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

2024-05-06 16:39

1. 上海市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审计机关的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第五条 (向人大报告审计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六条 (内部审计指导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可以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通过检查评估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培训内部审计人员、组织内部审计业务交流、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工作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社会审计报告核查)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一并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 (审计人员行为准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第九条 (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第十条 (审计监督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决算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八)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就财政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上海市审计条例

2.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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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受业务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谨慎决策是否接受或保持某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审计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审计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审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只有在了解后认为符合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应有的关注等职业道德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审计业务特征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如果审计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者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审计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项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接受业务委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了解和评价审计对象的可审性;决策是否考虑接受委托;商定业务约定条款;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

  二、计划审计工作

  计划审计工作十分重要,计划不周不仅会导致盲目实施审计程序,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而且还会浪费有限的审计资源,增加不必要的审计成本,影响审计工作的效率。因此,对于任何一项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具体审计程序之前,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科学、合理的计划,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一般来说,计划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的初步业务活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等。计划审计工作不是审计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业务的始终。

  三、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此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所谓风险评估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风险评估程序是必要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特别是为注册会计师在许多关键环节做出职业判断提供了重要基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一般来说,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主要工作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确定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即特别风险)以及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等。

  四、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本身并不足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 (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后,应当运用职业判断,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五、完成审计工作和编制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财务报表所有循环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后,还应当按照有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审计完成阶段的工作,并根据所获取的各种证据,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形成适当的审计意见。本阶段主要工作有:审计期初余额、比较数据、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考虑持续经营问题和获取管理层声明;汇总审计差异,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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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使企业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是指企业运用审计方法,客观反映和监督本企业以及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状况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第四条 (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具体要求,经法定的企业内部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机构的配置)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内部审计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条件)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二)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三)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四)了解企业管理原则。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和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和机构的职权)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授予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以下职权:
  (一)向企业负责人直接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二)要求企业内的有关部门以及所属经济实体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参加被审计的企业有关部门或者所属经济实体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时,应当听取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保护)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三章 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制度的工作要求)
  企业应当通过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进行监督,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运用资金,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益、效果、效率,应当经过内部审计予以客观反映与评价。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企业实施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核查资产的变动情况;
  (二)评价或者确认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制度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效果;
  (三)核查由本企业全额投资或者控股的经济实体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
  (四)审查所投资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其他与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关的事项。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拟订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报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或着改进建议。第十六条 (实施情况的报告)
  实施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当将通过内部审计所反映的情况、问题及改进措施,按法定的企业内部程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的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第十八条 (指导和监督)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4. 上海八大审计事务所

八大会计师事务所
八大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上世纪八十年代八所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今天闻名全球的“四大”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
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是:安达信(Arthur Andersen)、普华(Price Waterhouse)、Arthur Young、Ernst & Whinney、德洛伊特·哈斯金斯·塞尔斯(Deloitte Haskins & Sells, DHS)、塔奇·罗斯(Touch Ross & Co.,TR)、毕马威(Peat Marwich)以及永道(Coopers & Lybrand)。
中文名
八大会计师事务所
解释
上世纪八十年代八所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
构成
安达信、普华、Arthur Young、Ernst & Whinney、德洛伊特·哈斯金斯·塞尔斯、塔奇·罗斯、毕马威以及永道
基础事务所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快速
导航
解散历程
发展历程
其中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五大”中,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由普华(Price Waterhouse)和永道(Coopers & Lybrand)在1998年合并而成。德勤(DTT)由德洛伊特·哈斯金斯·塞尔斯(Deloitte Haskins & Sells, DHS)和在1975年与日本的审计公司Tohmatsu Awoki & Sanwa 联合的塔奇·罗斯(Touch Ross & Co.,TR)在1989年合并。安永(Ernst & Young)由Arthur Young及Ernst & Whinney在1989年合并。
【摘要】
上海八大审计事务所【提问】
八大会计师事务所
八大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上世纪八十年代八所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今天闻名全球的“四大”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
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是:安达信(Arthur Andersen)、普华(Price Waterhouse)、Arthur Young、Ernst & Whinney、德洛伊特·哈斯金斯·塞尔斯(Deloitte Haskins & Sells, DHS)、塔奇·罗斯(Touch Ross & Co.,TR)、毕马威(Peat Marwich)以及永道(Coopers & Lybrand)。
中文名
八大会计师事务所
解释
上世纪八十年代八所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
构成
安达信、普华、Arthur Young、Ernst & Whinney、德洛伊特·哈斯金斯·塞尔斯、塔奇·罗斯、毕马威以及永道
基础事务所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快速
导航
解散历程
发展历程
其中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五大”中,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由普华(Price Waterhouse)和永道(Coopers & Lybrand)在1998年合并而成。德勤(DTT)由德洛伊特·哈斯金斯·塞尔斯(Deloitte Haskins & Sells, DHS)和在1975年与日本的审计公司Tohmatsu Awoki & Sanwa 联合的塔奇·罗斯(Touch Ross & Co.,TR)在1989年合并。安永(Ernst & Young)由Arthur Young及Ernst & Whinney在1989年合并。
【回答】
德勤呀,安永呀,毕马威呀,还有一个普华永道,还有瑞华,大华,立信,致同,天健,信永中和,我觉得都还可以吧【回答】
亲,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麻烦给个五星🌟赞哦!【回答】

