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托管产品功能

2024-05-02 02:39

1. 保险资金托管产品功能

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业务一:代理保险代理保险是指我行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团体保险等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会为您提供代理保险承保、犹豫期撤单、退保、代收代付保费、保单质押贷款、代理保险公司理赔支付等保险服务。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业务二:保险网上直销保险网上直销是农业银行联合保险公司推出的网上保险理财业务。客户登陆保险公司网站的在线交易系统,通过农业银行网上支付平台实现保费支付,即可在线进行投保以及续保。在享受一站式保险理财服务的同时,客户还可以享受到:交易便捷:享受7乘24全天候在线服务,费率优惠:享受折扣费率及农行联合保险公司推出的多种农行客户独享优惠,可在线购买意外险、交强险、投连险等多个险种的保险产品。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业务三:保险资金托管产品定义:保险资金托管是指我行按照与保险公司(委托人)签订的《保险资金托管合同》的约定,对保险资金进行托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功能和特色:资产保管与账户开立:为保险公司开立独立的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确保保险资产的独立、完整和安全;资金清算:根据保险公司(或投资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完成其投资活动涉及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按照商定的记账方法和估值原则,以保险产品为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对托管资产进行估值;业务报表: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保险公司的管理需求,为其提供各种会计报表;投资监督: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保险公司的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其合法合规;绩效风险评估: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业绩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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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托管产品功能

2.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条件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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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金托管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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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资金托管 保险公司

4. 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方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国内第一家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自1998年以来,工行每年保持80%以上的增长率,特别是从2003年起,该行资产托管规模连年翻番:从2003年至2006年,逐年跨越500亿元、1000亿元、2000亿元和4000亿元大关,2007年仅用了8个多月的时间,托管规模就跨越1万亿元,成为国内第一家突破万亿元大关的托管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始终保持着国内基金托管市场规模的约30%。【信托资产托管】工行开办信托资产托管业务以来,始终秉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托管服务。【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托管】工行自开始办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托管业务,经过不断完善发展,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肯定和客户的好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工行从2002年开始就着手研究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2005年8月,首批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是唯一获得两项资格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2006年6月13日,托管了国内第一单规范化的入市年金基金。目前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自开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至今,工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得到市场的认可和客户的好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工行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成功托管了国内市场上第一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社保基金托管】2002年开始,工行开办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是国内最早取得资格、提供社保基金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收支账户托管】收支账户托管业务广泛应用于企业及个人间商品交易、专项资金运用、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资金收支活动中。工行于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收支账户托管业务,自开办托管业务8年以来,实现零差错记录,30多家一级(直属)分行经总行授权开办资产托管业务,21000多个分支机构,网点分布广泛,可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的托管服务。【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为满足客户在房地产交易中对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的需求,工行推出了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服务。【产业基金托管业务】工行从1997年就开始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的托管问题,2003年获得产业投资基金的托管资格。【保险资产托管】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安全、高效的运用保险资金成为关注重点,工行在保险资产托管领域创造了佳绩。【QFII资产托管】QFII是在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和本币未完全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有限度的开放资本市场,引进外资的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办QFII托管业务的银行之一。凭借雄厚的整体实力、广泛的合作基础、丰富的托管业务和资本市场服务经验、强大的技术实力、快速的清算网络、专业的管理团队、健全的内控管理等优势,中国工商银行在国内托管业界具有显著优势。【QDII资产托管】工行为境内机构提供全面的QDII托管服务,主要包括托管基本服务及托管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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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产,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托管、收支账户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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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6. 保险代理公司托管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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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代理公司资金托管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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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资金托管

8. 保险机构应将资金托管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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