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发明的婚姻~

2024-05-05 13:05

1. 谁发明的婚姻~

征婚的由来 据考,征婚源于英国。18世纪某年月日,一英国贵族女子登报征婚。此空前未有之事也

谁发明的婚姻~

2. 婚姻是谁发明的

对于婚姻制度,人类经历了漫长的探索和选择,从杂交、群婚、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到现在的基本通行于全世界的一夫一妻制。象世间任何事物一样,一夫一妻制也不是尽善尽美的,但却可以说是目前人类智慧所能设计出的最不坏的婚姻制度。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人在茫茫人海中,都会有一个在各方面与他或她十分契合般配的婚姻伴侣。

3. 是谁发明了婚姻?

可能是个男人发明的,也可能是个女人。
古时候某年某月的某一天,有一个聪明的人发现自己心爱的人儿总和别人在一起说说笑笑,更有甚者旁人还可以自由欣赏她/他那美丽的身体,或一起做等等等等的事情。
他嘴上不说,但心里很痛苦。虽然自己也有权随时随地喜爱其他异性,但每次有机会见到自己的心上人,总觉得永远没有人能取代她/他。
和她/他在一起每次相聚时间都过得那么快,久久不愿分离。
回到自己的帐篷里,他/她决定要结束这无尽的嫉妒和相思之苦!
苦思冥想后,他精心地做了一个完美的方案,加上经济利益啦,种族繁衍啦种种理由,向部落酋长建议他发明的这种叫做“婚姻”的法则。
酋长听之有理,随后先在小范围内先试验试验,发现大家生活不再动荡,都安居乐业,努力干活。孩子们更开心,亲生父母们必须好好关心照料他们,不再整天男欢女爱,风花雪月。
酋长非常欢欣鼓舞,感激这个天才的点子,
立法并予以大力推广。
于是这个聪明人顺理成章地向心上人求婚,锁住她/他的心,没有人可以亲近她/他,分享她/他。
从古至今,人们试图遵守这个法则,并加以完善。但无奈人数众多,无法统一行事。有人受益也有人倒霉.
这个发明解决了人类的很多问题的同时也制造了很多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因为人人对此看法不一,论著众多,反而造成了这方面的教育欠佳。孩子们通常要苦苦自学。等自己到了结婚的年龄,还是有的明白,有的糊涂。
明白的人们知道虽然婚姻的发明者本意是自私的,但是根据他/她所制定的规则,他/她在占有对方的时候应该也把自己献出去。买卖公平,无可厚非,没有可抱怨的。
结了婚的明白人珍惜所拥有的伴侣,并且时时换位思考,心无守旧,
给对方足够的自由,不断进取,知足常乐。婚后有了孩子更如锦上添花。没结婚的明白人优哉游哉,有经常散散步的好习惯,哈哈。有真爱当然好,没有真爱也不差到哪儿去。珍惜时间与自由,读万里书,行万里路。这世界,有和没有本来就是对立统一的。
糊涂的人们看人人都结婚,以为这是唯一正道。走进了这个法则中,等庆祝完了,见多识广后才发现对自己的婚姻原来是个囚牢.
而且竟然还是个无期!!!
越狱多么艰难啊。首先狱友通常坚决不同意越狱,伤心落泪,你走了,我多么孤独?又有狱警看守,众人谴责。不怕麻烦的人好不容易买通了关系,摆平了怨偶,办妥了手续,拿着所省的东西和已经破碎的心灵离开了监狱。出狱之后,有人获得向往已久的自由,有人不幸又进了下一个监狱。有孩子的更不用提。如此种种,人世辛酸不能一一尽述。金无足赤.
婚姻也是。发明它的人早已作古,而至今人类好象没有想出更好的果则来代替它。

是谁发明了婚姻?

4. 是谁发明了婚姻

征婚的由来 据考,征婚源于英国。18世纪某年月日,一英国贵族女子登报征婚。此空前未有之事也

5. 婚姻是谁发明的?它的好处和坏处都有什么。

性是人(包括动物)的本能
婚姻是因人的文明基于性而产生
好处:美妙的体验,繁衍下一代
坏处:不带“文明”二字的性
其实作为一个客观事物
本身并没有好坏
只是人对他的感受而已

婚姻是谁发明的?它的好处和坏处都有什么。

6. 怎样会侵犯婚姻自主权,侵犯婚姻自主权如何处罚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所谓人格权就是作为一个人不能被剥夺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故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

7. 什么是婚姻

[Matrimony]:男人和女人结为夫妻,已结婚的状态。男人为女人而婚,女人为自己而嫁。婚姻的本质在于共同相爱、精彩的生活并延续自己的生命。
婚姻的一般概念: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法律意义是法律概念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注意:第一,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强调婚姻双方与家庭其他成员间权利义务一致性;第三,婚嫁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
婚姻的本质

