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债的发生以及消灭有什么原因

2024-05-09 05:27

1. 详解债的发生以及消灭有什么原因

债的发生的原因如下:
1、合同的订立;
2、单方允诺;
3、侵权行为;等等。
债的消灭的原因如下:
1、清偿;
2、抵销;
3、提存;
4、免除;
5、混同。
一、居间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居间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如下: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余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二、抵销权是什么意思?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为防止抵销权的滥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禁止抵销的情况,通常包括:(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取得债权,或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3)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发生债务或破产人的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定原因或得知上述情况前的原因时,可不受禁止抵销规定的限制。
三、法定抵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
法定抵销权是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形成权的一种,只有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该种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详解债的发生以及消灭有什么原因

2. 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原因:债的履行 、债的抵消、债的终止、双方协议、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等。
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西方许多国家将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4类:行政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强制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完成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交付物、给付金钱、提供劳务或不进行竞争等)称为债的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的目的就达到了,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因此,债的履行是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债的履行须遵循亲自履行、同时履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

扩展资料:
根据《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形成新债务。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村(居)委会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为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或出具承诺;
(三)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举债兴建工程;
(四)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五)铺张浪费或者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六)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建设项目;
(七)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原因乡镇确需举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乡镇人大审核批准后,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
村级组织确需举债的,由村(居)委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形成决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向县经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经管局初审,会同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
参考资料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3. 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三)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四)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六)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4. 债的消灭的五种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6、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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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的消灭的五种原因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的五种原因

6. 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债消灭的原因是有很多的。详情请看下文。
一、债的清偿
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债的抵销
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1、法定抵销要件: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
A、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
B、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注意:主张抵销之一方的债权必须没有过诉讼时效。对方的债权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抵销。
2、抵销的方法: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抵销的效力:双方互互债务消灭,抵销具有溯及力
三、提存
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1、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能够未确定继承人。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
2、标的:
(1)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2)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保存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效力: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免除
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原则上导致债权消灭,两种情况例外:
1、债权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之标的;
2、票据债权在到期之前转让到债务人手中不消灭。

7. 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因履行而消灭。

  第二:因互相抵消而消灭。

  第三:因混同而消灭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而为一。

  第四: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消灭。

  第五: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的债因当事有死亡而消灭

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8. 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三)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四)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六)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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