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5-18 07:37

1.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波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预算外资金的主体,其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的执收部门和缴款机构相分离,即执收部门通知收费和办理相关业务,委托银行定点代收,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现场执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收缴后直接解缴财政专户。第四条 代收定点银行由执收部门建议并经财政部门核定,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代收定点银行应开设收费窗口或到执收单位上门服务,接受现金、转帐等方式缴款;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及时核对有关票款、办理资金划拨、编报资金报表等;为缴款义务人、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第六条 凡实行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的单位,取消收入过渡户,将资金余额划缴财政专户,停止使用以前领购的票据并办理有关核销手续,变更《预算外资金管理鉴定表》。第七条 执收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有关收费、基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缴款通知书》,准确填写收费、基金的编码、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并通知缴费人及时到代收定点银行办理缴款。对逾期不缴的,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缴款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对在清理收费期间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应停止征收或按新的标准收取,并在《预算外资金管理鉴定表》和《缴款通知书》上及时变更。《缴款通知书》不能单独作为单位财务报销凭证。第八条 缴款义务人持《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代收定点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如缴款义务人对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物价部门提出复核请求,并按物价部门复核数缴纳。缴款时,收方一律为财政专户,银行工作人员收下款单,经清点核对无误后,开具收费票据,缴费义务人持收费票据等凭证到执收部门继续办理有关业务。如发生退票,银行要及时通知执收单位或将退票送达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催缴。第九条 对必须现场执收的收费项目,资金不通过单位帐户,执收单位在收到资金三日内或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到代收定点银行直接解缴财政专户。第十条 执收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内容监缴制度和征管资料。执收单位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征免减缓的审批制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内部征管档案必须健全,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收单位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将《缴款通知书》、收费票据及收费有关情况定期报送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缴款通知书》、收费票据及银行资金报表,及时登记台帐。第十一条 代收定点银行和缴款人开户银行不得无故压票、退票,违者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收费、基金通过代收定点银行结算,直接解缴财政专户,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的,由财政专户汇总结算到金库;缴费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实行先收后退,书面申请经权限部门批准,由财政专户退付,如发生技术性、政策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也按此程序办理。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费用由财政专户利息开支。第十三条 执收部门的各项支出,列入单位统一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拨付。第十四条 代收定点银行、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帐工作。代收定点银行要按顺利整理归集《缴款通知书》、票据记帐联、回单等原始凭证,按执收单位及收费项目分类编报资金(日〔旬〕、月、年)报表,并分别送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及时核对代收定点银行定期送来的资金报表;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对代收定点银行报送的有关报表、凭证进行审核、结报和核销,财政预算外总会计及时做好记帐、对帐工作。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其他事项,按照《宁波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规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预算外资金定期结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

2.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环境保护、规划、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六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后评价等程序中,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业主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方可进行建设。
  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3. 宁波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特编写本指南。一、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分类和要素(一)财政政府信息共分二级类目一级分类为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财政信息、综合管理、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共九类,详见《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二级分类为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法规、规章、文件、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计划总结、统计数据、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收费项目、财政预决算、专项经费、征地拆迁、政务信息、办事指南、证件办理、年检审核共二十类,详见《目录》二级分类。(二)要素各类信息的要素见下表。一级类别二级类别信息内容公开类别生成日期发布机构1、信息内容关键词简要描述宁波市政府信息内容。2、公开类别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3、发布机构财政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宁波市财政局。二、财政政府信息获取方式财政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宁波市财政局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信息,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财税局网站、宁波市财政局办事窗口查阅。2、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公开:1、宁波市财政局网站2、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3、宁波市财政局财政法规公告;4、召开新闻发布会;5、其他新闻媒体。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要及时进行纠正。属于公开发布的,要重新公布;属于依申请提供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重新向申请人提供更正后的正确信息。属于主要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和内容要定期进行更新,保证公开信息的时效性。3、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财政部门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1、公开范围财政部门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获取与其相关的会计业务从业资格、契税业务办理等信息(具体参见《目录》证件办理中的办理情况)。2、受理机构财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通信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公交:阳光广场(2路日;15路;19路;206夜;207路;291夜;503路;504路;506路;517路;518路;521路;528路;804路;821路)新街(205夜;206夜;207路;331路;364路;506路)鼓楼(2路;2路日;3路;12路;14路;19路;202通宵;238路;380路;528路;804路;809路;820路)3、答复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本机关按下列情况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宁波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情况予以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变更、改正;(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4、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三、监督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