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求详细解答,明天要讲的~~

2024-05-19 08:46

1. 票据法~~求详细解答,明天要讲的~~

此题出得不是太好,未经法院审判是无法确定票据权利归属的。但经法院审判后,刘某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此题加个审判前或审判后的前提,个人感觉就好多了。
所以:
1.如果定义在审判前答案应该是B。因为刘某在拾得票据至原持票人提起的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结束或判决前,刘某具有绝对的票据权利。该票如果无人提起公示催告或诉讼,刘某转让或到期得到票款都没有问题。在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结束或判决后,原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刘某此时才会丧失票据权利。
2.如果定义在审判结果,答案应该是A。按照老师的思维,应该定义在审判结果吧,作个青天大老爷,选A作为标准答案的可能性最高,就选A吧。道理: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刘某虽拾得票据,但没有支付对价,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结合公示催告,原持票人只要出具证据证明自己是支付了对价的合法持票人,不管刘某还不还票据,都不会影响原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除权判决后果,原票据作废),一切就这么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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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票据法案例

(6)假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付后,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说明理由。

3. 票据法案例

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法》第4条)
B不是55000这张票据的持票人,所以无权要求A承担票据责任。
2.对于40000这张票据,B是合法持票人,所以有权。
但A可以“A与B之间只有38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只承担38000元。即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依据:《票据法》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条的“约定义务”本案例中应该这样理解:B没有履行2000元的义务,所以这2000元B不该得,A据此抗辩,不承担这2000元的支付义务。)
3.有权。但此时权利来源不是《票据法》,而是民法。
 《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支付是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4.有权。票据形式无效并不影响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但此管理办法的性质是管理性,而非强制性。违反该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对票据的效力发生影响。

如果对以上解释还有疑问的,欢迎继续问哈。

票据法案例

4. 票据法案例

1、丁对戊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戊是善意取得的票据,因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丁明知“丙从乙处偷走票据,并伪造乙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自己”,故应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丁向戊承担了票据责任,那么他不能向甲,乙行使再追索权。因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如有帮助,请采纳!

5. 请教票据法案例一题,感觉很难

1、C银行是否具有票据权利?  c银行不具有票据权利 主要是背书不连续
2、C银行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利益?不能向上述甲、乙、A银行几个当事人主张因为票据法规定 债务人付款 全体债务人解除责任 本案中A银行根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已经支付了款所以全体债务人解除责任  然而c银行可以向乙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主要已经是票据无效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3、可否申请撤消除权判决? 不可以  主要是法院在公告期间c银行没有申报权利

请教票据法案例一题,感觉很难

6. 关于票据法的几道练习题,请高手帮忙

1.d
2.c
3.a
4.c
5.a
6.c
7.d

7. 票据法 案例

1、属相对抗辩,如上所说,票据已经由银行承兑,丙是票据除当事人外的合法持有人,拒付理由不成立。如果票据仍然由甲持有,甲乙为票据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是否履行票据义务而确定票据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以上事由,应乙抗辩事由,银行可以拒绝对甲支付货款。 2、票据承兑通俗来讲是指票据合法持有人向票据付款方提示在某个时间某种方式等进行承兑,给予付款方付款准备的时间。丙为票据合法持有人,银行拒付票据货款,可以向其前手和票据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希望帮到你

票据法 案例

8. 票据法高手帮一下~~~

1、您的理解有一点偏差。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付款,则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而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同时,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无权主张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