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限售股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2024-05-06 18:22

1. 营改增后限售股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买卖股票的价差,都要征税。但是限售股,尤其是公司上市之前的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股票,是否按照转让股票,计算价差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下发后对此予以了明确。
(一)营业税相关规定
1.购入股票与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提示: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购入股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股票,征收营业税。
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存款利息收入,都不征收营业税。
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是指购入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所以,购入股票取得股息,只要不转让股票,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股票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如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105-(100-3)=8(元)
2.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在营业税中,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3.原始股东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之前,持有股权,上市之后变成了股票,转让这类股票,是否按照买卖股票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
提示:根据法理,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税务机关应依法征税,纳税人应依法纳税,在是否纳税不清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不纳税,税务 机关应选择不征税。
(二)增值税相关规定
1. 转让限售股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提示:原始股东持有的股权,许多属于限售股。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关于如何确定限售股买入价的规定,实际是明确了转让限售股,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明确应该缴纳营业税。
2.转让股票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示:在营业税时,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应冲减购入股票的价格,实际是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营改增后,没有将持有期间的股息作为价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还是按照上面的例子,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是:105-100=5(元)
3.股息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的法规,尽管目前没有免税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征税的规定,股息收入和转让股权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取得股息收入,只要不转让股票,股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股息收入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与免税不同。不征税,是指不在征税范围,是不需要发文明确的,只要没有征税的依据,就不征税。免税,是指在征税范围,有纳税义务,只不过免除了纳税义务,这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三)营改增后营业税的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应追缴营业税。限售股的营业税问题,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呢?应该是可以的,因为税法规定不明确,才导致转让限售股的纳税人,没有缴纳营业税,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

营改增后限售股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2. 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营改增怎么纳税

  纳税手续编辑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五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3.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是不是从7月1日后开始征增值税

53号公告对限售股条款的执行时间做了如下的规定: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结合上述规定,对于限售股转让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买入价的确认规则从9月1日开始,若5月1日-9月1日已经就该业务交过增值税的,无论买入价是按照实际取得价格还是首次发行价等;全面营改增后这种行为若是没有交过增值税则按照53号公告的规定来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是不是从7月1日后开始征增值税

4. 限售股:送股,转股,派息个税,增值税税基如何确定

一、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限售股持有期间发生送、转股,在计算增值税时如何确定买入价?
例: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B上市公司限售股100万股,首次IPO发行价10元,限售股持有期间发生10送10,A公司将200万股股票全部售出,平均售价12元/股。
问:A公司转让200万股股票,如何确认买入价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执行上述规定需注意:由于送转股后股数增加,股价会自动调整为除权价,因此计算增值税时,股票售价与买价必须按口径执行。在存在送转股的情况下,如果买入价按照IPO发行价10元/股确定,则股票转让价应按复权价24元/股确定,即A公司100万股发行价10元/股,按24元/股卖出,销项税额=100×(24-10)÷(1+6%)×6%=79.25万元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按照实际售价12元/股作为售价,总售价为200万股×12元/股=2400万元,则200万股的买入价应调整为除权价5元/股(100万股买入价10元/股,总买价1000万元),销项税额=(全部售价-全部买入价)÷(1+6%)×6%=(2400-1000)÷(1+6%)×6%=79.25万元
由此可见,只要售价与买价的执行口径一致(复权价或除权价),两者计算结果是一致的。
本例如果10送10后,实际售价仍为10元/股,若买价仍按10元/股确定,意味着股价从10元上涨到20元却不用缴纳增值税,这样理解显然是不对的。
此外,限售股在禁售期内派息,不征增值税,上述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不变。
二、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内发生送转股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某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于2013年3月1日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其中员工李某工作5年,成绩优秀,被授予100万股),授予价格每股20元,股票登记日收盘价格为36元。2014年4月,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3年底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送3股,转增2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30日。2015年11月7日解禁(本批解禁30%),当日收盘价为41元。
问:如何计算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被授权人取得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被授权人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再转让的,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内,发生股本溢价转增股本(转股)的,需要相应调整“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与“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若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送股),还需调整“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
李某2015年11月7日解禁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授予100万股,送转后股数为150万股。
送股在税法中理解为“先分配,再投资”,实际投资成本需追加调整为:100×20+30=2030万元
实际每股投资成本=2030/150=13.5元/股
(2)本批次解禁30%,即150万股×30%=45万股
100万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为36元,150万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调整为:36×100/150=24元/股
本批次解禁公允价=(24+41)/2=32.5元/股
(3)应纳税所得额=(32.5-13.5)×45万股=855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550000/12×45%-13505)×12=3685440元。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上述税款可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

5. 解禁后股票 在增值税上如何处理

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单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在确定买入价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解禁后股票 在增值税上如何处理

6. 解禁后卖出这些股票,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答: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单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在确定买入价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7. 我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如低于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按照什么价值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我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如低于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按照什么价值缴纳增值税?

8. 限售股在解禁前转让收益权需要交增值税吗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