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7 01:26

1. 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开辟利用股票市场引进外资的渠道,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管理,保护投资人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专供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B种股票享有与人民币普通股票同等的权利义务。
  本办法所指境外投资者包括:
  (一)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
  (三)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对象。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深圳市B种股票市场的主管机关,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负责B种股票的日常管理。主管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有关B种股票的管理规定和有关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审查批准B种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登记过户以及分红、派息等事宜;指定B种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认可境外代理机构,并对其经营B种股票业务进行监督。
  (三)管理B种股票发行、交易中的外汇出入境。
  (四)检查B种股票发行人的有关财务及业务资料。第五条 B种股票的发行承销、上市交易、清算和登记均在深圳市进行。第二章 B种股票的发行第六条 B种股票发行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 公司申请发行B种股票除应符合《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利用外资或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书面文件。发行B种股票所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有稳定的、数额比较充足的外汇收入来源。其年度外汇收入来源总额应足够支付B种股票的年度股息红利;
  (三)B种股票的股份(含发起人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核定的上限;
  (四)公司须有三年以上的经营业绩。但属高科技产业或其他特殊产业,经主管机关特许的,可不受此规定限制。第八条 公司申请发行B种股票,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B种股票的申请报告;
  (二)政府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册登记的证明;
  (三)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以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
  (七)发行B种股票的可行性报告;
  (八)招股时应披露的文件;
  (九)年度外汇收入来源计划;
  (十)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决议;
  (十一)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二)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B种股票的发行必须委托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特许证券经营机构,系指深圳市内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办理B种股票发行和代理转让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组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B种股票的承销。第十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B种股票的发行和承销,须在境内指定银行设立专门帐户。B种股票发行所筹款项,必须存入该专门帐户。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有权随时或定时对专门帐户进行检查。银行和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应给予配合。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认购B种股票,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委托他人或机构认购的,须另附委托人的合法委托书。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发行B种股票公司的财务和影响B种股票行情的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日常或不定期检查。第三章 B种股票的交易第十四条 B种股票的转让仅限于在境外投资者之间进行。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者买卖B种股票应委托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件。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由该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代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办理投资者买卖B种股票有关事宜。

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

2.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是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的法定登记机构。根据B种股票运作实际情况,登记公司可委托符合深圳市B种股票《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的银行(简称代理登记银行)代理B种股票登记业务。第二章 登记形式第三条 B种股票采用无实物股票交易交收方式运作,其登记和过户均采用电脑记帐形式完成。B种股票的登记或过户完成后,代理登记银行须签发过帐单,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凭据。第四条 代理登记银行签发的对帐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原有股份余额、本次买卖股数、现存股份余额、登记日期及银行印鉴等。第五条 对帐单不可用于流通或设定抵押。第六条 代理登记银行对B种股票股东资料的登记,必须登记到境内、外特许证券经纪商(以下简称特许经纪)或有B种股票托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所代理的股票权益实际持有人。第七条 登记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向B种股票投资者签发实物股票。第三章 股东资料第八条 特许经纪和托管银行可以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直接帐户,所有的B种股票投资者均应当通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附属帐户。
  直接帐户是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的股份帐户,用于反映这些经纪或银行代理其客户保管的总股份情况。
  附属帐户是指B种股票投资者在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的直接帐户下开立的分帐户,用于反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情况。第九条 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向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提供姓名(或名称)、持股数目、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国籍(或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必须及时将开户资料移交给代理登记银行。第十条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文字应为中文或英文。凡投资者开户所凭身份证件有中文姓名(或名称)的,开户资料应为中文;所凭身份证件的姓名(或名称)为中文以外其它文字的,开户资料应当译为中文或英文。第十一条 代理登记银行必须为投资者建立股票帐户、如实地将投资者的详细资料提供给登记公司,并严格按照深圳B种股票《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投资者保密。第四章 登记过户程序第十二条 发行登记程序
  1.B种股票发行期满后15天内,发行公司必须将经确认的股东名册资料报给登记公司,名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
  2.登记公司按照本规则要求及有关规定,对股东名册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
  3.登记公司在接到发行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资料后5天内,将名册资料提供给代理登记银行。第十三条 过户登记程序:
  1.B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成交后,特许经纪于T+1上午12:00前将投资者的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卖股数报告给代理登记银行,对新入市的投资者,还应当增报国籍(或注册地)、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资料。
  2.代理登记银行将各特许经纪报来的资料与投资者帐户资料核对无误后,于T+3完成过户登记。
  3.代理登记银行于T+4上午11点前将完整的股东名册资料报告登记公司。第十四条 对继承、赠与等导致股份所有权发生变更需要过户时,代理登记银行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文件为依据,并将法律文件(复印件)送登记公司备查。第十五条 代理登记银行报给登记公司的名册内容按下列要求办理:
  1.已在代理登记银行开户的投资者,报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卖股数;
  2.首次在代理登记银行开户的投资者,报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入股数、国籍(或注册地)、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第十六条 代理登记银行必须将B种股票登记的所有凭据及记录至少保存7年。第五章 对帐第十七条 登记公司与代理登记银行之间逐日对全部登记股份进行对帐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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