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24-05-13 17:02

1.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账、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相关的铁路设备、设施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小组应按调查组组长的要求,及时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并研究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所有成员签认。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事故报告中分别进行表述,报组织调查的机关审议、裁定。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第四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概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根据事故报告,制作《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后,送达相关单位。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相撞事故为较大事故)的档案材料,应报铁道部备案(3份)。第四十四条 铁道部发现安全监管办对事故认定不准确时,应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另行组织调查。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调查信息。第四十六条 调查事故应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设备和装备包括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第四十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第四十八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于7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按规定报送《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并存档。

3.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怎样的?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1、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2、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3、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4、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3、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4、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
第五章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
1、事故责任判定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2、事故损失认定
事故相关单位要如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
第七章罚则
1、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监管办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由铁道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或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由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怎样的?

4.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附件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本规则所规定的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5.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介绍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介绍

6.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附件2:《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列车”: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50条的规定“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包括临时旅客列车)、混合列车。“其他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列车。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算列车事故。列车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的事故,算调车事故。军用列车、行包专列、回送空客车车底除有特殊通知外,一律按其他列车算。通勤列车按客运列车算。调车机车进入区间(跟踪、越出站界调车除外),发生事故时算列车事故。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其他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均算客运列车事故。2.“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以下同)、动车、重型轨道车互相间或与设备(如车库、站台、车挡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破损。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算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3.“脱轨”:系指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由于车辆脱轨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4.“繁忙干线”:系指京哈(含京秦)、京沪、京广、京九(含广深)、陇海、浙赣(含沪杭)线。“干线”:系指滨洲、滨北、齐北、绥佳、牡佳、滨绥、长图、沈吉、沈大、沈丹、平齐、长白、通让、大郑、京包、丰沙、京通、京承、京原、大秦、石太、石德、北同蒲、南同蒲、侯月、集二、胶济、蓝烟、兖石、兖菏、新菏、阜淮、淮南、宁芜、皖赣、杭甬、宣杭、鹰厦、外福、锦承、新焦、太焦、焦柳、孟宝、宝成、武九、湘黔、湘桂、黎湛、南昆、黔桂、阳安、汉丹、襄渝、成渝、川黔、贵昆、成昆、宝中、包兰、干武、兰青、兰新、南疆线。“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干线以外的线路。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在连接多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行车事故时,按高等级线路列算。全路大范围调整列车运行图时,相应调整线路等级分类。5.“直接经济损失”:系指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损失费用及事故救援、伤亡人员(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处理费用。设备报废时,按报废设备帐面价值减除折旧及残值计算;破损的设备按修复费用计算。6.“整备作业”:系指机车、车辆在段管线或站管线上进行给油、给煤、给水、补砂、清扫、检查等而调移的作业。7.“人员死亡或重伤”:系指在发生事故时履行铁路运输职务或服务的现场人员,持有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员(包括旅客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不包括救援人员)的伤亡。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发生变化,亦相应改变事故等级。“重伤”: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铁道部关于重伤范围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由安监部门认定。8.“行车中断”: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实际恢复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止。恢复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以事故现场实际的开通时间为准。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线路修复后如需进行试运转的,以试运转完了的时间作为线路开通的时间。如试运转后不能通车需要继续整修时,以线路实际达到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时为线路开通的时间。破损的机车、车辆没有移开线路而影响行车时,不能作为线路开通。电气化区段,用救援吊车进行救援起复,必须拆装接触网时,按实际中断行车时间,扣除90分钟确定事故性质。如接触网没有送电,改由蒸汽、内燃机车牵引运行时,不扣除90分钟。