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介绍

2024-05-01 06:31

1.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2009—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介绍

2.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内容?

一、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分级诊疗考核,落实牵头医院责任,调动牵头医院积极性,加强行业监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及时总结地方经验,指导各地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科学就医观念。(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4、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激励机制,落实保障政策,加强考核评价,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做实做细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负责)
5、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两个允许”)的要求。
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6、完善医疗卫生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县域综合改革。可对基层医务人员实行县管乡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7、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研究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各地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允许地方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研究制定财政投入与公立医院发展相适应的办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
4、及时总结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医院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经验做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医院章程制定,到2018年底,各省份选择辖区内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军队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医疗服务体系。(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8、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分别负责)
三、加快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1、制定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负责)
2、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分别负责,银保监会参与)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全国总工会负责)
3、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按病种付费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促进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药品流通、人事薪酬等政策衔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定点机构覆盖面。(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银保监会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负责)
7、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医保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1、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2、配合抗癌药降税政策,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对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推进医保准入谈判。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明显降低药品价格。有序加快境外已上市新药在境内上市审批。(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3、将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2018年度项目。(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4、制定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过度医疗检查的改革方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编码规则,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负责)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促进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5、加强全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建立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储备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建设国家、省两级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将短缺药供应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列入支持重点。
继续实施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6、制定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1、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2、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3、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选择1—2个地市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
4、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对全国10%的卫生健康领域被监督单位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在全国推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5、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围绕区域重点疾病,以学科建设为抓手,在全国建立若干高水平的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联盟,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促进,完善健康保障,增强个人健康责任意识,努力让群众不得病、少得病、延长健康寿命。(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体育总局等部门3、研究提出整合型服务体系框架和政策措施,促进预防、治疗、康复服务相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5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5、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推进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县级医院以及妇幼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制定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负责)着手调整卫生防疫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负责)
8、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重点攻关和成果转化,布局建设一批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和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提高中医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推动基层中医馆、国医馆建设提档升级。(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9、深入实施健康扶贫,继续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实施地方病、传染病综合防治和健康促进攻坚行动,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负责)
10、制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1、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指南。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2、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制定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推进健康产业分类,研究建立健康产业统计体系和核算制度,开展健康服务业核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统计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2、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制定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在部分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财政部、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参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备案制,加快推动医疗责任险发展,同步完善监管机制。引导和规范护士多点执业、“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进智慧医院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医疗机构之间实现诊疗信息共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大力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推动重点地区医疗健康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试点示范项目。
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与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落实和完善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
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扩大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继续开展县乡村卫生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全面推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深化卫生职称改革。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负责)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扩展资料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须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改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
2、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医药卫生发展规律和主要矛盾;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地方积极性,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3、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4、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从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等各方利益,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既着眼长远,创新体制机制,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医药卫生事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注重整体设计,明确总体改革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3.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内容是什么2016

  首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在改革初期首先着力解决公平问题,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其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质弱化,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价格虚高是医药卫生领域突出的问题,推进五项改革就是要改变部分城乡居民没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长期薄弱的状况,扭转公立医疗机构趋势利行为,真正回归公益性,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最后,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使全体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疾病。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提高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努力解决群众“看好病”问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内容是什么2016

4.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内容?

