曾有一次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      面积≤144m2      20%      80%      70万      ·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面积>144m2      30%      70%      当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当前已有两套房(不含此次申请贷款房屋)      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2、存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存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半年之内,贷款比例和最低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总房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类型家庭房产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所购住房建成年限所购住房面积最低首付比例最高贷款比例基准贷款额度利率      首套房      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10年(含)以内      面积≤144m2      20%      80%      90万      ·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面积>144m2      30%      70%      11—20年      /      30%      60%      21-30年      /      30%      50%      二套房      ·有1套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无房但有1次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      ·有1套房且曾有1次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      10年(含)以内      面积≤144m2      20%      80%      70万      ·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面积>144m2      30%      70%      11—20年      /      30%      60%      21-30年      /      30%      50%      当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当前已有两套房产(不含此次申请贷款房屋)      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包括商转公),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同时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不得超过上述关于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比例的规定。4、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城市的房屋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与本地记录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上述关于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异地贷款类型为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贷款(不含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点击查看(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点击查看四、公积金贷款期限及利率:点击查看五、公积金贷款的归还及结清办理(一)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日期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固定日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二)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方式。(三)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到其委托行所属经办网点办理提前还款业务。还款金额可选择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任意金额,所还金额依次顺序归还逾期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提前部分还款。(四)公积金贷款结清办理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至最后一个月时,应到贷款委托银行办理还贷结清手续;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点击查看

武汉公积金贷款2022新政策

4.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1、按照公积金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来确定申请人能够贷款的额度,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加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20倍乘缴存时间系数,其中,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2、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必须满180天,而且必须按月连续缴纳公积金半年以上,账户状态是正常的。而且不仅如此,申请人账户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也会纳入申请人申请贷款额度的计算当中,而那些为了获得更高贷款额度,补交公积金的将不会得到贷款资格;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职工,要求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至本地,才能按异地缴存时间及余额计算额度。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5.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1、按照公积金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来确定申请人能够贷款的额度,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加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20倍乘缴存时间系数,其中,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2、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必须满180天,而且必须按月连续缴纳公积金半年以上,账户状态是正常的。而且不仅如此,申请人账户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也会纳入申请人申请贷款额度的计算当中,而那些为了获得更高贷款额度,补交公积金的将不会得到贷款资格;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职工,要求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至本地,才能按异地缴存时间及余额计算额度。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6.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1、按照公积金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来确定申请人能够贷款的额度,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加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20倍乘缴存时间系数,其中,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2、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必须满180天,而且必须按月连续缴纳公积金半年以上,账户状态是正常的。而且不仅如此,申请人账户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也会纳入申请人申请贷款额度的计算当中,而那些为了获得更高贷款额度,补交公积金的将不会得到贷款资格;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职工,要求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至本地,才能按异地缴存时间及余额计算额度。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7.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承担下列职责:
  (一)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决策职能情况;
  (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
  (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四)督察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的情况;
  (五)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六)督促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上报财务和会计报表、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的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七)督促清理回收单位、项目贷款;纠查新出现的违规挪用行为;监督贷款发放和国债购买,防范风险隐患;
  (八)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对各中心公积金运营进行静态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条 对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按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审议并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财政主管部门对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报告,并形成相应决议和处理意见;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九)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十)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第八条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视资金归集情况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设立分中心,设立分中心须经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授权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和具体管理工作。其负责人由分中心人事主管单位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8. 湖北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职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
b.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自筹资金不低于建修房所需费用的30%。
对于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差价。
3、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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