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包括哪些

2024-05-09 22:21

1.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包括哪些

一、非法人组织的分类有哪些
1、营利性
依法设立、并行政许可或备案或者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市场主体组织,包括法人直属、分支、合作(合作社)、联营、合伙、合资(集体)等等。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非营利性
依法设立、并行政许可或备案或者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社会主体组织,包括法人直属、分支和合作等等。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需要授权和确认。
二、非法人组织有什么特征
1、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非法人组织在实体上是法律允许设立的,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这是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性要件。只有依法成立,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就使它既区别于由公司法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又不同于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既区别于作为开办单位的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上级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根据法人内部的规章成立的内部职能部门,如组成法人的车间、班组或科室。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即拥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3、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虽然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应要求其有独立的财产,但由于它是经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组织,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它应该有与其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或经费,作为其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证。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有严格的区别,即它不是独立的,是其所属法人或公民财产的组成部分,归该法人或公民所有,非法人组织只能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或处分该财产或经费。
4、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因而它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其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出资人或设立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是具有组织特性的组织体。它也不同于法人,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据此,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给非法人组织下一个定义:非法人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具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有公益性的也有盈利性的,可能在大多数人的眼里非法人组织就是公益性的,这是因为对非法人组织的了解不够,一般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实就是属于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包括哪些

2. 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类型有哪些

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资料扩展: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我国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参考资料:非法人组织-百度百科

3.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社会主体组织:如寺庙、教会组织、图书馆和国家要求“对国内一些群众自行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对县、乡以下单位的群众组织和工会、妇联和团组织群众系统大多数豁免登记。社团、民非和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非法人的事业性实体机构。如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培训中心(学校)、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等等,通过这些机构开展与社会团体宗旨和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成立这些经营或非经营机构,应当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非法人组织到工商部门登记就是营利机构,到社团管理部门登记就是非营利机构,到政府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登记就是非营利机构非经营机构。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法人组织不是民事主体,无权利能力,但它是客观存在,所以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民事活动。所有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法律规范分:不从事经营性活动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依法、授权)非法人组织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缔约、契约)非法人组织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信托、管理)非法人组织其中依法设立有企业集团,根据工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根据法律设置和备案的产业基金、投资基金符合法律和合同法的有:招标联合体、采购联合体、工程联合体、经济联合体、金融联合体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没有。其中依法设立不从事经营性活动公益性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直接行为人为民事责任人。依法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非营利非法人组织有:(1)党、政、军机关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3)依法领有《筹建许可证》的筹建企业中的筹备机构,如筹备处、筹建委员会、筹建指挥部,等等;(4)按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由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5)依法由2个共同意愿成员以上联合成立的联合办事机构,如政府联席会议组织,政府协作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法律认可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组织委员会。(6)豁免登记,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对县以下单位的群众组织和工会、妇联和团组织群众系统大多数给予豁免登记。非经营性非利益性(依法、授权)非法人组织(1)政府联合体,地区协作组织(2)政府涉外合同成立,如CNNIC,(3)技术组织, C-NCAP,(4)标准组织,标准工作组织, 全国标准委下工作组织(5)政府授权,主要符合技术合同法,如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协作网,协作体;其中依法设立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直接行为人为民事责任人。缔约类非经营性非法人组织虽非依法设立或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合同法确认有效,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非法人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相对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没有。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开办者、举办人、牵头人、发起人、创设人、依托人、承办人、实施人和肇事人为民事责任人。但如涉及经济和法律事任务,缔约过失责任则由具体民事行为人做为民事责任人承担。(1)事业单位、民非单位和基金会,授权的内部分支业务单位;(2)用于研究性质的课题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3)2个共同意愿成员以上联合成立的联合办事机构,如业主委员会,活动组织委员会,行动办公室。业主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为“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4)法律法规豁免登记的群众兴趣组织,如读书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总署2003年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版物零售单位可以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它类似组织,无需审批)而设立的非营利性读书俱乐部。(5)主要符合技术合同法,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虚体化、社会化、功能化科技中介机构,如公共图书资源共享系统。(6)以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以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如联盟,联合体(7)技术联合体、渠道联合体、品牌联合体、培训联合体、设计联合体非经营性非利益性(信托、管理)非法人组织信托类非经营性非法人组织,如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村民集体管理组织:《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均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集体经济组织并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集体管理组织是土地等村民资产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个机构规模根据确权定,有的规模是乡(或数乡)、村(或数村)、组(或数组)。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有受限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4.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故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也大相径庭。在日本,非法人组织分为律师协会、学术团体、政治性团体等;非法人财团分为正在筹建中的厂矿、企业等。英美法则将非法人团体分为合伙、互助会、工会等学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即为非法人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非法人组织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创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公民或法人之间合伙创设的合伙性组织(如个人合伙组织和法人合伙型联营组织)及单独创设的独资组织(如企业法人设立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按照创设目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和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的非法人组织。 依法设立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主要有:(1)个人合伙组织。合伙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经营方式,各国立法中均赋予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了个人合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从而也从立法的角度确认了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虽然合伙组织是一种具有共同财产性质和共同团体利益的经济组织,但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赋予它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我国它属于非法人组织。(2)合伙型联营组织。《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伙型联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即成为合伙型联营。这种联营组织虽然领有《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但是由于它没有法人资格,故属非法人组织。(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合同或契约式的企业,其合作经营中的外方合作者作为中国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参加者,在中国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领取登记证书,与中国合作者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并以参加者的身份营业,其合作经营不组成法人形式,故属非法人组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但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亦属非法人组织。(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为经营灵活方便而设立的,在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非法人机构。如分厂、分店、分公司等等。它虽然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但其设立由所属法人申请登记并履行法定手续,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其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只能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它虽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必须标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其机构由所属法人设置,管理人员由其所属法人指派;它虽然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但这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其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其所属法人承担。因此,它与法人组织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绝不能误解或混淆其法律地位,模糊其与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二者混为一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明确地肯定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由于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属非法人组织。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中,有关法律法规对专业银行、保险公司、民航、铁路、邮电等企业的分支机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说明》中明确规定: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尚未划分给各分支机构,因此还没有独立核算……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核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金融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中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还不是独立的法人。《铁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从这里可见,铁路部门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只有铁路局、铁路分局,但其企业结构体系中还包括铁路段、站,它们只能是铁路分局所属的分支机构。上述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不能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由于它们是合法成立的,拥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有一定的场所和经费,且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航、铁路、邮电企业的分支机构领有《营业执照》,它们均可以独立的对外经营,因而亦属非法人组织。(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村办企业。《乡镇企业管理条例》已对这类企业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这类企业一旦领取《营业执照》,即可独立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属非法人组织。(6)值得一提的是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它们亦属非法人组织之例,如学校开办的工厂、商店,科研单位设立的技术咨询服务部,等等。

