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函具备法律效果吗

2024-05-19 07:05

1. 询证函具备法律效果吗

询证函具备法律效力。询证函作为一种确认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审计文书被广泛用于审计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到要求确认债权债务的询证函,财务人员将对双方企业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确认,如果数额一致,则予以盖章确认,如果数额不一致,即进行说明并盖章。并且,鉴于询证函往往采用审计业务中通用的格式,会有类似“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的表述,所以财务人员通常认为进行盖章确认无法律风险,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现实中并非如此。

询证函具备法律效果吗

2. 询证函具备法律效果吗

具有法律效果,可以作为证据。
《询证函》的法律性质判断,究竟是对账函还是催款函,在于文义内容是否有体现催讨还款、主张权利的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包括“请尽快依约支付”等抽象表述方式,而不在于“仅为对账而非催款结算”是否积极表述或不表述。因此,若《询证函》仅无上述文义记载,则仍然为对账目的,不影响诉讼时效。
询证作为审计中一种常用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询和函证。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

拓展资料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
银行询证函是向银行发函询证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托管证券、应付票据等情况,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作出确证答复。
企业询证函是企业在财产清查中为了核实往来款项的真实性而寄送往来单位的一种核对函件。常见的也就是会计师年底审计时需向银行询证账户余额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银行当然是根据银行实际的账户余额出具了。有些银行在询证函上盖章还收费的。
【询证函的分类】
根据被询证人的不同,询证函可以分为:
1、银行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存款银行及借款银行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一般为资产负债表日,下同)银行存款的余额、存在性和所有权,以及借款的余额、完整性和估价。
完整的银行询证函一般包括:存款、借款、销户情况、委托存款、委托贷款、担保、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托收票据、信用证、外汇合约、存托证券及其他重大事项。
2、企业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特定日期债权或债务的存在和权利或义务。企业询证函通常包括双方在截止于特定日期的往来款项余额。
3、律师询证函:向为被审计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决诉讼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律师费的结算。
4、其他询证函:向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门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的保险合同条款、所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或注册资本情况等信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询证函

3. 询证函内容不属实盖公章负法律责任吗?

对事实不符的企业询证函盖章了后果是要负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询证函的法律性质判断,究竟是对账函还是催款函,在于文义内容是否有体现催讨还款,主张权利的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包括请尽快依约支付等抽象表述方式,而不在于仅为对账而非催款结算是否积极表述或不表述。因此,若询证函仅无上述文义记载,则仍然为对账目的,不影响诉讼时效。询证作为审计中一种常用的程序和方法,包括查询和函证。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询证函可以分为,银行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存款银行及借款银行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银行存款的余额,存在性和所有权,以及借款的余额,完整性和估价。完整的银行询证函一般包括,存款,借款,销户情况,委托存款,委托贷款,担保,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托收票据,信用证,外汇合约,存托证券及重大事项。企业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特定日期债权或债务的存在和权利或义务。企业询证函通常包括双方在截止于特定日期的往来款项余额。律师询证函,向为被审计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决诉讼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律师费的结算。其余询证函,向其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门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的保险合同条款所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或注册资本情况等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询证函内容不属实盖公章负法律责任吗?

4. 询证函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具有法律效果,可以作为证据。 《询证函》的法律性质判断,究竟是对账函还是催款函,在于文义内容是否有体现催讨还款、主张权利的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包括“请尽快依约支付”等抽象表述方式,而不在于“仅为对账而非催款结算”是否积极表述或不表述。
法律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五条 函证(即外部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

5. 询证函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概念上来看,询证函系注册会计师为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而获取搜集的审计证据,因此,一般情况下,询证函如欲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其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存在。询证函的收发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具有其他法律效力的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如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借贷合同等直接证据。当然,就以上观点,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不同意见和认定
从法理上而言,询证函本身可以作为一种间接证据,证明收发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询证函的法律效力

6. 询证函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概念上来看,询证函系注册会计师为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而获取搜集的审计证据,因此,一般情况下,询证函如欲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其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存在。

7. 请问什么是询证函

询证函是由审计以被审计者的名义向被询证人发出的,用以获取被询证人对于被审计者相关信息或现存状况的声明。
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询证函必需由审计师亲自寄发,不可由被审计者代为寄发。询证函是审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重要组成部分。
寄发询证函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称为函证。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所有的银行账户,包括审计期间内销户的账户都应当进行函证,对于重要的往来对象应当予以函证。



扩展资料
询证函的法律作用
首先,询证函表明“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
询证函通常只对大额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可能不只存在一个合同,往往存在多个合同。判断询证函是否有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单看询证函的表面陈述,更需要结合合同来进行确认,对已到付款期限的合同,则既有对账的意思表示又有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
其次,从询证函的作用来看,询证函的目的是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进行了确认,之后又以债权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那么审计的结果就不能保证真实客观,询证函的将无法起到对应收帐款进行确认的作用。
再次,《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后债务人予以盖章的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询证函

请问什么是询证函

8. 询证函是由谁发出的

询证作为审计中一种常用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询和函证。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询证函是什么意思:询证函是由审计师以被审计者的名义向被询证人发出的,用以获取被询证人对于被审计者相关信息或现存状况的声明。询证是审计中常用的一种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询和函证。查询法是审计师为获得审计证据而对当事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二、询证函分为哪几种:一般我们根据根据被询证人的不同,询证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银行询证函:对被审计人的存款银行和借款银行发出的询证函,以核实被审计人在特定日期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性和所有权,以及借款余额、完整性和估价。2、律师询证函:向为被审计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决诉讼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律师费的结算。3、企业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以核实被审计人在特定日期的债权或债务的存在及权利或义务。企业询证函通常包括双方在截止于特定日期的往来款项余额。4、其他询证函:发给其它机构的询证函,如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门,以核实被审计师的保险合同条款、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或注册资本状况等。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之二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本通知所附银行询证函格式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并确保函证的完整规范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审计(验资)目的,并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形成业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