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2024-05-08 07:10

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3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二)政策研究室。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三)法规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承办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负责普法宣传工作。(四)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五)就业促进处(劳动就业局)。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负责就业、失业统计工作。(六)人才流动开发处。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工作;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人员调配事宜;承办中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负责承办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提出国家和省急需并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与协调工作。(七)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对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管理权限负责全省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及外省(市)机构和组织在我省境内开展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省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状况、人力资源交流情况的统计发布。(八)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各部门及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团职及以下)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指导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拟订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订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省学科(专业)带头人等的选拔及服务工作,负责省长特别奖的实施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省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考试工作。(十二)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十三)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承办中省直在哈企业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审核中省直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牵头负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参与省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十四)工资福利处。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人员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负责中省直驻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协调指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省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十五)养老保险处。拟订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及组织鉴定工作;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拟订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监督考核办法;负责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十六)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十七)医疗保险处。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负责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十八)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省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参与非工伤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对基金实施监管;承担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状况统计、信息资源网络化管理;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实施监督;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省属以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二十一)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二十二)技工教育处。拟订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技工院校设立审批事宜;指导技工院校招生、推荐就业、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并监督实施。(二十三)公共就业服务处。指导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就业政策的实施工作并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拟订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省直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工作;负责就业服务信息的管理宣传工作。(二十四)基层工作指导处。拟订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基层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工作及仲裁调解和维权工作;负责基层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培训工作。(二十五)创业指导处。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工作;拟订创业培训计划、创业培训质量监控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创业项目库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协调落实创业后续服务及创业培训师资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创业培训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承担创业促就业的信息建设工作。(二十六)职位管理处。承担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拟订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法规,起草重要文件;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审核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十七)考试录用处。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公务员考试科研课题的研发和项目的实施工作;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承担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地市县乡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为满足我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度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二十八)考核奖惩处。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制度;拟订省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及人员,指导和协调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代表政府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二十九)培训与监督处。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三十)外国专家工作处。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综合性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和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外国专家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介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承担对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三十一)引智项目管理处。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工作;拟订年度引进智力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引智工作经验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引智示范基地(县)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引进智力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三十二)对外合作与对俄工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负责实施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人才智力工作;负责实施年度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智力项目和培训计划。(三十三)信访工作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三十四)人事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纪检监察室。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2.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的职责,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原省劳动就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强化就业服务职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7、加强推动创业职责,强化创业促就业和社会化服务职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步伐。

