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2024-05-16 02:26

1. 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2. 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4、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7、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8、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3. 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4.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1)注销的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内容:(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5. 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6.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填写申办公证申请表;(2)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
(3)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 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5)提供申办继续权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可从网站下载,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和镇政府盖章并加审查意见);(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声明人亲自到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7)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8)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7. 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继承办理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对于首次办理的人来说不懂如何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简直就是一头雾水。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要去当地派出所办理);
(2)被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凭证(包含了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相关身份证件(包含了身份证、户口簿)。
二、办理房屋继承时需要交的费用有哪些
办理房屋继承,房屋本身的费用不用支付,但还需要交办理手续费其中包含了: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80元/套(住宅);
(3)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
提供所有材料和交纳费用以后,继承人就可以获得新房产证。领证时需本人到现场领取,否则需要提交委托书。
三、农村房子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1、填写《公证申请表》
按照申请要求,进行填写相关的《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1)继承人到公证处提交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如果不想继承的话,继承人需要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2)被继承人户口当地公安局开《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提交《房屋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相应的亲属证明
相关的亲属证明是被继承人的对象、孩子、父母,由当地公安局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了解下。继承公证要准备的资料较多,建议去办理之前,先通过电话的方式向相关办理地点进行咨询,这样大大提高办事效率。

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8. 继承公证需要些什么材料?

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
2、死亡人的死亡证明;
3、遗产的产权证明;
4、死亡人婚姻状况和父母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
5、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6、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者是遗赠抚养协议处分了遗产的,那么则应当提供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
一、继承来的房子怎样过户
房产继承人首先应当先去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去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然后准备好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公证书、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继承人申请书等材料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提交,缴纳房屋遗产税。房产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需要对继承来的房产办理过户的,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携带房屋所有证、继承公证书、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办理过户申请书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如果房屋是通过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得来,还需要提交赠与合同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缴纳手续费、印花税、测绘费等费用,经过房管局负责人员审核,办理过户。
二、没有子女的遗产怎么继承
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是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其死亡后,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处理。如果没有订立,那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配偶、父母继承财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申办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1、遗嘱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遗嘱公证书;3、遗嘱人的死亡证明;4、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5、遗产为房产的,提交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查询证明;6、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7、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证明;8、有权继承遗产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地址、电话等;9、如设有遗嘱执行人,还应通知遗嘱执行人带身份证明到场。相关知识:一、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三、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四、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五、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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