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2024-05-17 06:50

1. 哪些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状况的变化、甚至破产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除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除佣金以外的信托利益。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总结:信托财产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现金、金融资产、房子、车子乃至公司股权都可以做为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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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2. 信托资产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信托和代理的区别      1、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对自己在执行信托事务中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只是如果受托人没有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对受益人有请求补偿的权利。而代理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承担责任。      2、除信托文件和法律有所限制外,受托人具有为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须的一切权限,委托人、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而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3、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是相互分离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益权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代理所涉及的财产上的所有权与利益不发生分离,都归属于被代理人。      4、信托一经成立,除法定情形及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解除和撤销信托。而且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等原因并不影响信托的存续,受托人死亡的,可以选任新的受托人。而代理关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随时撤销代理,代理关系可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一方的死亡而消灭。

3. 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信托财产一般不能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信托财产的性质是怎样的?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二、信托的特征有哪些?
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4. 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之三:强制执行的禁止
本条虽未直接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本条的第一款,规定的是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其隐含的前提就是,对于信托财产一般情况(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强制执行。一般认为,因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自有的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这样一来,不论是受托人个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都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从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方面来讲,委托人的债权人除了以设定信托有害于债权人为由而请求撤销信托外,对于信托财产不能强制执行,因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已经归受托人所有,而不再是委托人的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只有在受益人破产并且信托之受益权不专属个人的情况下,受益权列为破产财产时,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权对信托财产本身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国家的信托法除了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加以禁止外,还同时规定了对信托财产也不得进行拍卖。比如《日本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除因信托前之理由发生的权利或信托事务处理中发生的权利外,不得强制执行、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或进行拍卖。”《韩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或拍卖。”我国对信托财产拍卖的禁止未加规定。

(二)禁止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四种情形。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和“设立信托前”这一时间要求相联系,债权人一般应是委托人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先在某一财产上设定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后,委托人又将该财产信托出去。比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如果债权人申请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不再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依法执行。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受托人的债权人,但不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而是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所产生债务的债权人。这种债权,一般被认为是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由他人取得的债权。比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我国台湾“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台湾的学者认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还应包括信托财产本身所生的权利和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前者如受托人依信托文件出卖信托财产时,而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信托法对于为实现因出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所生的债权,也应该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这里的税款应该理解为信托财产被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比如将信托的现金存入银行后对所生利息征收的利息税,将信托的房屋出售,在此过程中所要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等。对于这些税款,名义上是受托人应该支付,受托人当然可以用信托财产支付。如果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未按时上缴,国家税务等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是受托人固有财产所生的税款,则不能以信托财产偿付,更不能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包括现行法律和将来实行的法律中所有对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相关第三人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
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是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可以和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以执行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提出执行异议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即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他虽然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是案外人,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他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有一点疑问是,如果信托财产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持有,那么受托人一般已经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如果是对该信托财产执行的案件,受托人一般应是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看来,由受托人的提出执行异议,似乎不可能。

5. 家族信托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吗

好多人都会有疑惑,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家族信托的财产,国家的公信力是否对抗公民的个人意愿。其实,信托财产是因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虽然来源于委托人,由受托人控制,由受益人享受收益,但信托成立生效后,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所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申请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而基于法律规定,如下情况可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负担的税款;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家族信托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吗

6. 信托终止后法院强制执行谁是被执行人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相关知识点
第五十七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第五十八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一、信托财产权是什么?
信托财产权,是指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的总和。信托将信托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加以分割,委托人、受托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人享有收益权。
信托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缩性很大,可作出多种选择,而这种灵活性,这种选择权,都由委托人来运用。这也就是被称为委托人的财产所有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财产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
二、设立信托必要的条件包括什么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7. 只有哪些情况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相关知识点
第一十八条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一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一、遗嘱信托的成立原因和意义是什么?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
遗嘱信托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在死亡后,遗产可以用信托的方式交给受托人管理处分,以确保遗产可以依照委托人生前的规划来运用,使受益人能够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

只有哪些情况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8. 信托终止后,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吗?

信托拥有非常大独立性,委托人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是分离独立的,不再受到委托人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有些人因此认为,对信托财产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即使信托终止以后,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是种误解,满足法定条件时,权利人有权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很大独立性,按照信托法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只有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权利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信托财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信托财产。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如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若受托人没有支付的,维护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应的信托财产,以获得受偿。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如信托房屋买卖产生的印花税、契税等税费,应交而未交的,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现行法律或未来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其它情形,都可以使用该条款。
当信托终止后,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应以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现阶段,法律对权利归属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义务没有限定明确的范围。在实践中,权利归属人只能以其接受的剩余信托财产或其相应的价值为限,承担被执行人的责任。如信托终止后,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获得10万信托财产的,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受益人只需要在10元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当然了,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的,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并变更执行。
因此,信托终止后,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要是存有异议的或不服法院执行决定的,应该及早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信托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设立信托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不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须合法,这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仅要以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该财产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这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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