一、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分级诊疗考核,落实牵头医院责任,调动牵头医院积极性,加强行业监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及时总结地方经验,指导各地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科学就医观念。(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4、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激励机制,落实保障政策,加强考核评价,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做实做细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负责)
5、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两个允许”)的要求。
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6、完善医疗卫生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县域综合改革。可对基层医务人员实行县管乡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7、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研究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各地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允许地方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研究制定财政投入与公立医院发展相适应的办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
4、及时总结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医院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经验做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医院章程制定,到2018年底,各省份选择辖区内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军队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医疗服务体系。(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8、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分别负责)
三、加快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1、制定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负责)
2、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分别负责,银保监会参与)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全国总工会负责)
3、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按病种付费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促进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药品流通、人事薪酬等政策衔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定点机构覆盖面。(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银保监会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负责)
7、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医保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1、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2、配合抗癌药降税政策,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对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推进医保准入谈判。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明显降低药品价格。有序加快境外已上市新药在境内上市审批。(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3、将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2018年度项目。(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4、制定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过度医疗检查的改革方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编码规则,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负责)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促进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5、加强全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建立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储备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建设国家、省两级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将短缺药供应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列入支持重点。
继续实施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6、制定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1、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2、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3、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选择1—2个地市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
4、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对全国10%的卫生健康领域被监督单位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在全国推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5、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围绕区域重点疾病,以学科建设为抓手,在全国建立若干高水平的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联盟,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促进,完善健康保障,增强个人健康责任意识,努力让群众不得病、少得病、延长健康寿命。(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体育总局等部门3、研究提出整合型服务体系框架和政策措施,促进预防、治疗、康复服务相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5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5、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推进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县级医院以及妇幼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制定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负责)着手调整卫生防疫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负责)
8、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重点攻关和成果转化,布局建设一批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和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提高中医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推动基层中医馆、国医馆建设提档升级。(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9、深入实施健康扶贫,继续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实施地方病、传染病综合防治和健康促进攻坚行动,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负责)
10、制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1、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指南。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2、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制定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推进健康产业分类,研究建立健康产业统计体系和核算制度,开展健康服务业核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统计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2、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制定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在部分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财政部、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参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备案制,加快推动医疗责任险发展,同步完善监管机制。引导和规范护士多点执业、“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进智慧医院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医疗机构之间实现诊疗信息共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大力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推动重点地区医疗健康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试点示范项目。
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与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落实和完善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
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扩大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继续开展县乡村卫生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全面推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深化卫生职称改革。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负责)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扩展资料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须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改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
2、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医药卫生发展规律和主要矛盾;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地方积极性,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3、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4、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从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等各方利益,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既着眼长远,创新体制机制,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医药卫生事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注重整体设计,明确总体改革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5. 如何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行到底?

看病难、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这些难题一直是困扰医疗卫生领域的老大难问题。在1月4日召开的2018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上,相关人员指出,目前,实行60多年的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旧机制已取消,初步建立运行新机制。同2010年相比,人均预期寿命从74.83岁提高到76.5岁,孕产妇死亡率从30/10万降至19.9/10万,婴儿死亡率从13.1‰降至7.5‰。

今年,将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分级诊疗取得更大进展,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改革成果,进一步健全医保体系,深化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此外,要把更多的人才技术、财力物力、优惠政策向基层倾斜,做好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在医患关系方面,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加快推进薪酬制度、职称等改革,落实医学科研、休息休假等政策,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严打涉医违法犯罪,营造尊医重卫良好氛围。此外,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健全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机制,开展深度贫困地区健康扶贫攻坚行动。

如何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行到底?

6.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重点任务全文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 针对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不强、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重点任务是:  (二十五)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8000万和2500万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制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50%的区域信息平台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在15个省份、45所大型医院开展示范,逐步建立居民健康医疗信息跨机构、跨区域共享机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七)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政府对按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各地在医学人才培养中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继续安排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继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启动试点监测评估。重点抓好第一批1000名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性文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保监会负责)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三十)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开展主要重大慢病防治研究网络的试点示范工作。进一步加大医药产品研发的组织推进力度,重点做好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国产化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支持开展医改战略性、方向性、支撑性重大政策研究。制订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品等自主研发制造和国产化的政策措施,推动一批量大面广、临床价值高的生物技术药物与疫苗、医疗器械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参与)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与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顶层设计。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成熟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提炼、适时制订相应的制度法规。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支持军队卫生系统参与深化医改。(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国研室、法制办、总后勤部卫生部等负责)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7.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民政部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财政部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研究调整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规范地方增补基本药物,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财政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2万名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支持100个左右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中央财政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62万人次。(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在300个左右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卫生部、监察部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各地要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卫生部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卫生部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6500万、1800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卫生部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并发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三)强化绩效考核。
  (四)强化宣传引导。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8.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内容

8月28日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工作任务》),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

《工作任务》是引领医改继续前进的重要文件,具有鲜明的导向性、承续性。”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主任王虎峰表示,《工作任务》围绕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突出体现了在新形势、新挑战下改革的创新思路,有助于推动医改向精细化、制度化发展。

为加快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联动,《工作任务》提出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分级诊疗考核;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激励机制,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做实做细服务等。
在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方面,《工作任务》明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允许地方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
怎样在让老百姓“看得起病”的同时保障医保资金可持续?《工作任务》提出,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在全国全面推开按病种付费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等。
对于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药品供应保障问题,《工作任务》强调,配合抗癌药降税政策,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对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推进医保准入谈判。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明显降低药品价格。
此外,《工作任务》还对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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