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2024-05-10 14:03

1. 现行刑法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行刑法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2. 我国刑法对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的处罚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刑法中如何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中如何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

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是共犯吗?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会判得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是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什么标准下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才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6.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必须是未经国家相关机构的批准,不一定具备发行股票、公司或者企业债券的条件,仍然擅自发行股票、公司或者企业债券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发行行为需要多次发行或者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才可能认定该罪。

7.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司法适用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成立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为前提。由于发行证券的种类不同,依法批准的主管部门也有所区别:1.发行股票。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票的公开发行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发行公司债券。《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3.发行企业债券。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公开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现为国家发改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根本未向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行为人虽然提出申请,但因不符合发行条件而未得到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行为人虽然提出申请,但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尚未正式批准;虽有批准文件,但批准机关不是法定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而是其他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虽有批准文件,但该文件系行为人自行伪造、变造;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原作出的批准决定并通知行为人后,行为人仍继续发行;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超过批准的限额发行;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实际发行的证券种类与批准发行的证券种类不符;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在证券发行的法定有效期后仍继续发行。
二、擅自发行的认定
从发行方式上看,证券发行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而非公开发行是指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其中,特定对象包括:专业机构投资者(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司的利益关联人(如股东、关系公司)、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等。同时,《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基于以上表述,可以推定:1.只要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等公开募集形式发行证券的,不论是针对特定对象还是不特定对象,不论对象人数累计是否超过200人,均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2.只要发行证券的对象累计超过200人,不论其采取何种募集形式,发行对象是否特定,均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而非公开发行证券,除《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外,尚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须经核准。由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擅自发行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构成要件,且前者是后者的充分条件,因此,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或者上市公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即属本罪意义上的擅自发行。
三、擅自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认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形式。同时,该条还明确,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之相应,《证券法》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可见,基金与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同属证券范畴。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司法适用

8.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