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的相关规定

2024-05-01 23:40

1. 简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采取封存措施适用本规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谨慎的原则。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  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摘要】
简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的相关规定【提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采取封存措施适用本规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谨慎的原则。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  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回答】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进行封存。  第七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回答】
  第八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  封存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封存依据;  (三)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封存期限;  (五)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当场予以封存,再补送封存通知书。  第九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封存清单一般登记封存资料的名称、数量,封存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封存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还应当列明存储介质的名称、规格等。  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回答】

简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的相关规定

2. 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的资料需要哪些程序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相关知识点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多缴纳了税款该怎么办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知识拓展:纳税人应该提供的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
(2)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纳税人退税申请和管理单位核实情况说明);
(4)特殊原因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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