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

2024-05-11 14:00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二、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有关公用事业组织,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务时,应当坚持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办结时限以及违法审批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追究办法等。”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发展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发展需要,定期发布本省投资导向目录和重点招商项目,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各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涉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外商投资企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五、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办结时限,并说明审批所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列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推进计划和世界500强及其他跨国公司投资的项目,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各部门在审批总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世界500强及其他跨国公司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准备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鼓励设立为外商投资服务的中介组织,为外商提供投资环境和市场调查、提供有关投资政策法律咨询、解决法律争议等各方面的服务。
  外商投资兴办企业,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有关外商投资服务中介组织到各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八、第六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及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及颁发批准证书,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合同、章程变更、董事会变更、承包或者委托经营、设立分支机构、进出口业务、企业提前解散等事项的审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项修改为:“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部门,对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出的安全审查要求,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五项修改为:“财政部门,对中方拟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况进行审查,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管理批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项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地,需要占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农用地,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前期工作,经审查符合供地条件并缴纳有关税费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经审查符合供地条件并缴纳有关税费的,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审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登记、发放证书;市、县初审后报省政府申请变更登记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登记。”
  将第二款删除。九、第七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税务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自收到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将第四项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注册登记的,应即时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签证,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检验、鉴定,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流程时限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要优先签发产地证,开通出入境货物的EDI远程报检服务。”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逐步取消境外人员定点住宿限制,允许境外人员自行选择投宿地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抵达后及时向投宿宾馆或者辖区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除依法规定允许的检查外,一律不得随意介入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住地(包括住宅、公寓和宾馆)。公安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外方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居留证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供出入境方便。”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境外人员,经其报名,通过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后,公安交警部门即发给驾驶证。如境外人员对中文试卷考试有困难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英文试卷;如果申请人仍有困难的,可以自行聘请翻译,公安机关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卫生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发放相关证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卫生监督监测,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最低频次进行检查;对抽查样品的检验,在必需检验时间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公共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的审查发证,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项改为第十项,修改为:“电力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用电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对申请使用低压电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同意用电;对申请使用高压电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同意用电;因维修设施等原因需计划停电的,应提前七日予以通知或者进行公告;有关供电设施发生故障的,维修人员应及时到场,尽快修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鼓励外商向下述领域投资:
  (一)农业。重点是粮食深加工、畜禽养殖和加工、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及适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良种繁育、水利灌溉等。
  (二)重点产业。主要是汽车、石油化工两大产业,包括汽车及配套零部件,精细化工及乙烯深加工产品;以及食品、医药、电子工业及其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
  (三)原材料及其加工工业。重点是化纤、新型建筑材料、林产品加工、造纸、节能型冶金产品的开发和规模经营。
  (四)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是新材料、生物工程、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和新能源一切。
  (五)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点是电力开发、高等级公路、机场建设。
  (六)城市公用设施和住宅。重点是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和城市交通设施及中低收入居民住宅建设。
  (七)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重点是原油、天然气、非金属矿产勘探开发,资源和再生资源的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
  (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是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第三产业。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为外商在我省兴办金融、保险和商贸等企业创造条件。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企业所得税率为3%)。第五条 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生产性外国投资企业及设在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企业所得税。第八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十一条 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属于省鼓励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5年。
  凡是国家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均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第十二条 鼓励外商以多种形式民我省现有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
  (一)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外,允许外商在我省合资企业中控股;允许国外大财团、大企业、大公司承包和租赁国有大中型企业;允许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和股权,变成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二)凡是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技改项目,中方企业除厂房、设备等实物外,注册资金不足的,在自筹30%至50%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和金融单位给予支持。
  (三)经省主管部门确认的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重点项目,以及列入嫁改企业计划的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要优先安排技改计划和贷款规模以及配套资金,并享受技术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对嫁接改造企业的原材料,仍按原渠道供应;属于新增品种的原材料,有关部门在供应上应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对列入省重点扶持的产值高、税利大的嫁改企业,有关部门在生产要素配置上予以重点扶持。
  (五)对于外商投资的现有国有企业嫁接改造的项目建成投产后,金融部门对其所需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予以优先安排。

3. 吉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加快我省经济发展,除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除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特别优惠外,重点鼓励向下列项目投资: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三)省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
  (四)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第三条 允许外国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和以购买省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方式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第四条 允许独联体、原东欧国家和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国的投资者以实物投资在我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投资总额内进口、在市场销售的商品,按规定免领进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实施关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用国内产品支付上述外商应分得的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属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事先应报经贸部门批准。第五条 允许外国投资者按国家规定和本省规划投资经营成片土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开发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期限为四十年至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六条 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鼓励投向的四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认缴的出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从事农、林、牧、副、渔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五年内继续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七条 凡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六年。两型企业和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重点鼓励投向的四类外商投资企业,自第七年起,四年内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事农、林、牧、副、渔业及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省内再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50%;再投资举办两型企业和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重点鼓励投向的四类外商投资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或佣金、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职工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外籍职工在科学技术、创造发明和文学出版等方面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凡属国家确定以产顶进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工商统一税,并可在国内销售时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收取国际流通货币。
  在举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第十二条 缴纳特产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先安排。除大中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土地使用费暂按每年每平方米三角至十元缴纳。
  两型企业和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鼓励投向的四类外商投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按本规定标准的50%缴纳。
  对从事农、林、牧、副、渔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还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第十四条 两型企业和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重点鼓励投向的四类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内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吉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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