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8 19:23

1.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HEALTH & MEDIC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继承宏扬中国卫生界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支持中国医药的研究与发展,促进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繁荣、发展与现代化,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为支持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二)广泛联络中国卫生、医药界,沟通他们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四)为实现基金会宗旨而开展的其它公益活动和为基金会保值、增值而开展的投资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 热心本基金会的相关事业;(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三) 对本基金会作出较大贡献。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参加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二)有权参加、参与本基金会的各项管理工作;(三)为本基金会及其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以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各项业务。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为实现本基金会宗旨而在国内、国外举办的募捐活动;(二)为实现本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开展的资金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运作和投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捐赠方式用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以下简称“世界中联”),英文名称为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Societies,缩写为“WFCMS”。第二条 世界中联为非营利性的主要由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团体、机构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组织。第三条 世界中联的宗旨是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团体之间和中医药学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业务水平,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促进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为人类的健康作出更大贡献。第四条 世界中联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世界中联的业务范围是:一、研究、制定、发布与推广中医药相关的国际组织标准,规范中医药管理,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地位,促进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地区)健康有序地发展。二、组织会员单位了解本国(地区)中医药发展历史、现状,判断未来发展趋势,开展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战略研究并制定规划,探索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方法与途径。三、积极推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合作与交流,通过合作办医、办学、合办科研机构等,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使中医药知识与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研究、收集、整理国际中医药信息,加以人才交流、物资产品信息交流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网络,宣传中医药文化和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医药保健市场,中医药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五、通过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机制、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远程会诊、资格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国际中医药的教育、考试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六、开展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八、表彰奖励为中医药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九、为体现世界中联宗旨所必须开展的其它业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世界中联由中医药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组成。第七条 会员件如下:一、团体会员:1、自愿申请参加世界中联,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为世界中联积极工作。2、在所在国(地区)已注册的中医药社会团体和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3、该机构或团体在所在国(地区)成立一年以上并拥有30名以上成员(如个别国家(地区)因中医药从业人员较少或其它客观原因,该国(地区)所有团体成员均不足30人,入会条件可适当放宽)。4、有自己的办公场所。5、有符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6、有开展活动的经费。7、申请加入“世界中联”的团体会员,其主要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持有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中医师、中药师;(2)原来在中医药合法的国家(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取得中医师、中药师执业资格,现移居到尚未承认中医药的国家(地区)的工作者;(3)注册西医师、药剂师,接受过中医药(针灸)系统培训,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的工作者。二、资深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是指担任世界中联理事或监事会执委以上职务超过两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代表原学会参选,但仍致力于中医药的国际传播,愿意继续为世界中联建设做贡献者。资深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工作三十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在所在国(地区)有一定影响,对中医药的发展和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资深个人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三、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是指从事中医药或相关公益性业务活动,以项目为纽带与世界中联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社会信誉好的个人,可以申请作为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四、名(荣)誉会员:名(荣)誉会员是指热爱中医药事业,为中医药国际化特别是为世界中联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社会知名人士。由世界中联授予的名(荣)誉称号。名(荣)誉会员无需交纳会费。第八条 入会程序:一、申请入会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入会审批表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履历表(附本人免冠照片)。2、填写完整的全体会员登记表(附本人免冠照片)。3、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4、申请资深个人会员或项目合作会员者需要填写业绩表。5、一次性交纳注册费(含工本费)。二、团体会员与项目合作会员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后,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即成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秘书处作形式审查),名(荣)誉会员由秘书处推荐,皆由主席会议批准。三、按照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名(荣)誉会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发放会员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团体会员其成员证书可在封面显著位置加注“世界中联团体会员”标志并在证书内加盖“世界中联”印条,每四年换发一次。第九条 不属于第七条的其他团体(如非中医药专业团体,但其业务中包含中医药内容的社团)申请入会时,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方可入会。第十条 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名(荣)誉会员享有第四、五、六项权利。一、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世界中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世界中医药学术大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并享受该活动规定的优惠待遇。五、与世界中联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优先得到世界中联提供的最新信息与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积极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活动,完成世界中联交办的工作任务,执行世界中联的决议,维护世界中联的团结。二、按时交纳会费。三、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维护世界中联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四、推广应用世界中联制定的中医药国际组织标准。五、向世界中联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履行手续,秘书处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在世界中联网站或媒体上公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在世界中联网页上公布。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主席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一、累计二年不参加世界中联的活动。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者。三、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组织违背世界中联宗旨的活动等。