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信用卡这些资金用途

2024-05-05 10:18

1. 限制信用卡这些资金用途

   
   从2020年开始各大银行机构纷纷发布公告,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信用卡规范使用,要求信用卡透支应用于消费领域。
     一、禁止使用  
     
    1.我行信用卡不得在房地产类型商户(商户类型代码为1520、1771、7012、7013,或其他涉及房地产类交易的商户)进行交易。 
     
    2.我行信用卡不得在金融、投资类型商户(商户类型代码为6051、6012、6211,或其他涉及金融、投资类交易的商户)进行交易。 
     
    3.我行信用卡不得在博彩类商户(商户类型代码为7995,或其他涉及博彩类交易的商户)进行交易。 
     
    4.我行信用卡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缴税的交易,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购买原材料、支付货款等)的交易。 
     
    5.我行信用卡不得用于偿还其他欠款的交易。 
     
     二、限制使用  
     
    我行信用卡对部分类别商户的交易设置限制。 
     
    我行将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风险管理要求,对属于信用卡禁止或限制使用管控交易的,持续更新完善相关政策和管控措施。 
     
    如您持我行信用卡在上述禁止或限制类的商户交易时,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我行将对民生信用卡在超出正常消费领域的交易进行监测,同时还将对信用卡或透支资金用于出租、出借、套现、资金归集及代还行为加强排查和管控。 
     
    对涉嫌异常行为的信用卡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示提醒、核查、分期提前摊销、要求提前偿清违规款项、降额、止付等管控措施。为保证用卡正常,请您妥善保管与信用卡交易用途相符的交易凭证,以便配合我行核实。 
     
     监管就信用卡问题多次发文  
     
    值得注意的是,民生银行在去年就发布了相关公告,这是第二次重申信用卡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显示,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包括购房、证券投资、理财、其他权益性投资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 
     
    对于各大银行频繁发出明确信用卡资金用途警示,有信用卡业内人士表示,这是日常监管更新的一部分,超出信用卡正常资金用途之外的仍是信用卡监管重点的买房、炒股等用途。 
     
    今年6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信用卡业务虚增客户偿债能力或违反“刚性扣减”规定,突破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预借现金业务额度设置过高,不符合审慎管理要求,资金用途管控不力,违规流向非消费领域。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信用卡发卡量的激增,银行的管理难度也增大了。目前部分信用卡个人刷卡资金未按指定用途使用,又积聚了风险。因此,监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堵住政策漏洞。 
     
    今年6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关于合理使用信用卡的消费提示》,信用卡的主要作用是满足金融消费者日常、高频、小额的消费需求,方便消费者生活。 
    但有些消费者过度依赖信用卡透支消费,背负了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大额信用卡贷款,甚至陷入“以贷还贷”“以卡养卡”的境况,导致资金紧张、还款压力倍增等问题。 
     
    还有消费者将信用卡借款违规用于房地产、证券、基金、理财等非消费领域,放大资金杠杆,易导致个人或家庭财务不可持续,并会承担相应后果,也致使金融机构风险累积。 
     
    最后提醒大家,近年来银行持续谨慎行事,加强风险控制,在资金流向、账户管理、分期、积分、权益调整、防诈骗等方面不断有新动作,值得业界人士关注。 

限制信用卡这些资金用途

2. 信用卡资金用途审核

信用卡资金用途新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通知》共八章三十七条,重点治理以下领域问题:
一是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部分银行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增加了客户准确理解和判断信用卡使用成本的难度,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统一采用利息形式。违约或逾期客户负担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不得通过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负担。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必须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二是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部分银行信用卡授信管控不审慎,不能严谨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造成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经营风险,不合理推升客户杠杆水平。《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
三是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部分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通知》要求银行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过20%,整改后仍超出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四是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信用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诉不畅、不当采集客户信息等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必须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等,并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
五是严肃规范信用卡外部合作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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