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怎么办?

2024-05-11 00:27

1. 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怎么办?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及复印件;
  2、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即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对限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可在调查环节调查核实时,要求纳税人补齐。
  (二)、受理
  “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输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6),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交付纳税人三份,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怎么办?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这里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
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即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验证一下纳税主体的合法性,不是重新办理另一个税务登记。
最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3.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因此,贵公司要每个项目分别到机构所在地(广州)主管地税机关分别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下一个项目不开《外管证》用原来的《外管证》。《外管证》在施工地(惠州)结清税款后,在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广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 什么情况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什么情况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办理要求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7. 请问什么情况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问题:建安企业外出施工要开外管证,去什么地方算是“外埠”?  答: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提示: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就是外出经营,而当地对外来的施工企业称:“外埠施工企业”。

请问什么情况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 什么情况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什么情况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请问什么情况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问题:建安企业外出施工要开外管证,去什么地方算是“外埠”?答: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专案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提示: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就是外出经营,而当地对外来的施工企业称:“外埠施工企业”。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证明在网上查不到。  离开注册地到外地经营都要开这个证明,开了以后,要交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以便他们当地管理,并在当地交税,完工后,再把工程所在地交的税单影印一份交到你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你已在工程所在地交过税了。当然,这个证明也是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外出经营都要开这个证明。
  
  1.是的,分次收款,分次开外经证,开多少金额发票就开多少金额外经证,因为外经证使用有期限,一般半年,而工程收款不能保证刚好可以用掉,所以最好用多少开多少  2.你上星期的开票,没外经证怎么开的出来??上星期开票的应该是已经开过外经证的吧 ,你昨天申请应该是这次的吧,应该不同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因此,贵公司要每个专案分别到机构所在地(广州)主管地税机关分别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下一个专案不开《外管证》用原来的《外管证》。《外管证》在施工地(惠州)结清税款后,在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广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加盖主管税务分局(或所)的公章。  补充:  必须是主管税务分局(或所)的公章
  外出经营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处理  如在外地挂的是自己公司的名称施工,则现在可回当地补开外经证。方法二:不开外经证,在当地开具发票时,将所得税等所有的税种都开具到发票中。但在注册地公司汇总记账时,这个专案可别入账了。否则,注册地的税务局会查你的,这样横麻烦。  如在外地挂靠的是别家的公司名称,直接开具所有的发票给甲方,包括所得税。无需开具外经证。
  成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如果你说的属实,你真是到了最黑税务机关了。  你说的,需要办理一个临时税务登记证,这个我还可以想象,但这个临时税务登记证不会是个体户吧?安什么名字啊?照我的理解,应该是企业的临时税务登记证,那好。企业根本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真有胆开具这张税票,不怕人家笑掉大牙?  中国之大,无奇不有。如果你真被他们这么黑了,纳税人也很无助。我还是说说解决办法吧。  1、四川省地税直属分局给你开具的外管证上面有个联络电话,你打过去,把你的遭遇和他说说,他会帮你协调的。因为大家做了这么多事情,无非是为了自己当地的税收。四川省地税直属分局不会任由你在外面缴纳税款的。这个办法很好,都不得罪,让他们鬼打鬼吧。  2、如果1办法不奏效,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12366的答复很权威的,他也可以帮你协调这个事情。  3、在工程施工当地应当缴纳哪些税?一般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等,但有很多特殊情况和当地的规定,你可以在外管证的联络电话中一并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如果还有不明白之处,直接线上hi我。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需哪些资料  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票据遗失,必须向开票单位申请出具证明。证明有两种方式:  1、由开票单位复制财务记账联,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受票方可以做报销凭证。  2、另纸写明:开票单位、受票单位、开票日期、票据名称、编号、交易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票据专案。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pan.baidu./s/1c2dZyN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