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

2024-05-17 10:26

1. 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 (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项目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条 关于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进行专项奖励的规定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各项目部树立争创优质工程的意识,不断树立和扩大公司在社会上的良好信誉,公司决定设立“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专项奖励基金,该基金专款专用,用来奖励获得文明工地及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及公司负责安全、质量的管理人员。

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

2. 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 (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项目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条 关于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进行专项奖励的规定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各项目部树立争创优质工程的意识,不断树立和扩大公司在社会上的良好信誉,公司决定设立“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专项奖励基金,该基金专款专用,用来奖励获得文明工地及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及公司负责安全、质量的管理人员。

3.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介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介绍

4.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为认真首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
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
2、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
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在工作中因严重
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处
罚节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处罚上,坚
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指标
1、主要指标
(1全年火灾事故为零
(2)全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3).食品卫生、交通、防盗安全责任事故为零4)燃易爆危险品安全事故为零
2、辅助指标:
(1).全员安全责任落实率100%
(2)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率100%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100%
(4).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5)安全事故(含责任性隐患)查处率100%
(6)安全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率10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职责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奖励规定
第四条贴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项目对职责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
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进行奖励。
(二)目标考核综合分达90分及以上单位,项目对工区长、职能部门职责人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用心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用心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推荐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职责大孝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  目的本制度规定了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安全生产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及对事故单位、事故直接和相关责任者、违章违纪者实行处罚的办法。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二级单位、各部门及员工,以及在公司从事生产、实习、检修施工作业等活动的相关方及人员。
3   职责
3.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奖惩意见及安全先、优、模的评比工作。
3.2公司人事处负责对责任人的处理和罚金的扣除;
3.3公司监察处负责对事故责任人的党政处分;
3.4其他部门负责提出业务范围内的奖惩意见。
3.5二级单位机关部门参照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执行本制度。
4  内容及要求
4.1奖励办法
4.1.1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全年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单位,经公司安全部门考核,公司根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给予安全专项奖励。
(2).参加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二级单位,经公司考核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竞赛先进单位”,公司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3).对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在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处理险情,避免事故发生的车间、班组、个人和二级单位,公司给予重奖。
(4).荣获国家级、股份公司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二级单位,公司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4.1.2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下列贡献之一的个人,由公司或二级单位给予奖励。
(1).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章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1000-20000元。
(2).能坚持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违章操作或误操作,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200-5000元。
(3).在发生重大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得力,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害,成绩突出者。奖励1000-20000元。
(4).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噪危害,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效果明显的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奖励200-5000元。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被列为安全措施,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者。奖励200-5000元。
4.1.3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员工,公司可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执行公司统一规定。
4.2处罚办法
4.2.1 对违章者(行为)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用火作业票而用火,对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用火,对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3).用火监护人擅自离开用火现场,对用火监护人罚款200—1000元/次。
(4).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2000元/次。
(5). 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进车票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罚款200—2000元/次。
(6). 机动车辆未安装阻火器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罚款200—1000元/次。
(7).其他违反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8).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罚款100—500元/次。
(10).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擅自离开监护现场,罚款200—1000元/次。
(1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2000元/次。
(12).其他违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13).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14).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罚款100一500元/次。
(15).高处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擅自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罚款100—500元/次。
(16).高处作业监护人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罚款100-500元/次。
(17).应在高处作业点下方设置安全警戒区及明显警戒标志的作业而未设置的,对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
(18).对其他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19).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没有办理用电票,罚款200一1000元/次。
(20).不按规定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或使用绝缘不符合要求的电缆,罚款200一1000元/次。
(21). 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未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或用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罚款200-1000元/次。
(2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用电内容与现场不符而擅自接电者,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   
(23).临时用电使用单位私自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对使用单位罚款200-1000元/次。
(24).对其他违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25).未采取保护措施直接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对现场起重作业人员罚款500-1000元/次。
(26). 大中型吊装作业没有制定吊装方案或审批手续不全,对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
(27).起重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
(28).对其他违反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29).施工破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罚款200—1000元/次。
(30).对其他违反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31).施工单位私自雇用未接受相关安全部门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入现场作业,罚款200元/人次。
(32).携带烟火进入禁烟区内的员工,罚款500元/次。违禁吸烟的员工,罚款1000元/次。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事故者,根据员工安全生产

7. 事故责任奖惩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总则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第二条  奖励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第三条  处罚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事故责任奖惩追究制度

8.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分析: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般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