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贸易便利化政策

2024-05-17 17:24

1. 外汇局贸易便利化政策

外汇局贸易便利化政策:1、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校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3、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4、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外汇局贸易便利化政策

2. 企业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必要性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哦!企业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必要xing是: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使诚信企业享受更大便利;二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四是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否开立待核查账户;五是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六是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摘要】
企业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必要性【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哦!企业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必要xing是: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使诚信企业享受更大便利;二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四是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否开立待核查账户;五是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六是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回答】
贸易是自愿的货品或服务交换。贸易也被称为商业。贸易是在一个市里面进行的。zui原始的贸易形式是以物易物,即直接交换货品或服务【回答】

3.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便利化措施

法律分析:1.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一般进出境的海关程序简化制度中,便利措施包括了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等。
2. 货物监管。提出的“创新海关监管、推动贸易便利化”措施,总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分类管理、功能拓展”。[2]
3.检疫检验。主张进口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建议检疫检验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无纸化申报、签证和放行。[4]信息化手段能够提高货物风险信息收集和通报的速度,以及分析和运用的精确度。
4.货物的国际流动。园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也就是说,上海FTZ园区内的企业可以开展国际国内双向贸易。

法律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试验田”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建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将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将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便利化措施

4. 服务贸易实行以什么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

法律分析:
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在明确分工和机制措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5. 贸易便利化的政策

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有关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解读      ↓↓↓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措施。      一、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1.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2.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对于货物贸易收入,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4.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目前外汇局已经取消了辅导期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的要求。同时,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均可实现网上办理。      5.取消特殊退汇登记      货物贸易 A 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6.税务备案电子化      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付汇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企业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银行将凭企业提供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网上查验备案电子信息,企业无需打印纸质税务备案表。      二、资本项目便利化措施      1.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及政府融资平台);(2)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未满一年的自成立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3)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 A 类(如企业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2.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3.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境外放款和外债均可在银行办理注销登记,无需去外管局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沂水县支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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