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

2024-05-06 03:53

1. 青岛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

青岛工伤工资待遇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他项目的赔偿金额以双方协商为准。
一、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实践中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视不同情况来定:
1、工伤不是很严重,只有几天。
如果工伤是这种情况,工伤医疗费用需要医院开证明,然后拿到企业的相关部门报销,同意后100%的报销。同时,这期间的伙食费是以该企业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补偿。当然这期间的请假不能计入旷工。
2、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这种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严格上讲,应该是在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
3、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青岛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

2. 青岛市工伤保险金额如何分布

青岛工伤保险企业按照各企业的经营范围,工作人员从事该工作的风险程度分类,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适用的工伤缴费基准费率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二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3. 青岛企业工伤保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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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回答的很详细,但不是青岛地区的,青岛的如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9%,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农村户口个人部分不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有0.5%、1%、1.6%三种情况,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不交钱。;总的缴费比例是:单位32.5%-33.6%,个人11%。公积金缴费比例:一般是5%、10%,最高不超过12%。青岛2011年的最低缴费基数是1427元,此数字计算方法为:青岛市2010年社平工资*60%。最高缴费基数为7137,计算方法为:青岛市2010年社平工资*300%.社保和公积金超出最高缴费基数及最高缴费比例的部分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青岛企业工伤保险比例

4. 青岛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时间】: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对象】: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员及工亡职员【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资金来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调整: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76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66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56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46元。生活护理费调整:调整基数: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557元;调整比例:50%40%30%;调整后金额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779元,即3557X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423元,即3557X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67元,即3557X30%。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它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孤儿: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工伤保险待遇咨询专区
一、2014年青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已经出台了吗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什么时候发放【回复】:2014年青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已经出台,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2014年7月底前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二、听说今年护理费标准上调了是吗上调之后为多少【回复】:是的,2014年青岛一至四级工伤职员生活护理费标准上调,其计算基数调整为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557元。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标准为177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142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1067元。
三、刘先生不幸因公身亡,留下一个年幼的小孩。听说今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上调了是吗上调多少【回复】:是的,2014年青岛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上调,其它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儿再增加20元。因此刘先生小孩属于孤儿可以每月多领取100元。

5. 青岛地区工伤自费由谁承担

在青岛市,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实行谁同意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即:
1、医疗机构未经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擅自适用的,由医疗机构负担;
2、经用人单位合同工伤职工同意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经工伤职工同意,但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支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青人社发[2013]47号 
第六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的,可以直接到本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诊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由诊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评价,填写工伤康复确认申请表和工伤康复效果评估、治疗计划表,并分别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备案所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承担。

青岛地区工伤自费由谁承担

6. 青岛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 青岛工伤保险待遇有差别吗

是有差别的;劳动者受伤,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受伤前的平均工资和劳动者的伤残等级来进行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青岛工伤保险待遇有差别吗

8. 青岛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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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回答的很详细,但不是青岛地区的,青岛的如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9%,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农村户口个人部分不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有0.5%、1%、1.6%三种情况,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不交钱。;总的缴费比例是:单位32.5%-33.6%,个人11%。公积金缴费比例:一般是5%、10%,最高不超过12%。青岛2011年的最低缴费基数是1427元,此数字计算方法为:青岛市2010年社平工资*60%。最高缴费基数为7137,计算方法为:青岛市2010年社平工资*300%.社保和公积金超出最高缴费基数及最高缴费比例的部分要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