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基金需要什么条件办理?

2024-05-06 09:56

1. 住房基金需要什么条件办理?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住房基金需要什么条件办理?

2. 住房公基金怎么才能办理?

可以,可以贷13万。贷款年限为男性60岁以内,女性55岁以内, 
公积金贷款是政府贴息的针对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互助性质的一种贷款。一般情况下可以做到首付20%贷百分之八十,期限最长为25年。 
您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表; 

2、您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您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5、购买新建商品房客户,请提供售房单位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买公房,请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已交10%以上购房预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9、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怎样办住房公基金


怎样办住房公基金

4. 住房基金的相关法规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政府住房基金。第三条 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建立住房基金,应在理顺国家、单位用于住房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逐步使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一、单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三、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发给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从企业留利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六、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单位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七、从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和借款,以及向个人筹集的建房款。八、单位资助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按财政部门规定列入成本或预算的部分。九、从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住房建设、维修资金或国家和上级部门拨给的住房资金。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二、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基金的资助及电梯、高压水泵的更新、维护、运营费用。三、单位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四、购、建住房资金。五、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或危旧房改造的资金。六、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七、其它住房方面的支出。第六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一、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二、地方财政用于本地区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补贴资金(含高层住宅的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三、从住房建设项目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提取的住房房产税。四、政府房管部门出租直管公房的收入。五、政府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六、公房租金标准提高到一定水平后,财政部门对单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统筹的部分。七、政府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八、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政府房管部门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九、从其它渠道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资金。第七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一、市或区、县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设投资。二、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三、危旧房改造的启动周转资金。四、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基金的资助。五、政府房管部门管理的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六、其它住房方面支出。第八条 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划转。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所有要不变,专项使用。第九条 住房基金在存储期间,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第十条 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建住房,仍应按照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程序申报审批。第十一条 单位使用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不得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应上缴的税利、经费拨款等作为住房基金使用。第十二条 单位划转作为住房基金的各项资金,应在划转前本着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按原资金渠道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第十三条 单位应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基金收支情况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单位出租自管公房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本金归承租人所有,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承租人。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5. 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为配合特区住房制度改革和居屋发展纲要的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住房基金,使住房建设资金保持良性循环,以保证住房的建设、维修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住房基金的建立住房基金是市政府为解决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单位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特区居民的住房而建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维修。住房基金属社会福利性质,免征各项税费和基金。
二、住房基金的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下拨用于住房的建设、维修或购买住房的专项投资;
2.出售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所回收的资金和获取的利润;
3.出租住宅的经营利润和商业、工厂、办公等房屋的租金收入。?
三、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建设或购买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
2.用于因折价租、售福利商品房所造成折价损失的补贴;
3.提取出售、出租房款收入总额的10%用于已租售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以及住房购买后一年期间的保修费用及管理费支出。
4.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购买企业住房的地价补贴。
四、住房基金的管理
1.市住房基金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收集并按期如数转存入市财政局在建设银行开户的住房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局要根据既加强监督又方便工作的原则。配合房管局搞好基金的运用。
2.为保证住房建设、维修、出售、出租、管理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年度“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房屋维修计划”、“房产经营管理费用支出计划”和“住房基金资金收支平衡计划”,报市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对于在编制重大项目或年度计划时无法预见的开支,市房产管理局可提出专项支出的申请,报经市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4.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编制各项财务预决算报表,并定期报送财政、审计部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5.各区建立的住房基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6. 什么条件可以提取房屋住基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 住房基金的内容

住房基金包括: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等。

住房基金的内容

8. 住房基金的介绍

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单位共同筹集,用于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住房基金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来源取得、具有特定用途、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基金是国家为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而要求企业设立的一种基金。 住房基金的偿付时间一般都在1年以上,在未结清前则成为企业的一种长期负债。企业住房周转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住房折旧、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