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算。9.“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超过图定的停车时间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10.“安全成绩”:系指铁路局连续无(责任)行车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天数;铁路分局连续无(责任)行车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天数。11.“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面积达到5平方米及以上)、影响使用(失去基本功能),或发生货物、行包烧毁。12.“列车发生爆炸”:系指由于爆炸造成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13.“客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中途甩下(不包括始发站和终点站)。发生火灾爆炸,如车辆损坏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而又没有人员伤亡、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未满2小时而中途摘车时,列一般事故。14.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的后果,包括本列或与其冲突的列车、机车、车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15.一次造成两项以上事故时,按最严重的算一件。设备每发生故障一次,不论影响几列列车只算一件。16.“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技规》249、279、287条的情况下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施工作业车辆。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会的列车。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亦算。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17.“占用线”:系指停有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即算(按《技规》265条规定办理的列车除外)。18.“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一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的一段线路;(3)通过列车时,为该列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的一段线路。“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路外其他交通车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越出警冲标;(4)违反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接入停车或通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以及发出的列车起动均算。设有进路信号机的车站,分段接发列车时,按分段列算。如果每段都发生问题,每段都算险性事故。如果一次准备的全通路,算一个进路,发生险性事故,算一件。凡由于信号联锁条件错误或有关人员违章作业,致使信号错误升级显示进行信号或强行开放进行信号,造成耽误列车或列车已按错误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虽未造成后果,均算险性事故。在站内施工维修的线路上,施工的机械、小车及路料未及时撤出线路被列车刮上、碰上或轧上,列险性事故。未刮上、碰上或轧上而造成列车停车时,列一般事故A16项。1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系指未和邻站、线路所、车场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的区间和列车运行的区间不一致。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客运列车,错办闭塞的区间虽与列车的运行区间一致,亦按本项论。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越出站界调车时,按本项论。2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系指列车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固定信号显示的停车信号;停车列车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轧上线路脱轨器(系指用于接发列车起隔开作用的脱轨器)时亦算。双线区间反方向运行,列车冒进站界标,列险性事故。在制动距离内信号自动关闭或临时灭灯,在进路联锁条件不解锁的情况下,列车冒进信号时,列一般事故B6项或B7项。在制动距离内,由于误碰、错办或维修设备,致使临时变更信号显示、信号关闭或临时灭灯,造成列车冒进信号时,不论联锁条件是否解锁,均列险性事故。2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以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界,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溜入站内。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车辆溜往正线越过警冲标,亦按本项论。其他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走时,按产生的后果认定。22.“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系指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在轨面或地面。列车中的机车、车辆及动车,由始发站开出后,在运行、中途站停留发生或发现即算。23.“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刮上、碰上或轧上即算。“路料”:系指钢轨、轨枕、道口铺面板等。“施工机械”:系指起道机、弯轨器、撞轨器、轨缝调整器、拨道器等。24.“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出段或由固定停放地点开出后,发生断轴即算。列车中的车辆在运行、停留或始发、到达检查时发生或发现断轴即算。“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2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2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凡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致使行车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均按本项事故论。责任的划分:货物装载加固不良或篷布苫盖捆绑不良,列装车站责任;货检站未按规定检查处理时,列货检站责任;运转车长未按规定检查发现时,列运转车长责任。27.“挤道岔”:系指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28.“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系指(1)因办理不及时或忘办、错办信号使列车在站外或站内停车时;(2)禁止同时接车的车站或不准同时接入站内的列车,误使两列车均在站外停车时;(3)接发列车人员未及时或错误显示手信号,使列车停车时。29.“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系指与邻站已办妥闭塞手续,但由于未交、错交、未拿、错拿、漏填、错填行车凭证;自动、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发车或耽误列车。行车凭证交与司机或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手信号后(车站直接发车时为发车人员显示手信号后),发现行车凭证错误,亦为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填写的行车凭证,错填、漏填电话记录号码、日期、车次、区间、地点时,列行车事故,其他项目漏填、错填时,不列行车事故。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列车起动后发觉停车未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时,列一般事故。如果越过信号机显示的停车信号或警冲标时,算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的险性事故。责任的划分: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停车列车起动,主要责任是司机;司机发现未发车,责任是车站。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主要责任是司机;司机发现及时停车,责任是车站。车站发现错误进行纠正,未耽误列车,不列事故。30.“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脱轨器”系指固定脱轨器及移动脱轨器。“防护信号”系指防护施工、装卸及车辆检修作业的固定信号或移动信号。机车、车辆碰上、轧上脱轨器或防护信号即算。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碰上车钩即算。31.“列车分离”:包括车钩缓冲装置的破损。断钩责任的划分:新痕(司机违反操纵的有关规定)为机务;旧痕或过限为车辆(机车煤水车车钩为机务);超标的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为制造单位。