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收购是什么意思?

2024-05-16 09:51

1. 善意收购是什么意思?


善意收购是什么意思?

2. 什么是恶意收购?

问题1:什么是恶意收购?
 
 
 
 问题2:恶意收购是什么意思?
 
 
 
 恶意收购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当事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行为,并希望取得控制性股权,成为大股东。当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其基本特点。除非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量高可以容易在市场上吸纳,否则收购困难。恶意收购可能引致突袭收购。进行恶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衣骑士”。
 
 
 
 恶意收购的运行机制
 
 
 
 恶意收购者高价购买被收购对象公司的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解雇大量工人。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卖给收购者,他们往往同意“恶意收购者”的计划;如果按照传统的公司法,经理必须并且仅仅对股东股票价值最大化负责,那么经理就有义务接受“恶意收购”。事实上,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80年代大都发了大财,因为收购者提供的价格一般都在原股票价格的50%到一倍以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贝纳德·;布雷克(Bernard Black )生动地说:“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89年断言,死亡和税收是生活中最确定的两件事。如果他活到今天,他会加上第三件确定无疑的事实,即股东从收购中获利”(B.Black,1988)。
 
 
 
 但是,这种股东接受“恶意收购”的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 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率。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史来弗(Andrei Shleifer)和沙默斯(Lawrence Summers)对美国“环球航空公司”(TWA)被“恶意收购”的案例做了研究,他们发现,TWA股东收益的增加额是由工人工资的减少额带来的,后者是前者的1.5倍(A.Shleifer &;L.Summers,1988)。也就是说,“恶意收购”只代表财富分配的转移,并不代表新财富的创造。因此,美国工人之反对“恶意收购”,是不难理解的。
 
 
 
 一些高级经理人员也反对“恶意收购”。 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前总裁托马斯·;墨非(Thomas Murphy)在1990年说, “许多所谓‘投资者’,只注意短期投机股票生意,这些人根本不配被称为‘所有者’”(L.Lowen Stein,1991)。至于受“恶意收购”之害的债权人和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共同体居民,也有控制“恶意收购”的强烈愿望。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许多州从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给予了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因为尽管 “恶意收购”给股东带来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宾夕法尼亚州在公司法上的变革,以其与传统公司法的鲜明区别,引起了全美金融企业界的大论战。
 
 
 
 1989年,为了抗御“恶意收购”,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议案。它包括四条新条款:
 
 
 
 第一,任何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是为了对付“恶意收购者”常用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策略的。这一条款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一股一票”的原则。
 
 
 
 第二, 作为被收购对象的公司, 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告后18个月之内,占有股东出售股票给“恶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
 
 
 
 第三,成功了的“恶意收购者”必须保证26周的工人转业费用;在收购计划处于谈判期间,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第四,也是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赋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 而不象传统公司法那样, 只对股东一方负责(S. Hill,1995)。
 
 
 
 美国商业界的主要刊物之一《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 )对宾夕法尼亚州的新公司法极为不满,认为它“破坏了资本主义的核心概念:董事会和经理对股东的责任”。另一家颇具影响的商业期刊《福布斯》(Forbes)则干脆用了“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Socialism,Pennsylvania—style)一词(S.Hill, 1995)。虽然面对强大的反对力量,宾州的新公司法仍显示出生命力,目前全美已有29个州采用了类似宾州的新公司法。宾州新公司法的起草人沃尔曼(Steven Wallman)也被提升为联邦政府证券委员会成员。在宾州实践的影响下, 美国重要思想库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 )开展了对新公司法的大量研究,于1995年出版了《所有制与控制权:重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一书(M.Blair,1995),其核心思想是: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理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由此可见,8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公司法的变革是和反对“恶意收购”这一实践背景相联系的。但是,公司法的变革,同时又是对传统的私有制逻辑的重大突破,因此不可能没有深厚的理论背景。
 
 
 
 恶意收购的案例
 
 
 
 在中国证券史上,90年代宝安、延中的控股大战以及大飞乐、小飞乐的收购案都是恶意收购的经典案例,且大多成功。
 
 
 
 在美国证券史上,此类恶意收购也层出不穷,2004年12月13日上午,甲骨文恶意收购仁科案就是一例。当天,两家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仁科同意以每股 26.50美元现金、合总额103亿美元的价格被甲骨文收购。从收购过程来看,从正式决定收购完成,甲骨文先后对收购价格进行了5次调整,从最初的63亿美元调整至73亿美元,然后调至94亿美元,又到77亿美元,而最后以103亿美元成交,前后历时18个月。

3. 聊聊“恶意收购”的那些事儿

 今天来聊聊市场上的恶意收购,什么叫恶意收购,  恶意收购即是资本方,在不经过董事会的同意情况下想来进行收购企业。  
     
   就是这个东西是你的,但是我不经过你的同意,利用资本手段把它变成我的所有权。写到这里,突然有点明白马克思说资本是血淋淋的意思了。
     
   比如著名的的万宝之争,万科和宝能集团的争端就是属于恶意收购。宝能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成为大股东,想入住董事会。
     
   但是万科董事会并不欢迎,于是就上演来这么一场资本和企业家之间的战争。王石也称宝能为:门口的野蛮人。
     
   当然 历史 上还有很多其他恶意收购的案例,比如在2005年,当时盛大势力比较强,董事长陈天桥也是中国首富。这时盛大想进入传媒行业,于是开始就是从二级市场购入新浪股票,直到购入超过19.5%的新浪股票,然后才对外宣称,我目前已经成为新浪的最大股东。
     
