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有期限吗

2024-05-12 05:20

1. 股权质押有期限吗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可以约定期限。
	《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股权质押有期限吗

2. 股权质押是否有期限

股权质押合同没有具体的质押期限,股权质押是担保物权担保方式,主债权有效的,股权质押就有效。但当事人之间也可以约定。
一、股权质押需要什么资料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
3、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9、出质方须出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二、个人股权质押贷款流程
1、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资料。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注: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4、贷款机构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发放贷款。

3. 股权质押期限多久

股权质押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一、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1、财产质押合同主要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类型、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订立财产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质押合同来自合同,其效力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
(3)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协议越详细,就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二、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2、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股权质押是如何受理的
股权质押的效力如下:
1、对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2、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质物和孳息;
3、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以及质权保全权;
4、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余额返还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股权质押期限多久

4. 股权质押是不是有期限的呢

股权质押有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吗
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PledgeofStock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权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股权质押是不是有期限的

股权质押有期限。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
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转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一、股权融资的四种方式
一、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二、股权交易增值融资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三、股权增资扩股融资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是权益性融资的一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前常用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四、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
二、股权质押贷款要多长时间
股权质押贷款的期限应当是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股权质押合同公证要注意什么
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时应注意:
1、股权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股权质押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2、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是指以股权持有人持有的股票为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是不是有期限的

6. 股权质押期限是多久?

股权质押期限具体多久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与质押权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内容。留置权与质押权都是属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两种类型。正确的区分留置权与质权是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的,也可能避免很多的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纠纷。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二、质押合同是什么
质押合同是质权人与质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质权人将某些财产交质权人占有,并向质权人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权,并在所得价格中优先受偿。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量;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名称、数量、质量和现状。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只有在质押物交给质权人时才生效。同时,律师建议质押合同中明确规定,质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扣除实现质权的费用、债务利息、违约金等额外费用,最终剩余价款应用于抵扣担保债务,以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三、房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房产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严格来讲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抵押权则不一样,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7. 股权质押的期限是多久

股权质押的期限和主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致。
一、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有什么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如下:
1、主合同变更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二、补充协议对之前合同有效吗
补充协议对之前合同有效。
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就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实实际操作上,“补充协议”的效力往往高于主合同。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三、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所谓定金合同,就是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以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的合同,实际上它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虽然是一份从合同,但它也是一份完整的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该条文中规定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可能是合同书,也可能是主合同中的一个合同条款的形式,但这并不是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定金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为生效时间。因此,如果双方仅以口头约定以定金形式作为债务的担保,但是一方已经向对方实际交付了定金,则该定金合同依然生效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股权质押的期限是多久

8. 股权质押一般多长期限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一、公司股权质押手续怎么办理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的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民法典》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3、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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