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09 01:46

1.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第三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
  (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
  (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
  (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第六条 投资单位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合格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报送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投资单位报送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统一编入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档案,据此建立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关系。
  下级财政机关每半年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报送一次“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七条 投资单位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也可以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
  属于国家指令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应收外汇帐款、应收回国内的国外资产、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等不得用于境外投资,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除外。第八条 投资单位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位(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文件副本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制度,并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考核监督。
  投资单位对其所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投资单位需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应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等重要财务事项报告主管财政机关。第十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以及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等事项,应当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对经批准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风险性业务以及对外长期投资等事项,要合理确定经营限额并实行授权经营,必要时应建立审批制度。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 境外投资财务财政部下发办法有哪些内容?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财政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分别界定了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二是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要求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强调履行决策职责的书面纪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违规决策和盲目决策等问题。
三是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对资金管控、成本费用控制、股利分配、外汇业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资料保存等财务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以利于增强事中约束。
四是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采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同时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托现有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送系统建立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分析监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要求国有企业以集团为单位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以利于加强追踪问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内部优化配置资源和相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行为的重要依据。

3.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一、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
(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
(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
(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
(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
(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
(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集团实际的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集团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三)汇总形成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
(四)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工作,汇总形成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所监管企业,由该部门和事业单位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一)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汇总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情况,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我们国家不仅积极的在国内进行一些投资业务,从而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也在积极的开展境外投资,对于境外投资,需要设立一定的管理办法,加以约束,从而更好的保护国内的公司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在这个规定内容当中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以及保护的具体措施。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

4.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一、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
(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
(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
(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
(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
(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
(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集团实际的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集团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三)汇总形成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
(四)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工作,汇总形成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所监管企业,由该部门和事业单位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一)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汇总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情况,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我们国家不仅积极的在国内进行一些投资业务,从而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也在积极的开展境外投资,对于境外投资,需要设立一定的管理办法,加以约束,从而更好的保护国内的公司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在这个规定内容当中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以及保护的具体措施。

5. 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原则是什么

企业境外投资是贯穿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境外投资缓解了国内资源压力,扩大了企业国际竞争力,巩固了中国国际经济地位,但是企业在境外投资不是随心所欲的,境外投资要符合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原则,在规章制度下进行境外投资,这是保护我国企业权益的重要途径。对外投资有助于我国企业的规范发展,在国际舞台上遵从规范才能更好的保护我国企业利益不受损失。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需要做到政府引导。理性投资,防范风险。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分别界定了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二是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要求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强调履行决策职责的书面纪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违规决策和盲目决策等问题。三是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对资金管控、成本费用控制、股利分配、外汇业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资料保存等财务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以利于增强事中约束。四是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采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同时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托现有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送系统建立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分析监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要求国有企业以集团为单位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以利于加强追踪问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内部优化配置资源和相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行为的重要依据。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原则遵循“分级负责、权责对等、自主决策、放管结合”原则,企业应重塑财资中心,实现“价值创造型”司库管理,全面系统强化合规管理等。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管理闭环就是加强对境外企业的监督与评价,从价值管理的角度,结合境外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业务范围,建立差异化的监督评价标准体系,强化执行力。该监督评价体系是以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为脉络,确定投资决策、并购整合、投资退出等关键环节活动清单;同时,确定“评价级别标准”,针对每一项任务,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角度进行定义:定性标准从职能的完备程度、流程的标准化程度、财务业务的一体化程度、流程的自动化程度等角度进行描述;定量标准是达到定性标准后的可量化效果,以体现定量和定性的结合、企业管理需求和世界领先实践的结合。通过定期运用评价工具,以及持续的统计分析、风险管理、审计监察、绩效评价,明确公司提升、改进方向,加强境外公司运营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绩效管理,提升分析和决策支持职能,充分发挥“价值引领”的作用,促进全球一体化运营管控体系的落地。从管理职责、管理机制、财务管理、监督、以及完善评价体制五个方面对企业对外投资进行明确规定,该办法出台以来,期待效益与预期作用仍有差距,其主要原因在于前期投资评估不充分,缺乏有效制约监督。在国际舞台上,想要取得优异成绩,就必须要严格把关,从自身做起,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保障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符合标准。这样才能加快进步。

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原则是什么

6. 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原则是什么?

企业境外投资是贯穿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境外投资缓解了国内资源压力,扩大了企业国际竞争力,巩固了中国国际经济地位,但是企业在境外投资不是随心所欲的,境外投资要符合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原则,在规章制度下进行境外投资,这是保护我国企业权益的重要途径。
对外投资有助于我国企业的规范发展,在国际舞台上遵从规范才能更好的保护我国企业利益不受损失。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需要做到政府引导。理性投资,防范风险。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分别界定了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二是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要求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强调履行决策职责的书面纪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违规决策和盲目决策等问题。
三是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对资金管控、成本费用控制、股利分配、外汇业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资料保存等财务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以利于增强事中约束。
四是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采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同时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托现有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送系统建立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分析监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要求国有企业以集团为单位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以利于加强追踪问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内部优化配置资源和相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行为的重要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原则遵循“分级负责、权责对等、自主决策、放管结合”原则,企业应重塑财资中心,实现“价值创造型”司库管理,全面系统强化合规管理等。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管理闭环就是加强对境外企业的监督与评价,从价值管理的角度,结合境外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业务范围,建立差异化的监督评价标准体系,强化执行力。该监督评价体系是以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为脉络,确定投资决策、并购整合、投资退出等关键环节活动清单;同时,确定“评价级别标准”,针对每一项任务,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角度进行定义:定性标准从职能的完备程度、流程的标准化程度、财务业务的一体化程度、流程的自动化程度等角度进行描述;定量标准是达到定性标准后的可量化效果,以体现定量和定性的结合、企业管理需求和世界领先实践的结合。
通过定期运用评价工具,以及持续的统计分析、风险管理、审计监察、绩效评价,明确公司提升、改进方向,加强境外公司运营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绩效管理,提升分析和决策支持职能,充分发挥“价值引领”的作用,促进全球一体化运营管控体系的落地。
从管理职责、管理机制、财务管理、监督、以及完善评价体制五个方面对企业对外投资进行明确规定,该办法出台以来,期待效益与预期作用仍有差距,其主要原因在于前期投资评估不充分,缺乏有效制约监督。在国际舞台上,想要取得优异成绩,就必须要严格把关,从自身做起,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保障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符合标准。这样才能加快进步。

7.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同步废止。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主要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
近年来,随着境内企业国际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资方式也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
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新办法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改进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从而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总结: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由以上三点所构成。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8.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中新网12月26日消息,国家发改委网站今日公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将被中止或停止开展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办法》明确,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 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 检查;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办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 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相关规定,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办法》还规定,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办法》规定,境外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

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停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