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职责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五个层次,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依据各团体在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实际成员人数而定。成员在100人以下的团体会员推选1名代表;101~500人的推选2名代表;501~1000人的推选3名代表;1001~2000人的推选4名代表,2001~5000人推选5名代表,5001~10000人推选6名代表。一个团体最多推选6名代表。其会员数以递交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为准。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也可作为代表,但不占用各团体代表名额指标,人选由上届主席会推荐,总数不超过10人。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须有1/2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可与世界中医药大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由主席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申请承办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单位须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当年理事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过理事会投票后确认并宣布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地点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与世界中联秘书处签订协议书。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会员申办时,以获得票数最多者当选。申请获准后又无力承办者,须提前一年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三、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和秘书长、司库,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四、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五、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宜。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与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用网络通讯会议。如有紧要事宜,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或采用网络通讯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16人左右(包括秘书长1人、司库1人),常务理事100人左右(包括主席、副主席),理事180人左右(包括常务理事),任期四年。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在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主席会议决定,要考虑地区、团体、专业、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实行等额表决。票数超过1/2方可当选。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发起单位协商产生。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所有成员均可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者,须经秘书处提出意见,主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出现空缺,应先在名额所在国家(地区)或本洲内酝酿,提出意见,经秘书处审查后,交主席会议表决确定候选人,在每年一次的理事会上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每年召开的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的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为减轻与会人员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除理事会外的其他会议,除重大事项外,一般采用网络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反对意见者,视同于赞同票。第二十五条 世界中联的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人所在社团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在世界中联、所在国、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热心中医药国际化发展,自愿为世界中联的建设发展积极工作,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二、理事、常务理事每年应在公开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篇,副主席每年应完成并通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研究报告一篇;三、具有参加世界中联相关会议和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和经济保障;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1、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承办单位和召开地点;2、补选理事会理事以上人员和监事会执行委员以上人员。二、审查批准世界中联制定的国际组织标准。三、审查批准表彰奖励名单。四、分析形势,研究战略,对中医药国际发展和世界中联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五、应由全体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审议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二、审查接受新会员有关事宜。三、审查通过各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四、审查批阅计划开展的重大项目。五、应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主席会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核心,对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参加。第二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二、审查并决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三、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终止会员资格,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世界中医药大会地点等;四、决定聘任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第三十条 主席在任期内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主席中推选1名代理主席至新一届主席选出为止。第三十一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世界中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副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作为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积极发表意见,反映会员要求,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二、应在本洲、本国(地区)、本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组织、带领中医药工作者,履行我会章程;三、开展调查研究,为世界中联的战略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第三十三条 世界中联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司库担任。监事会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世界中联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策程序及领导人、秘书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进行监督,并对违犯章程和决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17~21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5~7人,执行委员10~15人。监事会执行委员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参加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主席可以参加主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条件:一、本人所在组织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二、本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无不良记录。秘书处第三十七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北京。第三十八条 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世界中联的日常工作,根据宗旨和本章程而确定业务范围,拟定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在闭会期间的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作为秘书长的助手,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出缺时,由主席提名临时秘书长,经理事会批准后主持工作,至新一届秘书长选出为止。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一、根据章程赋予秘书处的职能和工作目标,领导秘书处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收集信息,研究战略,制定规划,提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向世界中联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报告工作。提出年度计划,拟定重大事项提案,制定工作规范,提交相应的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做好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与秘书处工作相关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一条 副秘书长分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产生。兼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直接聘任。第四十二条 司库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世界中联的财产、物资、经费的管理;二、提出年度、任期预决算草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三、制定财务收支制度,监督审查财务收支项目。罢免第四十三条 世界中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出现严重违犯本章程和世界中联理事会决议的行为,经教育无效,或被判决有罪的,应当予以罢免。