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业务接管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保险法》第115条的情形时,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保险机构……

2024-05-07 06:53

1. 保险公司的业务接管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保险法》第115条的情形时,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保险机构……

《保险法》第115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
但没看到明文规定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采取业务干预措施!

保险公司的业务接管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保险法》第115条的情形时,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保险机构……

2. 保险公司的业务接管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保险法第115条的情形时,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保险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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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于保险公司破产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问题,所以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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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除可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人身保险业务以外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题干有句话: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而且没有说兼营,只是说可以经营,所以这句话应该是正确的。追问:
突然想到个问题。再请教下。题目说。XXXXX..保险公司除可以经营XXXXX      既然题目说保险公司。就是说这个保险公司也可以指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 当是这种情况下。题目说。又可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那这句话不是错了?回答:
按照一般语法来说这句话是正确的,不知道是在哪里看到的题。
举个例子吧。
我可以吃饭,我可以睡觉,我可以洗澡。
我除了可以吃饭睡觉外,还可以洗澡。
我可以同时吃饭、睡觉和洗澡。

5. 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接管保险公司的规定

一、保险公司的接管,是指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派接管组织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由接管组织负责保险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的监管活动。对保险公司实施接管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监管措施,它与保险公司的整顿不同。保险公司的整顿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纠正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恢复其正常经营状况的一种较温和的措施。整顿组织并不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而是监督该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职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一般不采用接管的方式,只有当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发生信用危机,不接管不足以扭转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才会决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应当指派人员成立接管组织,由该接管组织接替原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行使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接管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接管组织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手续,并协助接管组织清理保险公司的财产、帐目和债权债务。
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其目的不是要强行占有或者强令解散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而是通过接管组织全面掌握和支配保险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恢复该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最终实现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保险业经营秩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只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监管措施,并不改变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在接管期间,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接管而改变。

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接管保险公司的规定

6.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法》第144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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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共同保险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 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我想你上面的应该是判断题,这是再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8. 下列情形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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