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河北省佛教协会会长是谁?

2024-05-19 00:28

1. 现任河北省佛教协会会长是谁?

  现任河北省佛教协会会长是明海法师。
  2014年5月15日(农历四月十七),河北省佛教第六次代表会议在石家庄隆重召开。会议通过《河北省佛教第六次代表会议决议》,并选举柏林禅寺住持明海法师为河北省佛教协会会长。
  释明海,1968年生人,俗姓肖,祖籍湖北潜江,199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89年开始留心佛学,1990年于北京广济寺结识禅宗大德净慧上人,从此归心佛门,潜心精研佛学专著。1992年9月,于河北省赵县柏林禅寺净慧上人座下披剃出家,1993年于洛阳白马寺受具足戒。多年来,积极参与柏林禅寺的兴复及“生活禅”夏令营的组织、弘法工作。2000年于净慧上人座下得预临济宗第四十五代传承。2005年于净慧上人座下再得曹洞宗第四十九代法脉传承。2010年11月30日——2012年11月9日摒息诸缘,于五台山潜心闭关修行。现任柏林禅寺住持、河北省佛教协会会长。

现任河北省佛教协会会长是谁?

2. 河北省佛学院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亲,河北省佛学院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批准成立,是河北省佛教协会主办的一所省级佛教院校。学院位于赵州祖庭柏林禅寺,与素有"天下第一桥"之誉的赵州桥遥遥相望。

1998年9月,在柏林禅寺僧伽培训班的基础上,河北省佛学院开始试办并对外招生。2000年5月,在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河北省佛学院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批准成立。学院开设三个班,中专班、大专班三年,研究班三年。 学院现有教师二十九人,其中法师十九人,在家教师十人,在家教师中大学讲师、教授四人,高级教师一人。【摘要】
河北省佛学院【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亲,河北省佛学院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批准成立,是河北省佛教协会主办的一所省级佛教院校。学院位于赵州祖庭柏林禅寺,与素有"天下第一桥"之誉的赵州桥遥遥相望。

1998年9月,在柏林禅寺僧伽培训班的基础上,河北省佛学院开始试办并对外招生。2000年5月,在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河北省佛学院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批准成立。学院开设三个班,中专班、大专班三年,研究班三年。 学院现有教师二十九人,其中法师十九人,在家教师十人,在家教师中大学讲师、教授四人,高级教师一人。【回答】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麻烦给个赞哦~【回答】

3.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五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坚持爱国主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第六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县以上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天主教教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第九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法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在信仰宗教的公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出版、印制、发行宗教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和社会公益事业。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活佛、喇嘛,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长老等。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省宗教团体认定和解除,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
  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省宗教团体发给证书,方可按照本教规定,在确定的教务活动区域内主持或者从事宗教活动。
  未经认定或已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者,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主持宗教活动。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接受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给予的生活费用,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确定的教务活动区域以外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先经当地县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
  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任职、兼职的,需经当地有关宗教团体审核、省宗教团体复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第十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进行年检。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第十九条 较大规模的修缮、改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新建、重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务、财务、接待等各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防火、防盗、防事故,防止出现禁忌物。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