5. 上海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应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分别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设立审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应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第四条 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第五条 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业务上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六条 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部门的审计工作,提出各项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计实施办法,开展专题审计调查;
  (五)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业务工作。第七条 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进行经济效益审计,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二)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维护财纪纪律,增强单位自我控制能力;
  (三)抵制乱摊派、乱收费,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四)促进建立健全各项经济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八条 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各种帐目、资财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三)参加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的行政会议;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第九条 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均应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并按期向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作出工作报告。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程序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步骤。
  审计准备,是对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确定审计的任务、方法和时间,编制审计计划,报经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实施,是根据审计计划要求,对有关的帐、证、表和实物及指标、数据等,进行全面的或有重点的审计,并可作必要的调查研究。
  审计报告,是在审计实施基础上对审计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审计报告文本应征求被审计方面的意见。意见同审计报告文本应同时报送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作出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
  后续审计,是在审计终了一定时间以后,检查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第十一条 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应送被审计方面执行,同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第十二条 被审计方面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应当执行。如有异议,属单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属部门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或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第十三条 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复审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或维持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或纠正原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有关案卷应整理归档。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任免。
  部门的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同意;单位的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的同意。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斗争。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上海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6. 上海市审计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和区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可以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通过检查评估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培训内部审计人员、组织内部审计业务交流、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工作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一并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决算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八)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就财政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 上海市审计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审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上海市审计局的介绍

8. 上海市审计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审计局设以下内设机构: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值班、机要、档案(图书资料)、保密、安全、工作联络、内外事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本级财务核算和本局部门预决算、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对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管理及财务监督;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承办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人事处(老干部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录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负责本市审计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市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负责外事管理工作;负责统战、知识分子、民族宗教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综合计划处(政策研究室)负责对有关经济形势、方针政策和审计发展现状、趋势进行分析调研,提出对策建议;负责起草、修改重要文稿;负责拟订审计工作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起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统计、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督促检查、网站管理、历志编撰及行政公文核稿;负责特约审计员工作;承担委托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查处重大案件工作;负责承办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法规处(复核审理处)负责起草本市审计工作法规、规章和局审计业务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起草依法行政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复核及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组织实施对审计处罚的听证;组织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财政审计处组织协调本市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草拟本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方案,汇总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工作情况;负责审计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本市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组织审计区、县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财政审计业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区县审计处组织实施区、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草拟区、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汇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负责对区、县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金融审计处负责审计本市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对审计署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金融审计业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本局实施的市本级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结果的汇总工作;指导区、县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社会保障审计业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组织开展本市农业、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农业与资源环境审计业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经贸审计处负责审计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对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在沪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进行审计;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经贸审计业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经济责任审计处(内部审计指导处)组织、指导、协调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草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汇总起草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本市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区、县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鉴证审计处负责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以及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申报核销不实资产鉴证审计;指导区、县审计机关国有资产鉴证审计业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组织协调本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市市级建设财力和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公司建设的城市交通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政府设立的建设类专项基金和资金;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负责对本市市级建设财力和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类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预算单位相关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公司建设的城市交通项目以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外资运用审计处负责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本市在境外设立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户管单位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计算机审计与信息技术处组织、指导、协调本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拟订本市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起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计算机审计的推广运用,实施信息系统的审计;组织计算机软件开发;管理计算机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组织开展计算机培训和对外审计信息化交流合作及联络工作;指导信息中心业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