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门诊慢病报销政策

2024-05-01 05:50

1. 陕西省门诊慢病报销政策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保障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其就医,2008年度省级门诊慢性病基金支付部分实行慢病卡划卡结算,同时增加了慢病门诊补助金额,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被定为门诊慢性病就诊医疗定点医院,现将有关申报慢性病的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慢性病病种:      1、原发性高血压A, 原发性高血压B;      2、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3、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A,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B;      4、脑栓塞后遗症A,脑栓塞后遗症B;      5、脑出血后遗症A,脑出血后遗症B ;      6、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7、风心病;      8、糖尿病A,糖尿病B;      9、肝硬化(失代偿期);      10、慢性阻塞性肺病;      11、精神分裂症;      12、系统性红斑狼疮;      13、帕金森病;      14、恶性肿瘤.      二、申报门诊慢性病-精神分裂症的条件:      1、有明确精神分裂症病史;      2、有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病历;      3、病情迁延不愈三年以上.      三、申报门诊慢性病-精神分裂症应提供的资料:      1、住院病历首页;      2、入院(住院)记录;      3、出院记录;      4、与申报病种有关的化验、检查报告单;      四、申报程序:      1、申请者到本人所属单位医保专干处填写”慢性病申请鉴定表’;      2、将慢性病相关资料交医保专干上报省医保中心;      3、申报时间:每年3、6、9、12月份集中上报省医保中心申核;      4、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      5、被认定为门诊慢性病者由省医保中心发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每两年需重新申报确定.      五、门诊慢性病-精神分裂症报销标准:      1、年度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标准医疗费用为650元;      2、年精神分裂症医疗费用一年限额为2400元, 月限额200元;      3、年度慢性病-精神分裂症就诊的医疗费用达到650元的起付标准,由本人填写《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报省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加盖年度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专用章后,并发放门诊慢病卡,方可在本人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结算:70%由门诊慢病卡支付, 30%个人负担.      六、省医保慢性病就诊程序:      持门诊专用病历→挂号→就诊→医保办审核盖章→缴费(划价、刷卡)→检查、治疗、取药→门诊费用累计至650元→报省医保中心审核→盖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标准专用章→持专用病历及治疗计划表→交定点医疗机构挂帐结算.

陕西省门诊慢病报销政策

2. 西安市慢性病报销

  慢性病报销须知   一、慢性病报销所需材料   A、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助需携以下材料:   1、住院病例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   2、病历及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复印件;   3、相关的检查及化验单的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两张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注:①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以上资料为二级以上医院近两年的材料。   ③新申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份,由分部医保经办人统一报送,其他月份不受理申请业务。   ④以上材料概不退还,请报送复印件,审核结果于次月20日后查询。   ⑤慢性病未通过资料只保存当年,逾期不办理的当放弃对待,资料概不退还。    B、被审批后注意事项:   1、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请及时续报。   2、日常患者应到市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诊或购药,患者保留当年相关发票处方检查化验等相关资料,年底交由中心专管员统一到市医保办理相关手续。    C、慢性病病种范围: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4、脑血管病恢复期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8、恶性肿瘤晚期   9、精神疾病   10、红斑狼疮    D、补助标准:   慢性病补助金额=(当年门诊有效发票总额—850元起伏线)×70%   注:慢性病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被审批病种的最高下限额   冠心病2000    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2000      肺心病3000     脑血管病恢复期2500    慢性肾小球炎及肾病综合症2000   高血压期2100      高血压期2500      肝硬化失代偿期3000      恶性肿瘤晚期4000      精神疾病2500      红斑狼疮2500   帕金森综合2500    二、住院报销所需材料   1、 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2、 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   3、 费用分解单。   4、 住院费收据。   5、 医院级别证明。   6、 住院次数。   7、 单位介绍信。   8、 诊断证明。   9、 在本地住院的需提供医院医保办的证明(证明在医院自费的情况)及本人的情况说明。   10、医保专用病历。   *递交材料之日起四个月后查询。

3. 西安慢性的病报销政策

法律分析:自2021年1月1日起,慢性病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将实现直接结算。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慢性病用药处方后,持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或社保卡(城乡居民可直接持本人身份证),到首批150家门诊慢性病直接结算药店(后附具体药店名单)购药,即可享受直接结算,无需垫付、无需提交资料报销。
慢性病药店执业药师检验慢性病人员门诊处方,并通过医保系统查看患者近3个月内慢性病就医记录,严格按品种、数量、剂量发药,严禁串换药品。并于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提交结算数据,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拨付,并将药品进销存等数据报送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用于智能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西安慢性的病报销政策

4. 西安慢性疾病报销政策

法律分析:自2021年1月1日起,慢性病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将实现直接结算。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慢性病用药处方后,持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或社保卡(城乡居民可直接持本人身份证),到首批150家门诊慢性病直接结算药店(后附具体药店名单)购药,即可享受直接结算,无需垫付、无需提交资料报销。慢性病药店执业药师检验慢性病人员门诊处方,并通过医保系统查看患者近3个月内慢性病就医记录,严格按品种、数量、剂量发药,严禁串换药品。并于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提交结算数据,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拨付,并将药品进销存等数据报送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用于智能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5. 西安慢病买药报销最新政策

2022年慢病买药报销最新政策如下: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2、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西安慢病买药报销最新政策

6. 西安慢性疾病报销政策

一、适用范围  参加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二、病种范围及费用限额  西安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共计44种三、资格认定  1、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认定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初次资格认定,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办理。  (1)认定范围  2021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直接在该院申请慢性病资格;  2021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可直接使用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或备案表及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在该院申请慢性病资格。  (2)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患有病种范围内的慢性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时,在该医保办领取并填写《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由2名相关专业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不少于1名)根据《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签名,医保办对鉴定信息进行确定,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认定  (1)认定范围  2021年1月1日之前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申请慢性病资格的;  使用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资料申请慢性病资格的;  使用门诊病历申请慢性病资格的: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阿尔茨海默病五个病种,患者如果无住院资料可提供近三年三次以上门诊(抢救)病历复印件、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原件)及需要持续用药治疗的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复审病种需在慢性病待遇享受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申请。

7. 西安2022年慢性的病报销政策

慢性疾病补助报销比例: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是: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2、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3、二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400元;4、患有2种或2种以上慢性病没人每年起付限额增加200元。慢性病全称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是特指某种疾病,而是对一类起病隐匿,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缺乏确切的传染性生物病因证据,病因复杂,且有些尚未完全被确认的疾病的概括性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西安2022年慢性的病报销政策

8. 西安2022年慢性的病报销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包括情况1.2021年1月1日之前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申请慢性病资格的;2.使用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资料申请慢性病资格的;3.使用门诊病历申请慢性病资格的: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阿尔兹海默症五个病种,患者如果无住院资料可提供近三年三次以上门诊(抢救)病历复印件、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原件)及需要持续用药治疗的证明材料进行申请。4.复审病种需在慢性病待遇享受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申请,认定通过后待遇享受期为2年。政策过渡阶段,已经统一将复审病种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二)复审病种包括: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癫痫、紫癜性肾炎、硬皮病、视神经萎缩、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巨趾症、慢性活动性肝炎、多耐药肺结核、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三)办理流程参保人员持申请资料(见附件3)并填写《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经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或社区(城乡居民),提交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