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哪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24-05-16 17:52

1. 证监会对哪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26日通报,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1宗内幕交易案,2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江苏华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其与关联方江阴盛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多笔关联资金交易事项,已披露的2015年半年报关于资金往来金额及资金用途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2015年年报关于资金用途的披露不完整。依据证券法,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宏医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盛龙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况清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2015年11月4日-13日期间,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通过4只私募产品和14只信托计划陆续增持“科恒股份”“大东海A”等4只股票,在持有相关股票累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行为,违法增持金额合计约3766万元。依据证券法,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广东新价值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文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卢冬妮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秦某系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曾祥颖与秦某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祥颖与秦某存在通讯联络,后曾祥颖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高盟新材”12.57万股,共计获利约13.8万元。依据证券法,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曾祥颖违法所得约13.8万元,并处以约41.5万元罚款。
另外,在2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杨泰华、陆茜身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进行证券交易,证监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只要违法违规,早晚会被处理。

证监会对哪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 证监会对哪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操纵市场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1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6月26日(周五)14时51分至14时59分,周晨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大笔、连续申报买入“新农开发”,在涨停价大笔封单锁定“新农开发”价格。2015年6月29日(周一)9时24分至10时36分,周晨将上一交易日买入的“新农开发”股票全部卖出,获利约220.5万元。周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周晨违法所得约220.5万元,并处以约220.5万元罚款。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所)在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展2012年、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中兴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聂捷慧、张学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李尊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做得好。

3. 证监会对什么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

9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对1宗内幕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徐某、冀某峰系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徐骏系徐某的近亲属,来往频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海亮股份,没有违法所得。

罡玉华与冀某峰为夫妻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罡玉华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及冀某帆账户买入海亮股份,没有非法所得。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徐骏处以20万元罚款,责令玉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违法犯罪。

证监会对什么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

4. 证监会对哪些案件作出行了政处罚?

证监会近日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4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4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杨某栋系博汇纸业定向增发及利润分配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安与杨某栋存在见面接触,聊天过程中杨某栋提起博汇纸业可能会增发,后林安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和“刘某”账户买入“博汇纸业”近77.6万股,获利约301万元。林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林安违法所得约301万元,并处以约301万元罚款。
二是黄某嵘系科达股份拟收购多家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胡建东与黄某嵘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胡建东控制使用“胡某淑”等3个账户买入“科达股份”超过84.3万股,没有违法所得。胡建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胡建东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外,新疆证监局处罚了刘小萍内幕交易“新赛股份”案,浙江证监局处罚了胡鸣一内幕交易“钱江生化”案。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李大伟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担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证券营业部经理。从业期间,李大伟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李大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李大伟处以10万元罚款。

5. 证监会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


证监会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

6. 证监会行政处罚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是

证监会行政处罚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是信息披露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要求规定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设定的原则和要求,《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性文件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
例如:
1、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证监会立案后行政处罚时间

法律分析:证监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期限是2年,超过2年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证监会立案后行政处罚时间

8. 中国证监会有哪些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
扩展资料: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
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华网-今年以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