罢免程序是:根据所在组织的建议或收到的举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核实,经监事会讨论提出意见,由理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第五章 名(荣)誉职务及特聘职务第四十四条 为鼓励对世界中联的创建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世界中联设名(荣)誉职务。包括名(荣)誉主席、名(荣)誉副主席、名(荣)誉常务理事、名(荣)誉理事。第四十五条 名(荣)誉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通过,每届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四十六条 对在开展工作中具有特殊作用的人,可以授予特聘职务。世界中联设特聘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审议后聘任,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六章 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和工作咨询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世界中联设有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世界中联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第四十八条 世界中联设有工作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为世界中联的工作提供咨询与合作。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九条 世界中联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世界中联联系本学科、本专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为各学科、专业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成果推广、培训人才、组织合作、信息共享提供组织平台。第五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基本条件是:一、有一定的学科分化基础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二、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三、参加各专业的各成员单位和个人,具有开展活动所必须的经济和物质支持。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会长应由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造诣深,德高望重的国际知名专家担任。秘书长应由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有组织能力的中青年专家担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一次。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世界中联设立工作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熟悉该领域的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该项业务工作重大决策、标准体系、工作计划、关键技术、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经履行批准程序后,认真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内部结构及管理方式参照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八章 学术会议第五十六条 由世界中联主办的世界中医药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可以与全体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第五十七条 承办世界中医药大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主席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主席会投票后确认承办单位和召开的地点,并向社会公布。承办单位与秘书处签订协议书。第五十八条 世界中医药大会要体现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最高水平和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第五十九条 世界中联鼓励会员单位或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区域性的学术会议,以活跃学术气氛,推动事业发展。第九章 会员证书第六十条 世界中联对正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及名(荣)誉会员)颁发会员证书。第六十一条 会员证书分为两种,即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持有的会员证书。第六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秘书处统一制作、发放,每届注册或换发一次。第六十三条 会员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第十章 会 徽第六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会徽。会徽由内圆、中圆、外圆组成,内圆是以阴阳鱼为背景的世界地图,中圆为深蓝色,上方套白字母是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英文缩写。下方上层为贴紧内圆的绿色图案,下方下层贴近外圆的是中国长城图案。外圆上方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英文全名,下方为中文全名。整个色调以白色配深蓝为基础,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欣赏习惯。会徽所代表含义的阐释详见本章程附件。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五条 对世界中联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十六条 世界中联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三、政府部门资助;四、世界中联开办的项目、业务活动或服务性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七条 不专职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第六十八条 世界中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管理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开源节流,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十九条 世界中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七十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国家规定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接受司库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社会公布。第七十一条 每财政年度,要做好预决算。世界中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做好财务审计工作。第七十二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十三条 世界中联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标准如下:一、资深个人会员和项目合作会员每人每年100美元。二、团体会员每年会费:100人以下200美元;101人~500人400美元;501人以上600美元。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四条 世界中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秘书处报请主席会同意提出终止动议。第七十五条 世界中联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六条 世界中联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世界中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八条 世界中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理事会的决定,用于发展与世界中联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3年9月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于2007年11月17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第一次修改发布。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世界中联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会决定。第八十一条 世界中联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英文两种文本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3. 上海市医学会的学会章程

 第一条 上海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市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院管理工作者的学术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院管理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助手。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本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院管理工作者,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人才和医院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而奋斗。第三条 本会以保障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目标,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配合国家和本市科研重点及卫生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第四条 本会是中华医学会的团体成员,对外交往使用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或上海市医学会名称。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国内外学术交流、出版刊物、继续教育、科技咨询及医学图书情报等。一、 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二、 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业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三、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专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水平。四、 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五、 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六、 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七、 开发和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八、 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九、 办好医学图书馆,采集国内外医学图书期刊,为会员提供医学图书情报、信息咨询等服务。