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的其他事项

2024-05-05 21:15

1. 福建省民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福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三)省民政厅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对外可称福建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福建省民政厅的其他事项

2. 福建省民政厅的直属单位

1、福建省救助管理总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制定我省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救助管理站的工作;指导全省流浪儿童保护工作;协调跨省、跨地区受助人员接送任务,以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管理全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2、福建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勘界、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并提供利用服务,参与省、县际边界纠纷协调工作,参与出版省行政区域界线图。3、福建省民政学校 省民政学校主要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现已开设空港服务、幼儿教育、商务英语、电脑会计、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社会工作等二十多个中专专业,与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外贸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设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商务英语二个大专专业。省民政干部学校主要以培训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为主,并面向社会开展社会工作者、民政系统特有工种等级考核的培训工作。省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主要面向全校学生及社会开展计算机、英语、幼教、餐旅业等的考核、鉴定工作。4、福建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本省籍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并为休养、康复提供医疗服务。5、福建省老年人活动服务中心为全省老年人提供养老、教学、健身、康复、娱乐等服务。6、福建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全省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和管理工作。7、福建省老龄事业服务中心对全省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老有所为”提供咨询服务,承担老龄事业日常服务工作。8、福建省武夷山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提供服务。9、福建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中心承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10、福建省退伍军人培训中心承担退伍军人的业务、技能培训等任务。11、福建省建宁安置管理站承担接收、安置、救助、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流浪、孤残儿童。12、福建省安溪安置管理站承担接收、安置、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13、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承担接收、安置、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14、福建省建阳安置管理站承担接收、安置、教育社会盲流人员和孤残老人。15、福建省军用饮食供应站保障平时部队的饮食、军供,为部队及复退军人的过往提供服务。16、福建省假肢矫形器产品检验所(1)受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国家标准对假肢矫形器产品及标准件进行检测评估,提供检测数据;(2)参与假肢矫形器标准的起草、制定,以及假肢矫形器产品检验方法的研究。17、福建省民福发展总公司 18、福建省假肢中心 (1)负责假肢、矫形器零部件的科研、生产和销售。(2)为肢残患者提供假肢、矫形器的临床治疗服务。(3)其他康复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4)为省民政厅及其他政府机构提供该领域专业咨询。(5)稳定市场,引领和推动该行业发展。19、福州八一服务社 

3. 福建省民政厅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和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政专题调研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统筹民政信息化建设。2、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3、计划财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部门资金预决算;指导、监督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按规定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4、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承担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驻闽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5、救灾处拟订我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分配及监督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6、社会救助处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标准;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7、优抚处拟订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参战退役人员、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生活补助、医疗补助等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8、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安置政策;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9、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10、区划地名处指导和承办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11、福利慈善处拟订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省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12、社会事务处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受理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执法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13、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方针政策;牵头拟订我省双拥政策和法规;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性双拥共建活动,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组织开展双拥宣传,总结推广双拥工作经验;承担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14、老区事务协调处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办理革命遗址维护、老区认定和来信来访等老区事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孀的优待管理工作;联系省老区建设促进会。15、老区建设发展处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16、人事处(社会工作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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