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有限公司,股东a作为实际经营管理者,导致股东b严重亏损,现b不愿意继续下去要求退股,a没有现金

2024-05-04 07:09

1. 两人有限公司,股东a作为实际经营管理者,导致股东b严重亏损,现b不愿意继续下去要求退股,a没有现金

1,打欠条,找律师。
2,打了后到期不给付的,可以起诉,如果其个人财产不够偿还的,可以执行他在公司的财产,不过循环一轮后,你还是得到了公司的股份有意义吗。
3,建议你同对方协商清算公司,把剩下的财产分分。
4,公司的性质就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你自己不参与经营,导致公司经营不善,你作为公司股东,理应一起承担,别说的自己多委屈。

两人有限公司,股东a作为实际经营管理者,导致股东b严重亏损,现b不愿意继续下去要求退股,a没有现金

2.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就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一、股东之间的协议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股东之间的协议属于民事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类型有:
1、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股东的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于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上述人员,要求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人格不再独立,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包括关联交易等行为,公司独立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确定股东责任时,应慎重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一些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对于在诉讼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绝对地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而只是在个案中相对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至于是否确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3. 股东持有两个公司股份,A公司做决定时,是否需要B公司股东也参与?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A公司持有B公司2%的股权,A可称为B的股东,但是2%不具有支配地位,所以不能称之为B的母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我国财政部在1995年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出于重要性原则的考虑,1996年财政部又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当某一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得也的比率均为10%以下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当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它们的合计数达到或超过10%的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及利润标准时,应重新确定其中一定或几家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以保证合并会计报表能够反映至少90%的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
子公司、母公司是否合并会计报表视情况而定。

股东持有两个公司股份,A公司做决定时,是否需要B公司股东也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