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域外会员。第七条 各类会员条件:一、会员1、 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中级技术职称者;2、 非医学类高等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科学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4、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第3项条件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二、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三、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四、名誉会员外籍(海外)著名的医学专家,对我市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者,并对促进本市与其他国家城市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者。五、域外会员(外省市)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医药科技工作者,可吸收为本会域外会员。第十条 入会手续: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二、资深会员由专科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经资深会员评议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由会长聘任。三、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四、名誉会员由专科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会长授予证书。五、域外会员入会手续按《上海市科协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要求办理。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1. 权利(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3)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4)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有关国际活动及会议。(5)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2. 义务(1) 遵守会章;(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3) 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4) 按期交纳会费。二、资深会员除会员的权利、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 权利(1)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学术活动;(3) 免费取得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和本会主办的相关杂志。2. 义务(1) 参与对本市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任务。(2) 缴纳资深会员会费。三、团体会员1. 权利(1) 优先派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2) 免费取得《上海医学》、《上海市医学会会讯》和总会《中华医学会信息导报》等资料(3) 可请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4)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科技培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5)可优惠申办本会图书馆集体借书证;(6)团体会员单位内的个人会员会费优惠;(7)可对本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2. 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2)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3) 为发展本会事业资源捐赠及募集资金;(4) 按时交纳会费。四、域外会员1. 权利(1) 优惠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2)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2. 义务(1) 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2) 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内、国际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推荐专家来沪、来华进行讲学等;(3) 定期交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可声明退会。严重违反章程者,应劝其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一条 权力机构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职责一、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代表人数为会员的4%~5%。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1)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3)民主协商、选举理事会和推选名誉会长;(4)通过提案和决议;(5)决定本会的终止。第十三条 理事一、理事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医学科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就,具有“献身、创新、协作、求实”的科学精神,在医学界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能参加学会的实际工作,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管理和学会管理工作者。二、理事产生的程序由会员及会员所在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上一届理事会审核确定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理事的增免程序增免理事需由理事会决定,经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十四条 理事会及职责1、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2、理事会的职责(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2)制定本会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定本会工作计划;(3)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科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4)筹措学会活动经费;(5)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6)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及职责一、本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三、增免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决定,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本会设会长一人,设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本会可设专职副会长一个,由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理事会通过。专职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会及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主持学会全面工作。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第二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一般不超过三届。因工作隶属需要而选任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工作变动后,应相应卸任,因以上原因而需替补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决定并经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卸任副会长中德高望重,学术上有杰出贡献,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应予表彰并推荐为名誉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单位。以上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均有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止。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向市科协提出设立专科委员会的申请,经科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专科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经民主协商推选委员若干人,并由委员会推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专科委员会不另订章程,专科委员会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专科(学会)的学术活动。专科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拨款。二、市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的资助三、本会举办各种合法的科技咨询和开发等活动收入四、会员会费。五、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六、学会基金。七、其他。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管理,并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具体参照市科协《组织工作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市区。第三十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上海市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7。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Shanghai Branch,缩写为CMASB或 Shanghai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SMA。 第三十二条 本会遇特殊情况需终止活动时,按下列程序办理终止手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出终止活动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由理事会推选成立清算小组,对本会财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市审计事务所出具债务完结证明后,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上海市医学会的学会章程

