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4-05-18 02:27

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 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082市政办发
  〔200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173市政发
  〔2007〕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4市政办发
  〔2009〕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3.125市政办发
  〔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2.26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 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5〕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042市政告字
  〔200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空挂通信缆线的通告市政府2005.07.223市政发
  〔2005〕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54市政告字
  〔200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95市政告字
  〔2005〕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10.316市政发
  〔2005〕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11.127市政办发
  〔2006〕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48市政办发
  〔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69市政办发
  〔200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1010市政办发
  〔2006〕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011市政办发
  〔2006〕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造纸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112市政办发
  〔2006〕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2913市政告字
  〔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禁止会外展的通告市政府2006.06.0214市政告字
  〔200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征地拆迁的通告市政府2006.06.1315市政告字
  〔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兴路地区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的通告市政府2006.06.2016市政告字
  〔2006〕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08.1017市政办发
  〔2006〕1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18市政告字
  〔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头匾、建筑立面和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10.2319市政办发
  〔2006〕2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1220市政办发
  〔2006〕2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大街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9
21市政发
  〔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2.3122市政办发
  〔2007〕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陇海沿线城市段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423市政告字
  〔200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一、《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89年3月4日陕政发〔1989〕66号公布,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修正)二、《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5月10日陕政发〔1990〕86号公布)三、《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1年5月18日陕政发〔1991〕85号公布)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11月21日陕政发〔1991〕189号公布,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修正)五、《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2002年4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修正)六、《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1995年2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七、《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八、《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1998年7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九、《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2000年6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十、《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2000年7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十一、《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0年11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十二、《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年9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十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11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十四、《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2004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2008年10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订)十五、《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十六、《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十七、《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2006年11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十八、《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十九、《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7年11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修正)二十、《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9年12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二十一、《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2012年8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二十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2013年4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3.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款修改为:“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和机构编制”。四、第十条修改为:“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制定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政策”。六、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或者未与有关部门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以及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结构不合理,文字表述不清、存在严重歧义的”。七、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审议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会议审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向社会发布。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九、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除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日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删除第二款。十、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后,根据评估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发布”。十一、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登记、编号的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未经统一登记、编号,不得发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范性文件列编‘规’字文号。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使用主办机关文件序号”。

  原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统一发布,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区、县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发布。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十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30日”修改为“15日”。十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正式文本5份”修改为“正式文本2份”。

  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政策”。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部门规范性文件只报送前款第一、二、三项要求的材料”。十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予以核实;规范性文件确有不当或违法的,应当建议政府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并修改为:“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或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申请的,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也可直接审查处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 第四项中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修改为“政府非税收入”。二、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八条中的“邮电通信”修改为“邮政、电信”。
  2.删去第四十七条。三、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地区,城区是指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六区的行政区域;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是指本区、县的行政区域。”
  3.删去第二十八条。四、对《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四条。五、对《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九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2.第三十七条中的“卫生”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六、对《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第三款中的“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
  3.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之后增加“《全民健身条例》”。
  2.第八条修改为:“举办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法定程序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3.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项目的;(二)取得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项目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对于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依法强令停业并吊销经营许可证。”八、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修改为“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
  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规划管理部门”。
  3.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四款中的“园林”修改为“市容园林”。
  2.第六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3.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中的“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市政公用局”。十一、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规划”、“房产”修改为“房屋”、“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水利”修改为“水务”、“农林”修改为“农业、林业”。
  3.第八条中的“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4.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水利”修改为“水务”。
  5.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毁坏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三条中的“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下列原则”。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款修改为:“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将第十五条中的“调查研究”修改为“研究”。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调查研究”修改为“研究”。

  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七、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提案人的说明、法规草案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书面意见,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废止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1)

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一、对下列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十一条。
  2.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由各市在次年3月31日前上缴省财政专户。对逾期不上缴的,由省财政从有关市的财政预算中扣减。”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和第二款中的“省级调剂金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按1∶1的比例分担”。二、对下列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2011年6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2.《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3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3.《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4.《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5.《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6.《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7.《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年1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所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条款项顺序编排后重新公布。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一、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1991年12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2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1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1990年4月6日发布)
  2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7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
  3陕西省限制痴呆傻人计划生育试行办法(1991年12月31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
  4陕西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1992年1月7日发布)
  5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 (1992年4月6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
  6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1997年11月6日发布)
  7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0年7月18日发布)
  8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0年11月6日发布)
  9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2006年7月12日发布)
  10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日发布)二、对下列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1995年6月3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三、对下列6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1对《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九条。
  2对《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七条。
  3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九条。
  4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个人开办幼儿园,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
  5对《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
  6对《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所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条款项顺序编排后重新公布。