3.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全省劳动工作的总体规划、基本方针、法规、政策和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订全省劳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制订全省劳动规范实施办法和地方性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四、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建设,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推进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运用经济手段,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制订省内人员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省内就业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省和省际之间区域性劳动力合理流动。五、贯彻执行劳动关系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负责全省劳动监察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和罢工问题;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鉴证;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性调配工作;研究拟订企业职工奖惩法规;参与全省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六、宏观管理全省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制订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制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七、综合管理全省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八、综合管理城镇企业(含个体私营业)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九、综合管理全省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制订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行使国家监察职权;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承办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十、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劳动事业发展预测报告。十一、管理全省劳动领域的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制订全省劳动领域的省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劳动领域省际和国际技术合作、人才交流工作。十二、组织推动全省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十三、指导全省劳动行政部门工作;管理厅直属单位;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十四、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4. 黑龙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5.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法制监察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与其合署)协调相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宏观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课题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内部刊物编辑、汇编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制定全市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就业管理办法;制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制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分配方案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建立并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社区工作指导处制定全市街道 (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及岗位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基层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基层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六)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农民工培训的经费筹集、组织实施、技术支持和质量监控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及“农民工引导员”岗位的开发、工作实施和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团职及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全市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与技术教育处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与开发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制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工勤人员岗位规范、考核考评标准和考核考评办法,指导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定技工院校发展规划,负责技工院校设立申报、初审及招生、就业、教学、师资队伍、学籍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综合指导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并进行宏观管理和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吸引留学人员来哈创业优惠政策及科研项目资助工作;负责全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组织指导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长特别奖人选、市长特别奖人选、市政府特邀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政策补贴、补助、奖励工作;协调管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留学生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和表彰奖励专业技术人员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制定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指导、协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签转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创业指导处制定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和组织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牵头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创业培训质量监控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创业扶植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创业项目库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协调落实创业后续服务及创业师资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创业培训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承担创业促就业信息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市直部门及区、县(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任务;承担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制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备案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特殊工时管理工作;承办在哈企业从市外调配人员事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负责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审核和指导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改革、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指导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托管服务和企业职工档案保管认定工作;负责核准企业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工效挂钩方案;参与市级劳动模范和厂务公开评定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政策及离退休人员退休、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负责中直驻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审核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市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与其合署)制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被征地农民转入城市户籍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未就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和待遇标准;负责参保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生活待遇和增加离退休费审核、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制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制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并组织鉴定工作;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负责监督指导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流动人员退休手续及待遇核定和调整;负责外省市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支付和基金运营;制定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措施,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五)失业保险处制定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预防、调解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制定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提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及失业保险有关其他费用使用意见;制定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处制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制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与服务,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工作;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和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指导对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制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调剂、管理以及待遇项目、给付标准相关政策;制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制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办法; 监督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基金监督处制定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实施监督;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政策;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仲裁机构组织规则;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完善争议仲裁调解员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履行政府主导的调解职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负责指导区、县(市)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工作。  (二十)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处负责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制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核定全市机关正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负责市政府机关科级职务任免的审核备案;负责全市机关直属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资格的审核;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制定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考试录用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完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公务员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二十一) 考核奖惩培训处组织指导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工作;综合管理市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代市政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制定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负责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  (二十二)外国专家工作处(对俄人才流动办公室与其合署,挂外国专家局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备案、审批(地方项目)工作;负责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地方项目及专项资金;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跟踪问效、成果推广及鉴定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和协调政府间有关人才交流合作项目的实施事宜;承担对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承担对俄人才交流推进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人才流动开发处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政策,监督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中省直在哈、市属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调配人员事宜;提出国家和省市急需并应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和接收工作;负责随军家属、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承办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考核、选派和协调工作。  (二十四)综合计划处(研究室与其合署)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局属项目综合规划工作;负责牵头协调、督办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议事协调方面工作;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宏观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及劳动保障方面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调查统计;负责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信访议案处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维稳工作;承办市长热线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负责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  (二十六)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制定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党群工作部负责系统党委政治、思想、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方面的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6.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的职责,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原省劳动就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强化就业服务职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7、加强推动创业职责,强化创业促就业和社会化服务职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步伐。

7. 黑龙江省劳动厅官网

黑龙江省劳动厅官网【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黑龙江省劳动厅官网:http://hrss.hlj.gov.cn/,黑龙江省,简称“黑”,省会哈尔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部,北、东部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西部与内蒙古相邻,南部与吉林省接壤,是中国最北端以及陆地最东端的省级行政区。由于其位于东北亚区域腹地,因此其是亚洲与太平洋地区陆路通往俄罗斯和欧洲大陆的重要通道,是中国沿边开放的重要窗口,现已成为中国对俄罗斯及其他独联体国家开放的前沿。地势大致是西北、北部和东南部高,东北、西南部低,主要由山地、台地、平原和水面构成。黑龙江边境线长2981.26千米。属寒温带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回答】
你好,单位协商裁员,员工要求按生产期间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给预补偿可以吗。在单位工作满15年,五年内退休可以申请赔偿金吗【提问】
亲,可以的【回答】
按那个法条走【提问】
亲,按2022劳动法走。【回答】
按生产期12个月平均工资吗【提问】
亲,是的,辞退员工补偿月平均工资最多补偿12个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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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领导成员

夏立华-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
黄耀辉-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何衍春-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继成-省人社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左志斌-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公务员局局长
肇劲松-省人社厅党组成员、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刘万龙-省人社厅党组成员、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局长
赵志刚-省人社厅总经济师
姚丽英-省人社厅总稽核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