编组始发列车或甩挂作业后未确认连结状态,或因车钩作用不良而发生车钩分离按本项论。2号车钩确属强度不够,发生破损分离时,不列行车事故。32.“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系指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方法造成机车、车辆等行车设备损坏而耽误列车。33.“机车故障耽误列车”:系指机车出段(包括折返段)后,因故障(包括补机或回送机车)而耽误列车。在站内处理机车故障,自列车到站停车时间起至修复通知车站时间止,不超过30分钟时,不按耽误列车论,不列事故。但每一机车交路区段只准一次。因机车故障在机务段、折返段(点)所在地更换机车,不耽误列车,不列事故。调车机车在车站发生故障,不列事故。34.“车辆故障耽误列车”:客运列车在中途站(包括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甩车,不论是否耽误列车,均算责任单位事故。下列情况不列事故:(1)列车在规定进行列检作业的车站,处理车辆故障、燃轴;(2)在车站上处理软管故障或调车作业拉断软管;(3)因车辆故障在没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甩车,不超过图定的停站时间。同一车辆在区间或车站连续发生燃轴时,只算一件。如经过列检人员处理后或列检人员未作处理而编入另一列车,该车再发生燃轴,则另算一件。一个列车在同一区间或车站有两辆以上发生燃轴或其他故障时,按其中最严重的算一件。另一辆在另一区间或车站又发生燃轴或其他故障时,则另算一件。责任的划分:凡在铁道部规定的列检检查范围内发生的故障或放定检过期车(超过允许延长日期),造成事故时,定列检责任;在定检期限内(包括允许延长日期),因检修质量不良或材质不良和规定的列检检查范围以外而造成的事故,列定检责任。经列检到达检查或通过检查后发出的车辆,运行在70Km以内发生的滑动轴承燃轴、热切事故,列列检责任;超过70Km列定检责任。定检过期车(超过允许延长日期),不论运行距离多远,发生燃轴、热切事故,列列检责任。定检后第一次使用的车辆(不包括经过翻车机卸车未经检修补油的车辆),不论运行距离多远,发生燃轴、热切事故,列定检责任。提前施行轴检的车辆,其保证期限相应延长到厂、段、辅修到期为止,在延长期内发生定检责任的燃轴事故时,仍由提前施修单位负责。“70Km”,系指由列检作业站发出列车线路的出站(进路)信号机(无信号机时为警冲标)算起,至事故车辆前端停车地点止(脱轨时为脱轨地点)的距离。由于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工作人员违章、违纪;探测设备制造、检修质量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燃轴漏报或预报后未及时拦停列车,发生的货车热切轴事故,同时列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或相关部门责任。在红外线轴温探测站(处理站)处理或摘甩燃轴车辆时,不列事故(客运列车中的客车车辆及定检后第一次使用的车辆除外),但处理后应保证全区段不再燃轴。滚动轴承的车辆发生燃轴时,其责任根据具体原因分析认定。“定检后第一次使用的车辆”,系指定检后从空车出厂(段)—装车—卸车的一个全过程。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燃轴、热切事故,可视具体情况列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35.“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钢轨疲劳或材质不良(包括焊缝)发生折断耽误列车时,如不属漏检者,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工务部门事先发现钢轨折损(包括道岔、连结配件)或胀轨,将列车扣在站内停车不超过1小时时,拦在区间停车不超过30分钟时,不按耽误列车论,不列事故。36.“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人力能够事先预防进行整治的而未进行整治,使列车在区间或车站停车时,列工务部门责任事故。工务事先发现水害、塌方、落石将列车拦住停车,未造成机车、车辆破损或未脱轨,不列事故。遇有暴风雨雪,线路情况不明而采取措施拦停列车,查明情况后列车又继续运行时,不列事故。37.“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不影响其他列车时,不列事故。38.“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凡因信号、通信、无线列调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按下列规定,列有关单位的事故:(1)电务维修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2)信号、通信设备维修不良造成故障耽误列车,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3)电务人员发现电务设备不良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止使用。应停止使用的设备,发生强行使用造成耽误列车时,列使用单位责任事故。(4)信号设备中分散安装的电子元器件及其组成的整机,未经测试或超越周期使用,发生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5)无法防止的雷害和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设备材质不良(如地下电缆断线,线圈内部断线等)而造成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其他事故。(6)工厂生产的产品,自安装使用时起,在工厂保修期内,发生质量故障耽误列车时,列该 生产厂责任;超过工厂保修期的,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39.“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由于路外供电临时停电,不列事故。40.“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时,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承认后(发布调度命令)耽误列车时,不列事故。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人员躲避不及时,造成列车停车,按本项论。41.“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机车乘务人员、运转车长、客运乘务人员,在列车开车时未按规定人数出务值乘,不论耽误列车与否,均按本项论;因调度人员指挥原因造成机车乘务员超劳耽误列车,按本项论。42.在车站保留的车列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不列行车事故。43.“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系指违反《技规》253条的规定使用紧急制动阀。44.“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擅自发车”系指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出站信号,运转车长未得到发车人员的发车指示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转车长发车手信号盲目中转信号或违反规定而直接发车。“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未得到车站发车人员或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而开车。“擅自停车”系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停车而停车。“错办通过”系指应停车的列车而错办通过(不包括列车调度员按照列车运行情况临时调整变更通过的列车)。司机、运转车长发觉,采取措施停车,未越过出站(进路)信号机或警冲标时,不列事故。司机按照信号的显示进入区间时,列车站责任事故。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列机务责任事故。

7.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第二十五条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第三章 事故报告

8.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包括什么内容?

(一)事故等级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二)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三)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按规定由相关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3、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4、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
(四)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
1、事故责任判定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2、事故损失认定
事故相关单位要如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
由此可见,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信息是详细和重要的,而且可以帮助相关人员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责任,有更好地认识和了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时候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徇私,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