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结汇方式有哪些

2024-05-10 03:45

1. 资本结汇方式有哪些

问题一:什么叫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和资本项目下的结汇?  看你骇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是否为资本金账户,如果是从资本金账户中结汇就是资本项下结汇,(资本项下结汇需要外管局审批,好好回忆以下)从银行的基本户或一般户中将外币结汇就是经常项目下结汇,如果还是不明白,建议搜索一下什么是资本金什么是经常项目,对照一下自身就明白了。 
  
   问题二:资本金结汇什么意思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通常是境外投资方以外汇汇入企业开立的账户,这部分资金在国内使用时需兑换成人民币,这个动作就叫资本金结汇。 
  
   问题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是否可以以备用金结汇方式结算?有什么风险?  可以。一次骇得超过5万美元,一个月不能超过20万美元。风险是在资本金在低于5%以下要进行清算。提供发票等用途证明。提供不了。。。。等着罚款 
  
   问题四:资本金结汇备用金包括哪些  日常零散开支,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小额支出:如发工资、水电费、办公经费、购买办公用品(非大批量采购)。只要是金额不大,没有合同、发票的支出均可按照备用金结汇。 
  
   问题五:中国银行资本金结汇和货款结汇需要哪些材料  看情况了,第一次结的什么汇,如果是备用金的话,就准备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外汇登记Ic卡及复印件,支付命令函(最高5万美元),如果是第三方支付的话,除同备用金资料外,还要有合同及复印件,发票,发票验证及复印件,支付命令函里写明第三方支付信息。(所有东西复印件都要加盖公章,最好带上法人章和财务章,因为要再填结算单与特种支付单) 
  第二次结汇,如果是备用金的话,要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外汇登记IC卡及复印件,支付命令函(最高5万美元),上次结汇明细,(上次结汇如果是第三方支付的话,还要上次结汇发票及发票验证,及支付水单复印件)如果是第三方支付的话,除同备用金外,还要提供本次合同及复印件,发票,发票供证及复印件,支付命令函里写明第三方支付信息。(所有东西复印件都要加盖公章,最好带上法人章和财务章,因为要再填结算单与特种支付单) 
  对了,还有就是基本户上保证余额不足5万元,要不就会只结你款项与基本户余额的差额,明白吧 
  
   问题六:资本金结汇有哪些用途比如备用金等还有什么  任何你正常的需求啊,税款、工资、货款、水电费、房租、设备款、工程款~~ 
  
   问题七:资本金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有什么不同  支付结汇是企业需要人民币支付款项时才允许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进行付款。 
  
  意愿结汇是企业可以先结汇,结完的人民币等需要支付时才进行付款。 
  
  差别是结汇的时点,以前外商投资企业投入的外币,由于政策原因无法即时结汇,一两年过后由于汇率变动,损失很大。 
  现在允许企业先结汇成人民币,就帮助企业规避了汇率波动的风险。 
  
   问题八:资本金结汇几次改革  多了。。大的方面就有 
  1、2008年从外管局核准件到银行审核。 
  2、2011年加签注发票正本,验发票真假。 
  3、2015年意愿结汇。 
  
   问题九:一般贸易出口 结汇需要带哪些资料?? 5分 应该先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然后才能到银行结汇,网上申报必须讲清楚是预售款,还是已出口货物的货款。 
  
   问题十:什么是验资款结汇  结汇是外汇结算,指外企入注册资本或企业收到货款是外币后,在确认之后才能到银行结汇,银行会按汇率结算成人民币存入帐户。

资本结汇方式有哪些

2. 资本金结汇用途范围

1、只能从对方的账户以人民币的形式再打回你企业人民币账户。
  2、资本金结汇是必须专款专用,具体见汇综发[2008]142号《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资本金结汇原则:一是资金已验资,二是实用实结,不允许提前结汇。

3. 关于资本金结汇

  不同银行结汇的流程是不一样的
  建议和基本户所属银行咨询
  补充:这个银行也太不负责了。。。既然像他咨询了,怎么能说到网上查呢?又没给你具体网址,是不是自己都不清楚啊。
  我们这边结汇就是直接发个指令函或者申请单过去,在提供结汇后准备支付的清单就可以了。


  我在网上摘了一段给你参考一下,但是实际操作中是否有差异就不是很清楚了: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流程: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获取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

  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开户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步:如开户银行如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如开户银行不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先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资本金结汇后,再持外汇局批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

  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资本金结汇原则:一是资金已验资,二是实用实结,不允许提前结汇。

关于资本金结汇

4. 什么叫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和资本项目下的结汇?

资本项目结汇,是指投资款项,经常项目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收入与支出的款项。资本项目结汇又有外汇资本金款结汇、外债结汇等形式。
看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是否为资本金账户,如果是从资本金账户,结汇就是资本项下结汇,资本项下结汇需要外管局审批。
从银行的基本户或一般户中将外币结汇就是经常项目下结汇。

5. 资本金结汇

  1、只能从对方的账户以人民币的形式再打回你企业人民币账户。

  2、资本金结汇是必须专款专用,具体见汇综发[2008]142号《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资本金结汇原则:一是资金已验资,二是实用实结,不允许提前结汇。

资本金结汇

6. 资本金结汇

这里可以分两个问题。
资本金结汇中所说的后一次结汇需提供上一次结汇所得人民币用途,其实是以用途来对应的。比如第一次结的是备用金,第二次结的是货款,第三次结的是备用金,第三次结汇时需提供的“上一次”其实是第一次结汇所得的人民币用途(都是用作备用金),而第二次其实无需提供,需在下一次用作货款时结汇即可,当然银行方面会希望早点提供比较好了,企业最好也是拿到了就先给银行交过去,忘了总不好。呵呵。我想您明白了吧。
另外,备用金5万以下结汇其实是可以不提供全部发票的,只需提供支付用途清单,单笔一万以上的发票复印盖章交上去就行了。

7. 资本项目结汇的相关法规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下列外汇收入,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审请结汇:(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七)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第三条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外汇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帐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汇。第四条境内机构申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凭证:(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原材料的合同和凭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境内采购设备、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费用的收据;(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立项合同和境内采购合同;(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有关贸易凭证、商业单据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外汇的结汇,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对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按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国家计委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结汇,持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第五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结汇,持开办费等费用有效支付凭证或支付清单。结汇后,不得将所结人民币再转换成外汇。第六条境内机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累计结汇超过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结汇。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资本项目结汇的相关法规

8. 资本项目结汇的相关通知

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1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4]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时,除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二、外汇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核准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三、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修订相应的内部业务流程,落实上述操作要求,各级外汇局负责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改进资本项目结汇管理和外债资金汇出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五、以上各项措施系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外汇局应注意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上述各项措施的顺利贯彻执行。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45天起开始施行。各级外汇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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