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2024-05-16 01:40

1. 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一)外汇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事先审查为阻止投资者到外汇风险大的国家或地区去投资,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投资者有可靠的外汇资金来源,有经营境外企业的资金能力,国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在海外投资项目审批前对投资风险和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审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等,由拟投资者提供。外汇管理部门于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0条进一步强调: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二)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为了便于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进行监管,国家规定,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手续:(1)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三)外汇利润和资产的调回境外投资者能否及时将投资利润汇回国内,涉及到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国家的财税收入等重大问题,各资本输出国都采取措施以保证海外投资者能及时将利润汇回国内,我国对此也作了规定,其措施包括:1、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存人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2、境外利润、资产的限期调回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外投资企业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日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其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若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属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外汇优惠与外汇监管1、外汇优惠为鼓励和扶植境外投资,我国规定,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但必须注意的是,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也必须按上述规定调回境内。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2、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2. 什么是外汇管理?

问题1:什么是外汇管理?
 
 
 
 问题2:外汇管理是什么意思?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
 
 
 
 1993年底,经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对经常性项目外汇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外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等新的外汇管理制度。1996年1月29日,新的《外汇管理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对我国的外汇管理作了全面的规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在某一规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对外收人和支出的总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根据有关规定,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这里讲的中国居民是指:
 
 
 
 (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我国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及家属;
 
 
 
 (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
 
 
 
 (4)中国国家机关(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团体、部队。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都属《外汇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但保税区、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一)对境内机构的外汇管理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我国的外T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
 
 
 
 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人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管理。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二)个人的外汇管理
 
 
 
 1、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个人携带外汇出境的,公费出国人员,可按需要带出,其他携带外汇现钞出境的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的外汇。超过限额的须提供由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2、个人移居境外以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2、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3)了解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的外汇管理。
 
 
 
 1、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A、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合法收入,如签证费等规费收入,凭有关凭证和证明,可直接到中国银行办理兑换。
 
 
 
 B、国际组织机构、民间机构、企业代表机构,以及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境内的机票代售点等,有人民币收入的,须在当地外指定银行开立人民币专户,凭有关凭证和证明文件从该人民币账户中兑付。
 
 
 
 C、应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学者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职工等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亦可按规定兑付成外汇。
 
 
 
 2、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
 
 
 
 (1)资本项目: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直接投资包括中国企业向境外的直接投资和境外企业在中国的直接资;各类贷款包括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借款等;证券投资包括债券、票据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的解释,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2、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1、偿还外债本金;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3、境外投资;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8、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9、向境外贷款。
 
 
 
 (2)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不得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结汇: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②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③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3)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1、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审批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A、应将外汇资金的来源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B、须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报批。其中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的项目,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向境外的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美元现汇或等值的人民币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企业在投资回收计划期限内汇回的利润累计达到中方实际投资额时,退还该保证金。境内机构在缴齐保证金后即可办理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二)外债管理
 
 
 
 (1)掌握国外贷款管理的内容: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
 
 
 
 对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1、了解境外发债管理。
 
 
 
 2、了解对外担保管理。
 
 
 
 3、了解个债登记管理。
 
 
 
 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
 
 
 
 《外汇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持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3)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对银行外汇业务考评的内容包括:①外汇资产质量情况;②实收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情况;③外汇资产负债结构和流动性情况;④外汇业务收益情况;⑤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全系统外汇业务管理能力);⑥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考核的内容与对银行外汇业务考核的内容基本相同。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此内容了解即可
 
 
 
 各国的汇率制度主要有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浮动汇率制又分为自由浮动汇率和管理浮动汇率两种。
 
 
 
 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新的汇率制度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外汇交易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基准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挂牌买卖外汇的汇率都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及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二)外汇市场管理
 
 
 
 (1)外汇市场交易的原则: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
 
 
 
 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和日元3种。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掌握逃汇及其行为种类:
 
 
 
 逃汇是指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将外汇擅自存放境外、擅自汇出或带出境外,逃避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的行为。5种行为表现方式。
 
 
 
 2、对逃汇行为的处罚。掌握4种规定。
 
 
 
 (二)套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掌握套汇及其5种行为种类:
 
 
 
 套汇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采取一定方式私自向他人用人民币或者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的行为。
 
 
 
 2、掌握对套汇处罚的4种方式。
 
 
 
 (三)扰乱金融行为及法律责任
 
 
 
 1、掌握扰乱金融及行为种类。
 
 
 
 2、掌握扰乱金融行为的处罚方法。
 
 
 
 (四)了解违反外汇账户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五)违反外汇核销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六)违反外汇经营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3. 外资企业外汇登记?

