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的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渠道

2024-05-17 17:49

1. 政府采购资金的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渠道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渠道包括: (1)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①预算资金。这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②预算外资金。这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2)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这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政府采购资金的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渠道

2.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么

财政性资金是指

3.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

正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

4. 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是

答:您好,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一、政府采购性质1.公共性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表现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特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采购是公共采购而非私人采购,不是为了满足个人或某些居民群体的需要,而是旨在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政府采购要围绕社会公众的利益与需求,对社会公众负责;要运用科学的采购方法,为社会公众创造尽可能多的价值;要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公开、公正、透明地进行采购。 [1] 2.非营利性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采购的目标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营利,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可能也不应该以赢利为目的,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出发点及归宿。政府采购通过商业买卖行为,向政府公共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当然,政府采购的这一特点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可以不计成本、不讲投入产出效率、不需要进行成本—效率分析;相反,政府采购资金本身有一个使用是否得当和效益大小问题。3.竞争性政府采购通过立法,以法律方式强制地为国家机关和公共事业机构的采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是政府采购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竞争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4.市场性政府采购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作为采购者,是市场交易的一方,其行为必须遵守市场法则,遵循等价交换规律。在政府采购的实践活动中,政府是市场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它体现的是政府的市场性分配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政府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一样,都是市场交易的当事者;政府与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在付出资金的同时,必须得到等价的经济补偿;政府采购必须遵循效率原则,讲求投入产出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费用获得尽可能多的商品或劳务。5.行政性政府采购具有确保履行政府基本职能、保证经济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特点。在具体采购活动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共事业机构,采购什么、采购多少、何时采购、如何采购以及采购的具体操作、监督管理等都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是盲目的、自发的、无计划的。这表明政府采购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履行有关职责。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集中采购的程度与方式、合同签订与采购监督等内容,都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同时,在采购活动中必须贯彻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意图,实现保护民族工业、保护生态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等政策目标。

5. 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是

亲爱的,《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摘要】
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是【提问】
亲爱的,《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回答】

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是

6.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这说法对吗?

正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7. 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是什么资金?

是财政性资金。具体解释如下:1、财政性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2、财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拓展资料:在讨论我国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方向的最适宜领域之前,可先对我国整个社会投资的分类做简要的分析。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投资大体可分为三大类别:1.对竞争性项目的投资竞争性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项目,它是完全受市场调节的盈利性项目,项目建成后提供的产品是“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其价格完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该类项目的范围是根据其产业性质确定,它是竞争性行业在投资领域的表现形态。竞争性行业一般指那些产业发展比较成熟,行业盈利率较高,经济效益决定于市场供求的产业部门。就我国而言,主要包括:一般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餐饮、仓储业;咨询业;金融、保险(商业性部分)以及其他行业等。2.对基础性项目的投资基础性项目的范围也是根据其产业属性来确定的。一般讲,基础性项目是指那些从属于基础产业和部分支柱产业部门的投资项目。基础性项目为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部分具有或主要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即具有公用性、非独占性和不可分割性,其投入资金数量巨大,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回收缓慢,而又关系着国计民生,市场机制在这方面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具体包括:农、林、牧、渔体利。气象等基础设施;能源工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地质普查与勘探;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3.对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公益性项目是指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性产品和服务的项目。这些产品和服务基本上属于“纯公共产品”,市场机制在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上根本不发挥作用。主要包括:国防建设投资;党派、团体等设施的建设;政府、公检司法等政权设施的建设;基础教育、文化、卫生、国家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的建设;城市道路、管网的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等等。

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是什么资金?

8. 什么是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起到很大的作用,因而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应急工程需要招投标吗
1、政府应急工程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为了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包括为了抗击地震、洪水、台风、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抗击非典、禽流感等不可抗力事件需要进行的道路建设、水利设施施工、医疗设备采购等采购活动。这类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形式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2、第二种情形是不属于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但属于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紧急采购。这种采购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3、第三种情形是与第二种情形相同,但是可供选择的供应商没有3家。此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