4.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英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Medical Foundation”,简称“CIMF”。第二条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华医学会发起、创办的经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医学交流,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基金和物资,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国医疗保健事业和医学现代化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四百万元,来源于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募集资金,接受捐赠。(二)承办国内外医学团体或个人委托的国际联络事宜,包括组织各种国际医学交流活动; 接待来访的医学团组或个人;承办各种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医学技术设备展览等。(三)选派出国人员进修或技术合作;接受外国访问学者来华进修或合作研究; 在必要与可能的条件下,支持或资助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或学术会议。(四)基金会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医学交流和资助国内的奖励活动,包括:1. 组织医疗队到老革命根据地、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开展医疗卫生及讲学活动。2. 以捐赠人意愿资助方式,为基层(农村)培训医务人员。3. 组织全国性的义诊活动。4. 设立各种专项基金、奖学金,开展奖励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承认基金会章程,对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二)在医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依照章程,参加基金会的活动;(三)对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五)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事基金会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1、捐赠;2、组织募捐的收入;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投资收益;5、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在业务范围之内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二)社会公益事业;(三) 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的专项基金。(四)根据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在社会进行医学科技和科普文化宣传的公益活动;(二)面向海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公益募捐活动;(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投资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当年公益事业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基金会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公益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1、1987年9月正式成立。我国著名社会活动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理事长朱学范任主席,公安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副理事长李善卿任会长,常务副会长程克如任法人代表。2、1990年7月进行组织调整,卫生部原副部长郭子恒接任会长、法人代表。3、1992年完成社团重新登记工作。4、1993年1月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选出郭子恒等同志的新一届领导班子,通过了新的基金会章程。推出防治碘缺乏病的“智力工程”。5、1996年3月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吴阶平接任基金会主席,郭子恒连任会长。基金会工作向卫生防疫、医疗科研、国际交流、人才培养等领域拓宽。6、1998年2月召开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贯彻了领导班子年轻化的要求。中国市长协会秘书长陶斯亮接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华俊东任法人代表。同年6月建立了医德医风奖励基金,10月建立了戒毒专项基金。7、2000年3月召开第四次理事会,中国市长协会秘书长陶斯亮继续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张浩然任法人代表。5月建立杨崇瑞妇幼卫生奖励基金。8、2000年11月建立专家指导组。9、2001年11月在十堰市人民医院建立了中国的中西部培训基地。同年5月常务副会长殷子烈接替张浩然任法人代表。8月建立了新药发展基金。9、2002年9月召开第四次理事会二次会议,接受陶斯亮因市长协会工作繁忙辞去会长的请求,原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同志接任会长。同年建立了企业家健康工程、爱心病房基金、王叔先肾病基金。10、2003年1月主办的“中国医药指南”杂志正式发行。11、2003年5月建立了健康饮食文化基金及三元健康关爱基金;同年7月建立了基层卫生发展扶持基金。 1、蛇杖:为国际通用医学标志;2、中文繁体医字:明喻中国医学界,隐喻中国传统医学;3、颜色:天蓝色代表空气;绿色代表生命,深蓝代表水。  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副主席、顾问名单1、主 席:吴阶平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钱信忠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原部长(钱信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现任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协会名誉主席。1911年出生于江苏省宝山县。1928年到同济大学附属宝隆医院学医。1933年12月担任红25军医院院长。1940年12月,129师卫生部和八路军总部野战卫生部合并,钱信忠任部长,1942年时兼政委。1945年任晋冀鲁豫军区卫生部部长。建国后,钱信忠担任西南军区卫生部部长。1951年,他赴苏联第一医学院留学,先后学习外科、保健组织学,在卫生系做研究生,获苏联医学副博士学位。1956年回国,任总后勤部卫生部副部长兼军事医学科学院院长。1957年,他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1965年,他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1981年担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1982年担任主任。1983年获联合国首次颁发的“世界人口奖”。)2、副主席白介夫 张彦宁 郭子恒 陶斯亮 殷大奎殷子烈 阎明复 阎颍 瞿怀铭3、顾 问卞志强 孙衍庆 华俊东 年景和 吴蔚然吴克良 张侃 汪梅先 沈渔邨 辛育龄郭应禄 徐光磊 顾方舟 高睿 谭松林第五届理事会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1、理事长朱培康: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2、副理事长罗爱伦:北京协和医院麻醉科教授、英国皇家麻醉学院院士张仁尧: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北京市政协常委、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大外科主任、心外科教授、主任医师3、秘书长史炳忠: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委员4、理事丁建伟:南京恒古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王天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教授主任医师王执礼:北京市朝阳糖尿病医院院长、教授左焕琮:清华大学玉泉医院院长、教授吕厚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许树强:中日友好医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教授主任医师张威 :中国医学论坛报社社长、助研张兆光:北京安贞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杨晔:海军总医院专家组长、教授主任医师杨贵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主任医师芮静安: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教授主任医师陈君石: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金宽:健康报社主任记者周敬: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秘书长韩德民:北京同仁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戴建平:北京天坛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5、监 事张侃 :原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应禄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名誉院长6、特聘法律专家: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导师第五届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卞志强 方圻 王亦璁 王邦康 王辰 王宝恩王忠诚 王执礼 王天佑 王澍寰 王 恒 左焕琮刘力生 刘玉清 刘耕陶 华俊东 吕厚山 向红丁 孙衍庆 孙燕 朱预 许树强 严仁英 佟加恩吴孟超 吴蔚然 吴德昌 张兆光 张新时 张禺张清华 张棣华 李文彬 李功宋 李连达 李炎唐李桓英 李淑媛 杨贵勇 杨晔 汪梅先 沈渔邨肖文彬 芮静安 辛育龄 周玫 陆星华 陈可冀陈君石 陈同鉴 陈彪 陈瑗 罗爱伦 施小墨施玉英 洪涛 胡亚美 唐由之 夏开元 夏弈明徐光炜 徐亮 海春旭 翁心植 郭子恒 郭应禄顾方舟 傅天真 傅民魁 鄂征 黄又鹏 黄志强黄泽民 曾昭耆 彭瑞璁 焦树德 程莘农 蒋次鹏韩德民 路志正 潘少川 戴建平 朗景和 魏丽惠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6. 中国医师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CMDA。第二条 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团体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对地方医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二、 尊重和保护医师合法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三、 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业管理规定,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四、 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五、关心、帮助乡村医师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及健康管理等医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七、积极为会员服务,兴办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卫生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十一、 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十二、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第九条 会员资格: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四、 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五、 为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知名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审核批准;三、 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二、 执行本会决议;三、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六、 按期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八、 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各项管理规定;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五、根据常务理事提议,授予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理事。