外管局这边是有这要求,境外投资方如果是中国境内居民,就属于返程投资。作为一境内居民,在境外拥有大量的资本,这资本不可能从天而降,总得有个合法的来源,应该先有出境投资,再返回来投资,如果事先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就没问题。

如果没有境外投资的手续,就办不了登记。因为这笔资产很可疑,于情于理说不过去。难说这不是境内个人通过非法的手段将境内的资产转移出境然后再来投资,或是这些钱就不是这人的,是这境内居民从境外借来的钱,要付息给外方的。如果是这种情况,有合法的渠道可以走,可以先申请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返程投资。再说,这人有这么大的资本,弄个境外居民身份也不是很难的事,去弄个来不就得了。

如果要打退堂鼓,据我所知,工商那一块按注册资本收取的注册费用是不可能退给你的。注销的费用应该不需要。

各职能部门审批环节,并不矛盾。各部门有自己侧重的部分,外汇局主要是管理资金这一块,你得保证你外方投资的资本在表现上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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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外汇登记?

4.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企业的注册之后,管理很重要,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问题你知多少?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所需材料? 
         答:外资企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卡如何使用? 
         答:企业在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时,须提供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企业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持外汇登记卡和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外汇事宜有何规定? 
         1、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2、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3、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
         4、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事宜有何规定? 
         1、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2、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3、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4、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五、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费用如何汇出? 
         答: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须提供书面申请、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税务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管理物件,系指在我国境内已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外合资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汇收付按《细则》规定办理。合作经营专案,没有组成?法人的,中国合作方按国营企业进行管理;侨资、外资合作方按侨资企业、外资企业进行管理。
         (二)《细则》第五条规定:外资企业“独自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的资金,准许存放在经中方同意的外国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独自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的资金”,系指在勘探、开发、生?各阶段中的外方的出资,不仅限於勘探阶段。在以上各阶段中,外方投资部分准许存放在境外,但应经中方同意;中方投资部分应存在境内的银行。本条款中“经中方同意”的“中方”,系指中国合同方。
         (三)《细则》第六条规定:“如需在外国或者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批准”。除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外,其他三资企业一般应将外汇存在中国境内,如申请在境外开户,必须有充分理由,除业务上确有需要者外,一般不予批准。对批准在境外开户者,对其境外收付范围和最高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适当限制。
         (四)《细则》第八条规定:“外籍职工、外籍承包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指的是从事中国境内的业务而取得的收入,无论其收入的地点是在境内或者境外,收款人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都应缴纳税款。至於如何缴税,则应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五)《细则》第九条规定,三资企业必须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有些分局提出:能否要求三资企业增报季报,可否索要境外银行帐户收支报告表及对帐单,境外帐户收付数位可否要求按来源及用途汇总填报,外汇收支预算表报送时间可否灵活等等。报送报表科类和时间,可由分局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有的分局反映,本条规定三资企业报送报表要随附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但当地没有登记注册的会计师怎?办。经向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所了解,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渖阳、大连、南京、无锡、成都、重庆、蚌埠、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长春、武汉、昆明、贵阳均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天津、杭州、济南已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尚未经营业务;呼和浩特、银川会计师事务所正待批准设立。现在还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可委托就近城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六)《细则》第十条规定:三资企业的“?品出口可按中国进出口贸易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资企业?品的销售,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都可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结汇:(1)通过外贸部门出口;(2)有出口许可证项下的出口;(3)经外贸部门批准“以出顶进”的?品。
         (七)《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三资企业如在境外开有帐户,其出口所得的外汇,也应按本条规定调回存入国内开户银行帐户,并办理出口外汇核销手续。除确有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市分局批准者外,三资企业不得自行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对三资企业可凭出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货物清单、外贸联系单或其他有关证件核销其出口收汇。
         (八)《细则》第十二条1、2两款规定,三资企业售给外贸单位的出口?品或从外贸单位购买出口或进口的商品,经外贸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外币计价、结算。外贸主管机关批准,系指经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批准,超出其审批许可权时,应报上一级经贸机关审批。三资企业向国内非外贸单位购买商品,以外币计价、结算,由各外汇管理分局批准。
         (九)《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三资企业对其税後利润的汇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由开户银行审定。至於三资企业申请汇出利润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於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的问题,有些企业实行按季(或月)预分利润,年度再行调整的办法,因此在年末决算前拿不出分配利润决议书。对此类情况,如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可由企业董事会出具全年预分利润计划书,经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同意,开户银行按计划数位审核其利润汇出,在年末决算时,根据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如实调整,并补报正式的分配利润决议书。
         (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後,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馀部分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全部汇出。汇出外汇均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此,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名单,每人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金额,在中国境内花费数额,申请汇出数额,申请手续可按季办理。汇出时应提交纳税凭证。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期满离境时,如有积馀的人民币,证明确系其工资积累,在合理的数额内可以批准汇出。
         (十一)《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应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这是指合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应对其本身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数额?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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