摘自曹菁《爱情信仰论》 婚姻的本质是管控男女关系的机制(社会制度),婚姻与爱情,生活,家庭,生育都没有必然的关系。连责任和义务都不是婚姻独有的。婚姻属于是管控型伦理,爱情属于是自愿型伦理。在古代几乎全世界都在搞包办婚姻,这是在强调婚姻伦理(管控型伦理)主导男女关系的一切。长期以来受古代伦理的影响,一直没有爱情伦理与爱情伦理关系的概念,变成“恋爱为婚姻做准备”,其逻辑就是爱情只是一种选择准备的过程,一定要等到结婚才能有神圣性。其实只要你们愿意,爱情关系本身就能产生神圣性。
在古代经典以及基督教《圣经》,发现里面基本上都是包办婚姻的描写,没有婚前的爱情描写。古代基督教基本上是包办婚姻,后来基督教的变通“恋爱为婚姻做准备”,这个思想影响了全世界,但在这个思想里没有承认爱情关系能产生神圣性,只是一种选择过程。如果婚姻真正的本质是管控,那么包办婚姻可能就是婚姻本来的真实面目。包办婚姻结束以后,婚姻的管控力就削弱了大部分。 而“包办婚姻”这一词,是后来的人发明出来的,古代人可能认为婚姻本来就是包办的。
许多人认为有了爱情而进入了婚姻,但真相是因为有了管控而进入了婚姻。
这里有两个简单的证据,第一,没有相爱的人也可以结婚。第二,相爱的人可以没有结婚。
当你发现婚姻的历史本质时,你会觉得现代婚姻更像一个文化产业。婚姻原本的稳定基础有两个,第一,男女关系被全面管控,第二,女人的地位比男人低。如果人是有自由的,那么这两个基础就不存在。人们可以拒绝进入婚姻的管控(不结婚),或晚进入被管控(晚婚),以及拒绝被管控(离婚)。
婚姻关系是由管控所产生的伦理关系。爱情关系是由自愿所产生的伦理关系。现代婚姻原理是人们自愿授权民政局来管控他们的关系。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婚姻关系就会比婚前存在的爱情关系会更神圣。因为连婚姻关系都是基于爱情关系存在的。
婚姻伦理关系 与 爱情伦理关系 的区别
婚姻伦理关系,中国是民政局婚姻是登记产生,第三方管控介入,(婚姻制度各国情况不同),以婚姻管控产生,以婚姻管控算起。属于管控型伦理 。婚姻本质属于管控的范畴。被安排忠诚对象,或在限定条件下选定忠诚对象。
爱情伦理关系,自主产生,全世界总体是一男一女,与爱情有必然关系,以双方自愿爱情信念(信仰)产生,以自愿爱情信仰(爱情伦理关系)产生算起。属于自愿型伦理,无管控方存在。自愿选定忠诚对象,是产生于情感又超越情感的爱情关系。
最核心的区别,爱情伦理关系是由双方的爱情信念产生的,婚姻关系是由管控产生的。共同点是,都具有伦理的特性,都具有超越性。
基于爱情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关系,一般是爱情伦理关系与婚姻伦理关系的复合存在。
民政局婚姻伦理关系示意图 爱情伦理关系示意图 摘自曹菁《爱情信仰论》


上图显示爱情情感有波动性,断续性。婚姻伦理关系 和 爱情伦理关系是形而上的,连续的,相对稳定的。
基督教《圣经》申命记7:3中“不可将你的女儿嫁给他们的儿子(是指异族异教徒),也不可使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这句话中表明了父亲有包办儿女婚姻的权力。 《圣经》里没有婚前爱情描写,也没有对于爱情的论述。在圣经《创世纪》中上帝安排亚当与夏娃结婚。上帝从来没有批评过婚姻包办。《圣经》也没有记载过现今流行的婚姻宣誓,你不能不怀疑这是从爱情宣誓嫁接过来的。
各国政府都在推销一份被叫做“婚姻”的合同,而古代婚姻则被叫做“包办婚姻”。
婚姻自问:如果监狱是自由的,那么怎么能使得人们自愿进入监狱(婚姻)?第一,许诺进出监狱有一定的自由。第二,给进监狱的人有好处的政策。第三,靠忽悠,我不关心什么是真爱,我只关心,爱情怎么为世俗服务。婚姻又自问:如果监狱(婚姻)是自由的,那么还是监狱吗?我不关心是否真的存在,我只要有帮人相信它是存在的就可以了。
详细解释
婚姻,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一般而言,婚姻一词的起源有三种说法: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 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过程。

什么是婚姻

8. 婚姻自由权是不是民事权利

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一、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1、生命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生命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
3、身体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的身体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
5、婚姻自主权:当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
6、姓名权: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7、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的权利。
8、肖像权:肖像人支配自己的人身要素肖像的权利。
9、名誉权:权利主体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10、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
11、荣誉权:荣誉公民、荣誉法人享有荣誉的权利。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配偶权:婚姻一方作为配偶而享有的权利。
2、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3、亲属权:权利人相当于亲属而享有的权利。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1、合同之债:依据有效合同(契约)所产生的债。(民法中的“债”,不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借债”之意,而是民事主体之间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多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多方)为债务人。下同)
2、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不当得利之债: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4、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继承权
继承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著作权中也有人身权的成份)
1、商标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2、专利权:发明创造人对其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3、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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