   要知道盛大和新浪都是美股上市公司,根据美国证券法,只要股份超过20%,那么盛大和新浪就会合并,然后这个时候就是大股东说了算,新浪实际控制权也就被剥夺。
     
   于是,新浪管理层这个时候就紧张起来,马上联合投行,摩根斯坦利及很多律所,来了一场反击战,也被称之为“毒丸计划”:那时新浪的股价在35美元,  公司增发股票,然后规定除了收购者之外的其他老股东,可以以15美元的超低价格买入新浪增发股票   。 
     
   不断稀释股份,只要盛大从二级市场购入,新浪就稀释,这样就让盛大一直到不了20%。后来陈天桥就和新浪谈判,新浪的底气很足,就是不让你进入董事会。没有办法,之后才3次将股票卖出。
     
   那很多人就说了,万科为什么不采取毒丸计划呢?其实这和中国美国股市法律的差别是有关系的,在美国采用的是授权资本制,意思就是董事会可以不经过股东同意就可以增发股票。
     
   而在中国则用的法定资本制,发行股票,首先就是要通过股东大会同意,而这个时候大股东怎么会通过一个不利于自己的方案呢。因此毒丸计划并不适用于万宝之争。
     
   万科采用的是另一种方法“白衣骑士”,就是邀请一个和自己合作的,有钱的公司,但是这个公司又不想去控制这家公司,然后来控股自己,后来就让深铁集团进来,一起来赶走这个“门口的野蛮人”。
     
   当然除了白衣骑士之外也还有很多其他的策略,  但总之,这些防御性策略的核心,就是不断地要增加收购者的成本,直到对方超出极限。  
     
   其实,无论是毒丸计划也好,还是”白衣骑士“策略也好,我们要了解的是,金融的力量是很大的,他是一个放大威力的工具,是一个杠杆,你用好了,则能够四两拨千斤,如果没用好,则可能损失也是无穷的。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我们可以重点去关注那些被恶意收购的公司,因为一般被恶意收购的公司,其公司价值一定是不错的。
     
   你想一家资本机构,花这么大力气去做这个事情,那这个标的一定是经过深入研究,最后下手的。而且从 历史 的数据来看,通常被恶意收购的企业,股价的溢价就会比较高。
     
   对于创业者而言,就是要了解一些基础的金融知识,首保护好自己,这样才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开始航海之行。

聊聊“恶意收购”的那些事儿

4. 如何控制恶意反收购

设置收购方进入董事会的障碍

    一般来说,收购方收购一家公司就必须控制住董事会,然后才能通过利于自己的决策。公司对此的应对措施是,在公司章程里设置对董事更换的限制,并规定修改这个限制必须在股东大会上以绝对多数(这个比例通常是2/3甚至更高)通过。这样,即使收购方持股比率凌驾于大股东,也仍不足以立刻控制董事会,可以为后续的反收购争取时间。

    我们以大众公用的公司章程为例来说明,如何设置各种条款阻挡收购方进入董事会。

    首先,“更换董事、监事会成员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须连续三年以上单独持有公司20%以上的股东方有资格提出”。其次,“每届董事会中除独董、职工代表董事以外,其他董事更换比例不得超过董事会中其他董事成员总数的1/5”。最后,“任免董事、修改章程,除了须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单一持股20%以上股东的一致通过”。

    在大众公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超过20%,董事会成员9人(3个独董,1个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选举)等前提下,即使有人对其收购比率超过大股东,也无法即时把自己的人安插进董事会—有“连续三年持股”的限制。而满足三年时间条件后,又只能进去1人—“每届董事更换不得超过1/5”,在董事会还是没发言权。如果收购方忍无可忍,继续增持打算修改章程,可只要大股东不同意,以上那些“恶劣”的条款就无法修改—“修改章程除了2/3的股东大会表决权通过外,还得所有单独持股20%以上股东一致通过”。 

    所以,像大众公用这种安排,如果大股东认定是恶意收购,收购方几乎没可能成功。

    降落伞计划—增加收购的人力成本

    降落伞计划是指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或与经营管理层签订合同:如果有控制权变更、经营管理层被解雇等情况发生,公司将向他们支付大量赔偿金。其中包括针对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金降落伞计划,以及分别针对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灰色降落伞、锡降落伞计划。

    还是看大众公用怎么安排:“如果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继续收购公司的股份并成为了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动或被动离职,该股东应当向离职人员一次性支付额外遣散费用。”

    而“额外遣散费用”的计算方式极其繁琐,综合考虑了离职人员的现有薪酬水平、离退休时间、通货膨胀的影响、资金时间价值和人均收入增长率等等因素。有人按大众公用的实际情况来计算,如果全部遣散,遣散费总额在亿元以上,非常惊人!对收购方而言,暂且不算它收购股权的支出,仅此一项,恐怕就会动摇其收购的决心了。
以上两条的预防性很强,被收购方盯上的时候就可以起到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事先没有做好周全的反收购准备,公司就只能靠大量资金来打一场“硬仗”了。

    回购股份,或收购“收购方”

    公司遭到被收购的威胁时,回购发行在外的股份,不仅增加了收购方收购足额股份的难度,此外还可以提高自身股价,增大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大众公用在公司章程里,对公司回购股份作了特别说明:如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收购公司的股份,公司可立即回购股份,无需经股东大会授权。

    由于这个条款被触发的条件很低—持股比率达到10%,公司管理层能灵活作出反应。并且,由于是公司本身回购股份,大量消耗了资金,此举不仅增加了收购方的收购难度和成本,还可能降低收购方的收购兴趣。而如果反收购成功,公司可把回购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除了自我防卫,公司也可以主动出击。如果收购方是上市公司,本身股权也分散,那么公司可以进行反击—购买收购者的股票,以达到保卫自己的目的。这就是帕克曼防御术。这么做的好处是化被动为主动,甚至可以出让自己部分利益,寻找利益共同体一起去收购收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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