5. 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哪些

非法人组织包括的种类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组织。我国《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一、民法典私立学校也是非营利法人吗
是的,私立学校虽然有营利,但是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是非盈利法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二、设立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
设立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一、法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二、法人分为以下三种: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综上所述,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 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三、不能质押的财产有哪些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余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余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哪些

6. 非法人组织的三种类型

非法人组织的三种类型,具体如下:1、个人独资企业,即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2、合伙企业,即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与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组织的区别如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而非法人企业是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里所指的“其他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非法人单位”均是指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非法人组织。《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7.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在以往的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当中,对于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是有分类的,第一类是盈利性的非法人组织,第二类是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
一、分类的依据:
1.这两种分类方式主要是从非法人组织成立的目的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的一个划分。对于经营性的非法人组织来讲,社会当中是广泛存在的,很有可能我们不太知道这是一个非法人组织,但是它的确属于这个范围之内。
2.在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当中,最简单的是个人或组织,例如30个人就可以成立一个个人和企业等等,以及合伙型的联营组织。这种联营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但是这种联营组织是没有法人资格的,那么就不属于法人的范围之内,直属一个非法人的组织。其他的就比较简单了,如果外资企业或者是中外的合营企业在我国没有办法取得法人资格的话,但是又必须要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这个时候他们的性质就是非法人组织性质。
二、非营利性:
1.在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当中,大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对于任何的民事活动也不会涉及自己对于金钱的占有。
2.例如,在政府或者是军事机关设立的一些组织,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一些业务办理的机构,或者是在建企业当中一些待筹建的地方,例如筹备处、筹建委员会等等。由于这些组织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在组织的进行过程当中必须要对外有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他们的性质就只能被定性为非法人组织,更详细来讲叫做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3.非法人组织是我国的民事主体当中一个非常不要的重要的部分,它填补了自然人和法人的空白,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处于和自然人,法人平等的地位,可以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8. 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类型有哪些

1、营利性
依法设立、并行政许可或备案或者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市场主体组织,包括法人直属、分支、合作(合作社)、联营、合伙、合资(集体)等等。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非营利性
依法设立、并行政许可或备案或者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社会主体组织,包括法人直属、分支和合作等等。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需要授权和确认。
一、非法人组织有什么特征
1、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非法人组织在实体上是法律允许设立的,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这是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性要件。只有依法成立,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就使它既区别于由公司法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又不同于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既区别于作为开办单位的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上级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根据法人内部的规章成立的内部职能部门,如组成法人的车间、班组或科室。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即拥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3、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虽然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应要求其有独立的财产,但由于它是经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组织,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它应该有与其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或经费,作为其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证。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有严格的区别,即它不是独立的,是其所属法人或公民财产的组成部分,归该法人或公民所有,非法人组织只能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或处分该财产或经费。
4、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因而它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其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出资人或设立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是具有组织特性的组织体。它也不同于法人,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据此,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给非法人组织下一个定义:非法人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具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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