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2024-05-17 09:19

1.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2014年1月15日,成都国腾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院机关批准执行逮捕。证券分析师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并非个案。何某持股市值为3.2亿,国腾电子方面表示,何某的上述相关公司股票走势,闽东电力6.26+0.020.32%涉案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将做好相关事项的持续信息披露工作。在此之前,何某就已经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机关调查。2013年7月18日,国腾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获悉有网络媒体报道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涉嫌重大案件失去人身自由的传闻后,立即进行多方核实,并从何某女士家人处获知,何某女士因个人涉嫌非法经营正在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机关调查,公司目前尚未能与何某女士取得联系 。在这则公告中,国腾电子表示,尽管何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其一直未在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何某被调查的事项与公司无关,尚无法确定是否影响公司股权结构。次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宜昌”上发布有关何某的正式通告称,2013年6月30日,国腾实业集团董事长何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宜昌市公安局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且案件正在侦办之中。公开资料显示,何某出生于1961年,大学本科学历,电子科技大学兼职教授,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何某持有国腾电子控股股东国腾集团51%的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持有国腾集团51%股权,国腾集团持有国腾电子2664万股股份,由此推算,何某持有国腾电子1358.64万股。以国腾电子昨日收盘价23.70元计算,何某持股市值达到3.2亿 元。曾被媒体称为“美女富豪”何某曾被媒体称为“美女富豪”。1994年,时任成都中储公司投资部经理的何某,看中了国内IC卡电话机的巨大市场。很快,何某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的几位技术人员达成协议,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成立,并投资生产了国内第一台IC卡电话机,在邮电部门的认可下,迅速占领了全国市场,国腾一战成名。1999年何某设立了四川省华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出任法人代表。2002年5月,何某设立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国腾实业的前身),并出任法人代表。2003年3月,何某出资1000万元,设立成都国腾微电子有限公司(国腾电子的前身),并出任法人代表。2001年,何某以“何然”之名,首次登上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列第82位,个人资产大约7000万美元,此后成为富豪榜上常客。违规挪用资金并非个案华西证券分析师蒋竞松表示,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并非个案。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在IPO募集资金时出现超募时,有大量资金闲置,在缺乏制约机制下,大股东很可能违规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2013年7月11日,闽东电力便曾发布《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弥补挪用的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成都中豪律师集团岑朗律师表示,目前何某具体涉案数额无法确定,暂时很难断定具体量刑标准。但如果涉案金额巨大,可能会按照最高标准量刑。即使挪用人后期将挪用资金归还,但已构成犯罪行为,还是会被追究。不过在量刑时,通常会酌情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2. 挪用资金罪

只要这个员工能证明公司确实欠他的钱,并且一直没有还清,然后员工坚持认为公司支付给他的就是还款。那么这个员工不应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
因为他之前借款给公司,然后公司还钱给他,当然要走公司账户的(不走公司账户,怎么能说明公司还钱给他了?),这个时候公司给他的款项已经不是公款,而是他自己的钱,怎么花是他的事情。
至于公司还款之后,公司财务怎么做帐的(在财务上是否冲销他对员工的借款),那是公司的问题,和该员工无关。

3. 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精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

4. 挪用资金罪

法律分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5.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一、概念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二、《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挪用公款罪)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

6. 挪用资金罪

  涉嫌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量刑上差不多,相比较而言,挪用资金罪要轻一点点。    我建议你想办法把钱还上,就是借贷也要想办法还上钱,因为,如果你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可不是2万元能解决的问题,损失会远远大于这点钱。工作也丢了,下半辈子都会受影响,以后找工作也没人敢要你了。一生都要背着这个罪名了。    两个罪名的法律规定,你可以看一下。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希望我的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还有不清楚的,你可以通过下面的链接找我。    您的朋友,中国刑事辩护网赵荔律师

7.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注意:一是时间节点三个月;二是数额较大;三是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

8. 挪用资金罪

涉嫌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量刑上差不多,相比较而言,挪用资金罪要轻一点点。
  我建议你想办法把钱还上,就是借贷也要想办法还上钱,因为,如果你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可不是2万元能解决的问题,损失会远远大于这点钱。工作也丢了,下半辈子都会受影响,以后找工作也没人敢要你了。一生都要背着这个罪名了。
  两个罪名的法律规定,你可以看一下。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希望我的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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