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贩卖毒品罪典型案例

2024-05-13 07:01

1. 贩卖毒品罪的贩卖毒品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关辉、李菲等人贩卖毒品案2004年夏,被告人关辉在黑龙江省黑河市购买摇头丸约241.5克(700粒)。同年8月,被告人关辉指使被告人张少平到广东省珠海市从“阿贵”(在逃)处购买摇头丸约34.5克(100粒)、K粉约113.2克。张少平将毒品藏在月饼盒内邮寄给关辉的女友陈琦,由陈琦转交给关辉。2004至2005年间,关辉还从“阿贵”处分4次购买摇头丸共约138克(400粒)。“阿贵”将摇头丸藏在微波炉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给关辉。2006年9月,被告人关辉与被告人曾宪民约定向曾宪民购买毒品。同月末,曾宪民在黑河市爱辉区陈琦的住处交给关辉冰毒约200克、麻古约145克(1000粒)。2005年,被告人关辉与被告人李菲约定向李菲购买毒品,李菲又向广州市的“春哥”(在逃)订购毒品。“春哥”将毒品藏在旅游鞋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至黑河市,关辉安排被告人张少平等人将毒品取回。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关辉向李菲汇款共80余万元,购买冰毒约2250克、摇头丸约1035克(3000粒)、麻古约174克(1200粒)。2006年10月初,关辉多次同李菲联系购买1000克冰毒。李菲向广州市的“阿宇”(在逃)订购冰毒。“阿宇”将1000克冰毒藏在旅游鞋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至黑河市。同月24日,张少平按照关辉的指使到黑河市建波配货站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冰毒995克。综上,被告人关辉共购买冰毒约3445克、摇头丸约1449克(4200粒)、麻古约319克(2200粒)、K粉约113.2克。关辉将所购毒品藏在被告人张少平、陈琦等人家中,伙同张少平、陈琦分装毒品,指使张少平等人取送毒品,将毒品加价出售。法院认为,被告人关辉、张少平、李菲、曾宪民、陈琦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辉、张少平、李菲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关辉出资购买毒品,组织、指挥多人贩卖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少平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关辉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少平、李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曾宪民、陈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年。 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案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李菲辩护,高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李菲已经改判为无期徒刑。同案犯关辉在2010年12月被执行死刑。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2005年中、俄两国部长级会议签署《打击中俄边境地区毒品犯罪议定书》之后,两国禁毒警方共同破获的首例跨国走私贩毒案件。

贩卖毒品罪的贩卖毒品罪典型案例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人民网报道《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 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摘要)出生于1940年3月的“毒贩”王伦业于2013年被判处死刑,2014年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其时年74岁。他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专家认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应。7旬老人贩毒被判死刑王伦业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此案被定性为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海洛因缴获。王伦业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2013年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伦业等人均提出上诉。2014年6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复核是否属于”审判时”惹争议王伦业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他与另一名辩护人谢修志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负责此案的合议庭法官沟通并提交了不核准王伦业死刑的书面辩护意见,经过讨论决定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最高法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王伦业指使他人从境外将毒品走私入境贩卖,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伦业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撤销判决中被告人王伦业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王伦业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谢通祥、谢修志表示,王伦业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此前没有先例可循,今后将作为刑事指导案例与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类似案件均要参考此案。

3. 2015年1月份才发生的毒品犯罪案件

中国网6月25日讯(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日介绍,2014年1-5月,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180件,审结37186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976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9168人。

“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有关情况。

孙军工说,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2012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部署开展了一系列禁毒专项行动,全国法院2013年以来新收毒品犯罪案件较往年同期大幅增长。

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97225件,同比增长26.40%;审结95216件,同比增长24.82%;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99486人,同比增长22.7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1962人,同比增长7.28%。2014年1-5月,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180件,同比增长30.19%;审结37186件,同比增长31.1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9762人,同比增长27.38%,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9168人,同比增长23.21%。为配合禁毒专项行动,各级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势头,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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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份才发生的毒品犯罪案件

4. 王某贩卖毒品一案

1、案情介绍      王某2008年因贩卖毒品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因怀孕,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暂于监外执行1年的决定,余刑收监。2009年王某监外执行期满后,因多种原因未实际入狱服刑。后于2011年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尚有余刑1年未执行,其因贩卖毒品曾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毒品犯罪,属再犯应从重处罚,其在5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该案经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2、法律分析     
      本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因公权力机关的不作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本辩护人在查阅大量可查资料后,发现该案所涉的情形在国内极为罕见,可参考案例基本为无,实属疑难案件。为此本辩护人做了最大努力进行辩护。值得庆幸的是,最终萧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3、判决结果
(2012)杭萧刑初字第1376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9-7)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杭萧刑初字第137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因本案于201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7日被决定逮捕并上网追逃,2012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俊、娄军辉,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冬明、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卢俊、娄军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甲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社区邮电局旁路边将1包重0.275克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乙,交易成功后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甲处查获毒资300元及贩毒所用手机1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传讯通知书照片及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医院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案发经过,被告人前科材料,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函,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被告人王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贩卖毒品之罪,系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甲的作案工具手机1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海 云   人民陪审员 徐 校 琪   人民陪审员 张 桂 绯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王 剑 
4、律师建议

5. 关于贩毒案件的疑问求解惑?

1、你的亲戚在两年前因为涉及一个贩毒案件被逮捕,以后可能办理取保候审或者又改变监视居住。期间经历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依法审判。
2、所涉及的毒品品种、数量你也没有说出清楚,很难判断刑期,贩卖毒品无论多少都是犯罪。

关于贩毒案件的疑问求解惑?

6. 窝藏毒品,贩卖毒品多少会判死刑,毒品罪既遂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7. 毒品犯罪在住处查获的大量毒品如何认定贩毒数量

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该部分毒品尚未出售流入社会,且数量较大,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只是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一、毒品犯罪中制毒物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毒品犯罪中制毒物品的数量认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
2、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
3、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4、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二、既运输毒品又贩卖毒品如何定罪
既运输毒品又贩卖毒品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定罪。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数罪不并罚。对同一毒品可能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的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充分的,只能依法认定的行为性质定罪。如果涉嫌运输毒品运输毒品,认定销售证据不够充分,则只定运输毒品罪。对不同宗毒品实施不同犯罪行为的,应当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和危害,依法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犯罪在住处查获的大量毒品如何认定贩毒数量

8. 毒品犯罪实例是哪些?你们可以提供吗?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实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