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五、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中国医师协会XXX医师分会、中国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及其他学(协)会二级机构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第三十二条 二级机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卫生部及民政部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二级机构为非法人代表单位,未经本会法人代表批准和授权,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私刻印章并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等。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三、 政府拨款;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五、 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会徽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分别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备案。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0日中国医师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7. 北京医学会的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北京医学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 BMA。会址设在北京东单三条甲7号。第二条 北京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北京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卫生局。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与时俱进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医学科技和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四条 本会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卫生工作和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的团结合作。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第六条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术团体。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七十万元。第二章 任 务第八条 任务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密切医学各专业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医学科学技术培训,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三、推广普及医学科学新技术新成果,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四、编辑出版医学科学技术学术期刊、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书籍、音像制品、学会通讯及信息资料。五、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六、积极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科研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审、药物疗效验证、医疗技术准入论证等各项工作,参与有关医学科技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科学技术开发以及兴办为群众健康保健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学术活动服务的实体,使医学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八、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九、开展国际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交往。十、 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以上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情况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设个人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一、团体会员资格:从事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企业单位。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资格(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二)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三)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三、入会、退会手续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学会办事机构审核,并报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正式会员。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学会办事机构审核,并报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收回会员证书后即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权利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以及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团体会员还享有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技术培训,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企业会员可申请本会为其提供产品宣传的咨询服务、新产品推广会及产品专家论证等。二、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按时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还应协助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并为本单位会员参加医学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会长的产生应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须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上届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通过提案和决议。六、决定本会有关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专职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办事机构中的业务部门、并领导其工作。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审批会员。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八、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九、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事宜。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由全体理事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二、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三、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四、常务理事民主协商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及理事人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确定副秘书长人选。五、学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第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3 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第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付工作人员及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得报酬以及支付租赁办公用房的租金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业务主管部门拨款。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资助。五、学会基金。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九条 主要用途一、人员经费支出。二、公用经费支出。三、业务经费支出。四、其他支出。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一、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条例,建立建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五、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 变更程序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终止程序一、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北京医学会的学会章程

8.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医学基金会(CHINA MEDICAL FOUNDATION,CMF)是由医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社证字第3022号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87年9月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